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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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上訴狀
附帶民事上訴狀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範xx,男,21歲,漢族,xx岳陽鎮下冶村村民,住該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田x,男,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人,現住xxxx鎮xx街。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劉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xx鎮人,現住xxxx鎮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解xx,男,19年 月 日出生,漢族,xx人,現住xxxx鎮熱留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扈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xx岳陽鎮人,現住xx岳陽鎮九傾垣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訴 訟 請 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x、劉洋xx解xx、扈xx犯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要求對其從重處罰。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及其監護人共同賠償原告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待傷殘鑑定後確定)、後續治療費、康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3萬元。

事 實 和 理 由

xx年10月20日晚11時許,附帶民事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在xx中小企業局附近二中路口因瑣事持理髮剪刀等兇器將原告人、鄭xx、衞xx刺傷,造成原告人與鄭xx重傷害、衞xx輕傷害。

原告人受傷後被送往xx惠民醫院搶救,第二天被轉到xx人民醫院,醫院診斷為:脊髓損傷、腰背部多處刀刺傷,右眼瞼皮膚裂傷。原告在xx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7天,住院期間先後在xx第四人民醫院、xx開發區新立醫院、xx動力機械廠職工醫院、山西省人民醫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8642.18元、交通費4113.3元、住宿費2100元。至今原告不能正常行走,還需繼續治療。

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嚴懲被告人田x、劉xx、解xx、扈xx的犯罪行為,同時要求各被告人及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由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共計23萬元。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範xx

xxxx年4月10日

附帶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xxx年01月10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xxx年03月15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xxx年14月20日生,雲南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於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係,他們在事後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採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裏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xx後,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裏,問清情況後,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衞,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於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於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衞。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於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儘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並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xx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採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證言於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並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後又駕車載着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於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鬥、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於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係,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户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係,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並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係引發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於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説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説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説法之舉説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鬥,認定受害人有過錯,並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鬥,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並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證言於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鬥,並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於他們應該賠償的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原審判決據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説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着眼睛説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於宇州石料廠。之後,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經5萬元,還需產生後續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於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於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於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説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指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但是規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於自己的犯罪感到後悔,並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於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於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在傷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應該將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作為主要依據。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拒不認罪,拒不賠償,

也未表達願意積極賠償的願望,依法不能適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漏判情況。

1、後續醫療費26000元應該屬於本案賠償範圍。

(1)經司法鑑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後續醫療費26000元。

(2)該後續醫療費26000元屬於必然產生的醫療費,系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鑑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於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的賠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緻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 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X X

xxx年八月十八日

附:本《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