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法律意見書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不批捕法律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不批捕法律意見書

不批捕法律意見書範文一

葫蘆島市檢察院:

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韓桂敏家屬的委託,指派本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經過會見時對案情的瞭解,現就韓桂敏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見:一、犯罪嫌疑人韓桂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建議貴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害人在到達韓桂敏家後,與韓桂敏的女兒因離婚一事發生激烈爭吵,後來韓桂敏的丈夫罵了被害人幾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韓桂敏丈夫一拳,雙方即發生撕扯,這中間韓桂敏上前幫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後因雙方撕扯謾罵的聲音過大,驚醒了在炕上睡覺的韓桂敏外孫子。韓桂敏害怕孩子看見這種場面害怕,就趕快上炕用一張毯子將外孫子緊緊抱在懷裏。韓桂敏從始至終一直是背對着案發現場,沒有目擊整個事件發生的經過,也沒有參與殺害被害人的行為。二、犯罪嫌疑人韓桂敏,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綜上所述,建議貴院對犯罪嫌疑人韓桂敏不予批捕。以上意見,建議貴院考慮!

遼寧一鳴律師事務所

丁寧

八月二十五日

不批捕法律意見書範文二

XX區檢察院批捕科:

受蘇某某的委託和山東中威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蘇某某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我們瞭解的情況,我們認為蘇某某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不應對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蘇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XX萬和20xx年2月份王XX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XX萬元,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蘇某某沒有挪用資金的客觀表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但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XX萬和20xx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XX萬元,蘇某某即未歸個人使用也未借貸給他人。至於蘇某某在保管期間將款項存入銀行,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合適的方式;至於存為定期還是存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儘可能地保證保存款項期間的孳息。需要説明的是,孳息不同於經營利潤,孳息的產生具有客觀性,屬於法律事件,利潤的產生具有主觀性,屬於法律行為。將款項放在銀行裏以合適的方式保管所產生的孳息,是客觀上必須產生的,不是進行經營活動產生的。

20xx年2月份王XX暫存在蘇某某丈夫處的XX萬元,除上述理由外,也僅是蘇某某的丈夫給朋友幫忙而已,不能認定是蘇某某所為。

(二)蘇某某也沒有挪用資金或者侵佔上述款項的主觀表現

由於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證明單位欠蘇某某獎金拒不支付這一事實的存在,可以印證蘇某某保管上述款項,是因為邵某某表示將以此為法碼與公司談判爭取個人應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確,是為了在爭取權益的談判中爭取主動,證明其有佔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由於談判時間不能確定,為最大限度地保證款項的孳息,存為定期也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邵某某20xx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XX萬和20xx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XX萬元,純屬雙方民事糾紛,不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蘇某某對案情的描述:20xx年1月邵某某交付給蘇某某的2.5萬元,當時幾個人説得很明確:公司補發獎金時必須將錢還回公司,不能不認帳,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也印證單位欠蘇某某獎金的事實。足以證明蘇某某當時接受這2.5萬元,是因為公司欠自己應得的獎金沒有結算,雙方存在經濟糾紛,並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故意。

20xx年12月份總公司派員來濟跟蘇某某談交接及欠蘇某某的款項的事時,同意將其墊付的兩萬多塊錢先還給她,讓其做交接工作。蘇某某等人主動約他暫時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緊談工地回款的事,並告訴他從20xx.1的那2.5萬開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錢情況,這是蘇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的主動所為,進一步印證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佔為己有的故意。

另,蘇某某等四人合計所扣該筆10萬元,與案發後蘇某某根據財務資料整理的此前對其4人所欠款項8萬4千餘元是比較接近的,由此也印證其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故意。

三、不對蘇某某批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由於對於本案的發生,與蘇某某所在單位拖欠蘇某某等人款項有直接關係,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介入前,蘇某某已經主動與公司交流;公安機關介入後,蘇某某也主動向公安機關説明了情況,並在公司沒有與其結清獎金和欠款的情況下,將公司錢款返給公司。故即使構成犯罪,也屬於自首,且情節特別輕微。另蘇某某的孩子只有一歲多一點,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根據蘇某某的上述表現和具體情況,即使其構成犯罪,採取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綜上所述,建議檢察機關對蘇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見請予考慮。

山東中威師事務所 律師

楊統河

不批捕法律意見書範文三

***市***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廣東方典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作為***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經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閲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認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見懇請貴院予以考慮。

一、 ***的供述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的供述來看,***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逮捕。

1、從主觀方面來看,***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所積極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財產、並使該財產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對財產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來講,***僅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證件借給他的親屬在香港註冊了一家公司,後又到香港為註冊的這家公司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户。***平時在老家從事手機生意,公司註冊時***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成立後***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更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分紅。公司平時與哪些客户有往來,通過什麼樣的形式合作,所有這些***均不知曉。所以就主觀方面來講,***沒有任何作案的動機,更沒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沒有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也沒有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分別是(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就本案來看,***僅僅在20xx年8月4日應其親屬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親屬到銀行取錢。取錢的過程中,***僅在銀行門外等候其親屬,其親屬到銀行取的什麼錢、如何取的錢、取了多少錢,***均不知曉。之後其親屬如何處理在香港所取的錢,***也不知道,***更沒有分得任何錢款。對照《刑法》關於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行為來看,因為***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和管理,公司是如何與被害人聯繫的業務、如何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簽訂合同的內容如何以及簽訂合同後公司的履行情況等,***均不知曉,所以,就客觀方面來講,***沒有實施任何關於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

三、從偵查機關了解的情況來看,更不應該逮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律師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了***涉嫌合同詐騙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偵查機關之所以對***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是因為***不配合案件的調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不應該逮捕***。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應當認定***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本律師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認真審核***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呈捕材料,對***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此致

***市***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靳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