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意見書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不批准逮捕的意見該怎麼寫?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不批准逮捕意見書,供大家參考!

不批准逮捕意見書
不批准逮捕意見書範文篇一

接受委託後,本律師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並與辦案機關進行了溝通與交流,現向貴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見如下:

1、解某某屬於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從犯,建議貴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號)第九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查明嫌疑人屬於未成年人,其從事盜竊自稱有三次但查實只有一次,涉案金額5000元數額不大,案發後積極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且願意退贓,而且屬於從犯在盜竊中其次要作用,建議貴院從挽救與幫助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發,對本案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2、解某某屬於剛剛參加工作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對其從寬處理有利於未成年人自身健康成長。

解某某剛剛參加工作,涉世未深,對於工廠內的廢舊物品誤以為是廢棄物品,幫助別人拉到廠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誤解產生的錯誤行為,完全可以通過批評教育予以挽救。解某某嚴重缺乏社會經驗,又是遠離家人從雲南山區獨自來到廣東務工,其盜竊的主觀惡意不大,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賠償方式彌補工廠損失。解某某一旦因為盜竊被批准逮捕甚至被判有罪,不僅有損工廠的社會形象,而且不利於解某某自身的發展進步,不作刑事案件處理更是對其本人的挽救與對工廠的迴護。法理無外乎人情,建議貴院從對嫌疑人的同情與愛護出發,對本案不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綜上所述,嫌疑人解某某是一位剛剛參加工作的未成年人,出於誤解盜竊工廠廢舊物品,主觀惡性不大,請求貴院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挽救與愛護出發,充分考慮到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理的精神,不予批准逮捕。

不批准逮捕意見書範文篇二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

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車某某的父親車某先生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車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本辯護人及時會見了車某某,聽取了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本辯護人認為,車某某並不構成盜竊罪,不符合逮捕的條件,請求對車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體理由如下:

一、據車某某本人陳述,其是因為準備和朋友合作開送水店,需要購買一輛電動三輪車作為送水工具,故購買了涉案車輛。該車輛是其花800元人民幣向路人購買的,並非是其盜竊得來。辯護人認為,雖然公安機關在查扣該車輛時發現車上有開鎖工具,但並不能據此就推定車某某盜竊了該車輛。如果要證明車某某盜竊該車輛,尚需要比如作案現場的監控錄相、看見其作案的證人證言或者在作案現場有提取到其指紋等其他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方可。否則,根據無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僅能推定其不構成犯罪。

二、涉案車輛已較為陳舊,價值不大。據車某某陳述,該品牌車輛即使是購買新車,也僅需兩千元左右,故遠不可能達到三千元的追訴標準。雖然車某某曾因涉嫌盜竊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所規定的條件,不能對其適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訴標準。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根據目前的證據情況來看,並不能證明車某某實施了盜竊行為並達到應予進行刑事追訴的標準。所以,辯護人懇請貴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相關證明標準進行審查,慎用逮捕措施,對車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為盼。謝謝!

 不批准逮捕意見書範文篇三

簡陽市人民檢察院:

四川陽安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委託,指派本人作為交通肇事者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辯護人,為其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交通肇事罪嫌疑人陳某某,男,51歲,漢族,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簡陽市某鎮某村。於20xx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簡陽市看守所。

現向貴局簡明扼要闡述不批准逮捕理由如下,請參考:

一、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存在自首及坦白情節,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及時報警,等待警察現場處置、勘察,事後積極配合公安機構調查,每次均是隨傳隨到,態度較好。以上行為表明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為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據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非訴訟羈押、變更強制措施,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條件。。

1、交通肇事罪屬於典型的過失犯罪,本案中嫌疑人陳某某以前從未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社會評價及當地羣眾口碑較好。通過本次案件,陳某某已經充分認識到安全駕駛機動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本案中,陳某某駕駛的機動車保險曾經是購買了的,但由於其粗心大意及風險意識差,未能及時續保,但陳某某表示願意積極賠償所有受害人損失,截止被採取強制措施日前,嫌疑人陳某某已經向親戚朋友借款支付了死者家屬6萬元,傷者家屬9.5萬元,這對於一個農村家庭來説,已經盡到了努力。

3、嫌疑人陳某某表示願意繼續盡到最大努力賠償受害人,如果能夠取保,陳某某之弟願意代陳某某向死者家屬支付12萬元。本案死者為農村户籍人口,按照現有相關法律規定,陳某某所支付費用已經超過農村人口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這充分説明了陳某某積極的賠償態度。

4、如繼續羈押嫌疑人陳某某,勢必會影響到陳某某的賠償能力和賠償積極性。陳某某本身並無積蓄,由於其年幼喪父喪母,作為長兄,拉扯弟、妹長大成人,如果能採取取保候審,陳某某必定能夠爭取到親人、朋友的支持,更好的履行賠償義務。

陳某某本人還從事農副產品中介工作,如能取保,或多或少能夠增加其收入,並保證不會因為羈押而導致客户流失。否則有可能會因羈押導致其中介工作斷接,影響其生產生活能力。

5、犯罪嫌疑人親友、所在村民委員會具有監管、幫教條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6、如果嫌疑人陳某某被羈押的時間過久,有可能造成其心理髮生變化,而不予再積極賠償受害者親屬,而其親友也有可能在心理上發生變故,最終不利於本案的和諧解決。

三、家屬願提供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並嚴格遵守《刑訴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且不影響案件繼續偵查。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案發前後犯罪嫌疑人的綜合表現,全面分析,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是全面貫徹落實我國倡導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切實保障人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正確實踐。故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的請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批准逮捕。

特此申請,請審查。

申請人:四川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