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建設選址意見書(精選3篇)

村鎮建設選址意見書 篇1

一、辦事項目 1、項目名稱: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2、辦理單位:政務服務中心建設局窗口 3、承諾時限:自收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4、收費標準:免費 5、窗口電話:0852-4252878 6、投訴電話:0852-4254646

村鎮建設選址意見書(精選3篇)

二、法定依據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5月7日國務院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2 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 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後,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三、辦理程序 窗口收文→規劃辦審材料→規劃辦擬出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申請材料 1、申請; 2、現場勘丈圖; 3、四鄰意見; 4、村(居)委會意見; 5、鄉建管所意見; 6、鄉人民政府意見。

五、備 注

村鎮建設選址意見書 篇2

一、審批權限範圍

1、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鎮落户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申請在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的;申請使用集體土地興建村鎮企業和村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

2、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請在村莊、集鎮規劃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按《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提出申請。(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領取申請表)。

2、鄉級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收到申請後,根據用地的性質、建設規模等實際情況,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求,初步選定項目的用地具體位置和界限,徵求有關單位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見後,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規劃設計資料。

3、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提供的規劃資料進行房屋設計,並將設計圖報送鄉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審查,對符合規劃其他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辦理相關建設規劃手續需要提供的資料

1、報建人書面報告(原件一份)

2、土地部門關於農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標單

3、建設人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户口簿複印件;以及相關證件材料複印件各一份

4、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批表等相關表格材料

5、施工申請表等相關表格材料

6、施工圖紙一套

7、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四、辦理農村建房手續

(一)、申報條件

1、符合村鎮總體規劃(已制定村鎮總體規劃的村莊、集鎮)

2、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過20平方米,單户用地不超過100平方米

4、優先選擇村內空閒地及未利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

5、有利於村莊發展及方便生產生活為原則

6、統籌的原則,要與鄉鎮國土管理部門相協調

村鎮建設選址意見書 篇3

審批對象:建設單位或個人

審批內容:建設工程、市政工程項目的用地性質、位置、初定範圍

審批條件:

⑴符合村鎮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

⑵必備資料齊全:①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申請表5份;②1:500或1:1000地形圖5份(有資質的測繪單位的地形圖),並提供軟盤或光盤1份(*dwg格式);③規劃設計方案圖1份;④有關部門、單位意見。

審批程序:參與聯合審批程序

申請→受理→現場踏勘、提出審查意見→核發村鎮規劃選

址意見書,並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

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審批依據:

1.《村鎮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18條、第19條;

2.《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22條。

收費情況: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