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部長在村幹部培訓班上的講稿

同志們:

組織部長在村幹部培訓班上的講稿

非常高興有機會和各位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道就新形勢下的村級組織建設進行探討。

我今天主要就:(1)農村黨的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2)如何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建設;(3)向劉銀昌、孫開林等模範村黨支部書記學習什麼;(4)如何當好村黨支部書記;(5)村委會黨支部建設三大問題;(6)選派村黨支部書記的利與弊;(7)以法治方式管理農村事務等7個方面和大家進行一些交流和探討。不對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一、農村黨的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詳見《農村基層幹部實用讀本》299-302頁、神組通[XX]4號文件)

二、如何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建設

(詳見《農村基層幹部實用讀本》312-314頁)

三、向劉銀昌、孫開林等模範村黨支部書記學習什麼

(詳見《農村基層幹部實用讀本》314-3316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典型案例選編》)

四、如何當好村黨支部書記

(詳見《農村基層幹部實用讀本》316-317頁)

五、村委會黨支部建設三大問題

村委會黨支部是我黨在農村最基層的組織,加強村委會黨支部建設,是我黨固本強基工程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國農村正處於一個體制和社會的轉型期,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村民自治組織的建立,村委會黨支部建設面臨嚴峻的挑戰,出現能力、威信和體制的三大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村委會黨支部駕馭農村工作的能力問題

目前,農村工作的重點和難點都集中在村一級,但黨支部的能力不適應形成很大的反差,具體表現為“四弱”:社會治理能力弱;發展經濟能力弱、解決困難能力弱;處理突發事件能力弱。其主要原因是農村是我國社會結構中的人才弱勢地帶,農村黨員年齡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缺乏專業知識。所以,雖然農村大多數黨員政治素質都較好,主觀上都想做好工作。但這種文化水平和年齡結構客觀上適應不了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複雜局面,往往是老一套辦法解決不了問題,新的辦法又拿不出。農村黨員的能力決定黨支部的戰鬥力,黨支部的戰鬥力決定黨在農村的執政能力。農村黨員能力的弱化,導致村委會黨支部駕馭農村工作能力弱化。這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

從村委會黨支部的現狀分析,提高其執政能力的核心是人才問題。解決的思路主要從兩方面着手:一是對現有黨員尤其是班子成員實施教育工程。提高黨員素質,結合農村實際,着重對黨員進行有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教育。這是一項長期艱鉅的任務,必須長抓不懈。二是與時俱進,以改革的精神對黨員尤其是班子成員逐步進行戰略性的結構調整。首先改變農村黨員的單一農民身份結構,從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優秀分子中大膽發展新黨員。其次是加大在農村知識青年中發展黨員的力度。再其次是從機關選派優秀的年輕幹部到村委會支部任職鍛鍊。

2、村委會黨支部在農民中的威信問題

目前的村委會黨支部普遍存在着面對羣眾的信任危機,威信降低。具體表現為“三不”:講話羣眾不聽,許諾羣眾不信,指揮羣眾不從,這種現象在經濟落後村和邊遠村更為嚴重。這些問題產生的現實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少數支部黨員以權謀私,侵犯羣眾利益;二是一些農村的封建勢力和宗族勢力的影響;三是農村分户經營制的實施,黨支部喪失了對農村生產資料的直接配置權。同時由於集體經濟薄弱,無法給農民看得見的利益和實惠。甚至連農民遇到的危難問題也無力給予救助。因而導致黨支部領導普遍感到:“辦事無實力(無錢),講話無牙力(無號召力)。”

農村黨支部的威信弱化問題,其本質是民心問題,是黨的領導在農村的羣眾基礎問題。正如xx同志所説:“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因此黨支部建設,一定要明確“圍繞民心,狠抓中心”的思路。“圍繞民心”:就是要落實xx提出的“情為民所繫,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農村黨支部建設要注意解決好以下3個問題。一是要為羣眾多辦實事,多幹好事,多解難,多服務;二是要樹立“三心”,即辦事有公心,工作有責任心,精神上有信心;三是要規範村務管理。對集體收支、土地徵租、工程建設等關係到羣眾利益的大事,一定要做到制度化、規範化、公開化、民主化。“狠抓中心”:就是要落實科學發展觀,狠抓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動搖。結合農村實際發展經濟,增強集體經濟實力,增加農民收入。使村委會黨支部有經濟能力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解決羣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

3、村委會黨支部實施領導的體制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管理體制發生了兩個重大變革:一是由生產隊的集體管理體制變革為農户經營分田到户責任制;二是由生產大隊的黨政合一領導體制變為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和村黨支部領導責任制。黨章規定,村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羣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按村民自治原則實行民主選舉和村務自治。這就客觀上在體制中產生了“領導”與“自治”的矛盾,村委會黨支部建設面臨着如何處理好黨的核心作用和村民自治關係的新挑戰。這種體制的矛盾使村黨支部的領導工作出現了兩大問題:一是領導不直接,時有架空。二是活動無經費。黨建活動需要經費,沒有合法的經濟來源,有的地方甚至拖欠支書和委員的工資。因此,這個體制矛盾不解決,會直接影響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動搖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使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在農村的落實失去體制保證和支撐。

從目前基層的現實出發,總的思路是應逐步實行黨支部村委會統一化領導。具體應採取三條主要對策:一是實行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交叉任職。這是近幾年來各地普遍採用的經實踐證明是成功的模式,要堅定不移地加以完善和實施;二是積極吸收非黨員的村委會成員入黨,並在條件成熟時調整兼職黨支部委員,逐步過渡到支書和主任交叉任職的一元化領導;三是加大對村委會黨支部建設的投入,提高其競爭能力。區鎮兩極黨委要改變只重經濟發展投入不重黨建投入的傾向,認真解決黨建經費的合法來源。對落後農村尤其是目前無法實施交叉任職的村黨支部要給予經費的特殊支持,提高黨支部在村委民主選舉中的競爭力,通過競選獲勝,從而實施交叉任職一元化領導。

六、選派村黨支部書記的利與弊

近幾年來,林區黨委陸續選派了一批機關年輕幹部到村任職。 這一做法的起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上級黨組織培養優秀青年幹部的實際需要。選派優秀年輕幹部到基層任職鍛鍊,是我們黨培養幹部的一個傳統,具有基層工作經驗成為優秀青年幹部成長的重要環節。作為本來就是基層的縣、鄉鎮機關和單位來説,其基層單位也就只有村一級組織了。選派年輕幹部到基層任職鍛鍊,為區直部門和鄉鎮的機關幹部下基層鍛鍊提供一個舞台。

二是村黨支部後繼乏人的現實選擇。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地區的農村優秀人才都紛紛外出打工,入黨積極分子很難培養;由於村級集體經濟薄弱、村幹部報酬低,村裏現有的黨員缺乏工作熱情,有的村長期不發展黨員,黨員年齡嚴重老化,政策法制素質和帶領羣眾致富能力不適合新形勢要求,挑選能夠勝任村黨支部書記的人的難度越來越大,使在“少數老年黨員中選人”的問題較為突出,即使沒有合適的人選,也要“瘸子裏面挑將軍”,甚至乾脆一人長期擔任。這樣的村黨支部工作幾年下來,工作平平,不見起色,農村落後面貌長期得不到改變,羣眾意見較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林區黨委決定逐步考慮推行選派農村黨支部書記的做法。

實行村黨支部書記選派,是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的一個新事物,還在探索之中。從我們的工作實踐上看,這種做法是有利也有弊。

從利的方面來看,主要表現在:

第一,它在客觀上強化了年輕幹部到基層或艱苦複雜環境經受鍛鍊成長的意識。

第二,能夠暫時解決村級組織“有人辦事”的問題。

從弊的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村黨支部後繼乏人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下派的村黨支部書記們一般任期都在二、三年左右,使這些“村支部書記們”在村裏呆不長,村裏畢竟只是區、鄉鎮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的暫時“鍛鍊點”,到期很少繼續留任的,導致村黨支部書記人員更迭頻繁,不利於村裏工作的長期性、穩定性和連續性。

第二,將村黨支部書記由選舉變成上級黨組織選派,有悖於發展

黨內民主的要求。選派村黨支部書記,實際上取消了黨員大會對村黨支部書記的選舉程序,而黨章第29條規定:黨的支部委員會(當然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選派村黨支部書記的做法,使基層黨內民主落後於社會民主。在我國廣大的農村,早已實行了村民自治。在村委會主任實行村民直選的情況下,村黨支部書記卻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可能導致村黨支部和村委員會之間的民意支持基礎的距離拉大,由此產生的村黨支部和村委員會之間矛盾更難解決。通過發展黨內民主促進社會民主的設想也就難以實現。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要以村委會直選為基礎,而不是形成“兩張皮”。鄉鎮黨組織應當通過實踐培養一批紮根於農村和農民羣眾之中不走的村黨支部書記,做農民的“領頭雁”。而村黨支部書記的產生,還是應該通過“兩推一選”的方式,把黨組織的意圖和農民的意願統一起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黨員意願和羣眾意願的統一,實現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有機結合,並真正充分發揮村黨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領導核心作用。

從上述的利弊分析中,不難看出,選派村黨支部書記的做法,能作為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過渡辦法,但不應成為農村黨支部建設的發展方向。

七、以法治方式管理農村事務

今年

我國有3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進行換屆選舉,到11月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實施8週年。多年來,在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實踐中,存在哪些值得研究的問題?怎樣解決好這些問題? 非常值得探討。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特別是實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後,農村的經濟、政治、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最集中的體現就是鄉、村兩級由過去的上下級行政從屬關係變成了獨立法人間的法律平等關係,傳統體制下形成的平衡關係被打破,農村基層管理體制進入轉軌時期。農村出現的很多問題都與這個變化有關。如果還沿用過去一些基層組織建設的工作方法和農村管理的手段,現在顯然不適應了。圍繞這個變化,我們提出把法律手段作為主要方式來管理農村事務,對農村事務的管理由過去的行政手段為主轉為以法律手段為主,並輔以行政的、經濟的和鄉規民約的手段對農村事務進行有效的管理。 這應該是一個方向。

同時,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過程中,本文來自由於認識和工作不到位,也出現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視的問題,有些問題還比較嚴重,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第一,村委會直選出現了一些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實際異化成“村主任説了算”,造成“政令不通”。 一方面,實行村民自治,從制度上有效地改變了過去村幹部“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的問題。但是也產生了一種錯誤的認識,有的村主任認為自己是村民選的,所以只向村民負責,消極對待鄉鎮一級黨委和政府佈置的工作。另一方面,對村主任或村民委員會的錯誤做法,甚至違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的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糾正。特別是在直選中,一些素質不高的人被選進班子。個別村的選舉由於受到家族、宗族等勢力的左右,大户、大姓當選,導致新當選的幹部素質不高,能力不強,有的作風不正,不為民辦事,有的還嚴重侵犯羣眾利益。還有個別村由於某種原因,把一些違法亂紀的“強人”、“惡人”選進班子,這些村幹部上任後橫行鄉里,為所欲為,外面有些地方甚至有的村幹部成為農村黑惡勢力,有的打着為民請命、謀利的旗號,與政府對抗,強攬所在地工程,以謀取私利,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由於缺乏明確的監督主體和監督程序,村民難於實行有效監督,而鄉鎮一級又無力糾正,形成“政令不通”,個別地方甚至成了“無政府狀態”。拿老百姓的話來説,過去是“團長管營長,營長管連長”,現在是“團長能管住營長,營長卻管不住連長”(“團長”指區縣政府,“營長”指鄉鎮政府,“連長”指村委會)。二是一些黨的基層組織沒有學會依法辦事。我們的基層組織包括一些街道社區的黨組織沒有學會依法辦事,在選舉中從主觀願望出發,違反選民意願,帶有明顯傾向性,還是按過去行政命令的辦法來主持農村的選舉工作,使農民很反感,也給我們的工作帶來了被動。

第二,黨支部建設出現一些新的情況。主要表現有三點:一是村黨支部的作用相對受到削弱,權威性下降。村委會直選以來,大多數村委會都能自覺接受村黨支部的領導,正確行使職權。但在村民自治問題上,當前有些地方的幹部羣眾仍存在一些錯誤的認識,認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會説了算”,有的村委會幹部認為“你那個書記是三十個、五十個黨員選出來的,我這個村長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選出來的,所以我這個村長真正是代表了全體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村民選幹部,不要黨支部;支書管黨員,主任管村務”的情況,客觀上把黨員和羣眾隔離開來,削弱了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有的出現村委會和黨支部互不服氣,村委會不接受黨支部領導,一些重大決策不徵求黨支部意見,在一些問題處理上唱“對台戲”。二是黨員發展緩慢,黨員隊伍老化,農村黨員比例過低。一些農村只注重發展經濟,放鬆了黨的建設,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不夠,致使農村黨員發展緩慢,黨員隊伍老化。三是受傳統的黨員發展模式限制,客觀上形成了黨支部書記對農村政治資源的壟斷,甚至在個別地方出現了黨支部家族化的現象。一些老黨員幹部思想保守,對新上來的村幹部心存疑慮,害怕其入黨後進一步搶了自己的地盤,打破自己對政治資源的壟斷,所以在黨員發展上積極性不高。上級要求他們發展黨員,他們就往往選自己的子侄,選自己家族的成員,使黨支部成了某種意義上的家族、宗族的“黨支部”。黨員隊伍老化、幹部後繼乏人、黨支部家族化,嚴重影響了農村黨組織的戰鬥力、代表性和先進性,黨的核心作用在一些地區受到削弱。

以上兩個方面的問題在當前農村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認真思考。對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行,基層幹部中有兩種看法。一些人認為這個辦法好,實行基層民主,出現一些問題不足為怪,隨着時間的推移,農民民主意識的增強,有些問題自然而然就會解決。還有一些人覺得實行新的辦法超前了,早了、糟了,還不太符合農村當前的實際,與廣大農民的思想實際、經濟狀況不相符合,現在還不具備

條件接受這種民主選舉辦法。

如何正確看待這些問題?我們認為,不能簡單地評價新的辦法是“好”還是“糟”。首先,應該肯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時期根據時代的要求作出的重要決策,它的真正意義在於把政治民主還給農民,其目的是擴大基層民主,把農村事務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讓農民羣眾真正當家做主,有發言權。這是農村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實行村民自治是大勢所趨,中央的這一決策無疑是正確的,也符合黨的xx大提出的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同時,要正確對待前進中出現的問題。因為任何一個新生事物都有從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這就像搞經濟體制改革一樣,中間有很多陣痛,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今天發一個文件,明天就能進入理想狀態,實踐中肯定有一個較長的適應期。問題是,在適應期中我們不應無所作為,應該有所作為。

我們過去對這些情況進行研究,從思想教育、支部建設、黨員發展、幹部作風等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中央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我們從加強執政能力建設角度認真分析農村工作現狀,從實踐、理論兩個方面進行了深入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觀點和做法。我認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遇到的這些情況,歸根到底是因為出現了鄉、村兩級由過去的上下級行政從屬關係變成了獨立法人間的法律平等關係,傳統體制下形成的平衡關係被打破的變化,我們還沒有認識和適應。

根據這個變化,我們提出轉變農村工作方式,通過採取一系列務實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斷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增強黨在基層的執政能力,用法律手段作為主要方式來管理農村事務,以適應鄉村兩級法律關係的變化、強化農村管理。圍繞法律手段這一主渠道,同時輔以行政的、經濟的、鄉規民約的手段來調解農村的矛盾,管理農村的事務。

一是鄉鎮黨委和政府自覺地把一切工作納入到法律框架內,依法按程序管理農村事務。過去做農村工作,主要是上級灌輸、下級貫徹,強調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來解決農村矛盾,在鄉鎮往往是行政領導審案子、黨委書記斷官司。現在,村委會幹部更傾向於維護本村羣眾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指令的意識越來越淡漠,同時隨着農民羣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用行政命

令指揮工作、管理農村事務的做法,也越來越顯得捉襟見肘了。所以,我們強調將農村事務的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首先是把我們的工作納入法律框架內,要求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嚴格依法開展農村兩委會換屆選舉、徵地拆遷等重要工作,嚴格依法按程序處理農村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調解、行政複議、仲裁、行政訴訟等程序來解決農民羣眾的問題,最終給羣眾一個滿意的答覆。

二是建章立制,通過制度創新解決農村矛盾。着眼於建立農村矛盾解決機制,林區黨委要儘快研究出台了關於農村工作的三個基本文件,即《關於農村集體財物分配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村財務管理辦法》、《農村幹部管理辦法》,使農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矛盾和爭議,明確基層幹部的職責、權利、義務及應該遵循的工作規範。並要將這三個文件彙集成冊,做成藍皮書,下發給全區的農民羣眾。這樣,我們和農民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內互相約束,既約束農民行為,也約束政府行為,政府不是無限權力,而是有限權力。另外,要大力推行農村黨支部領導下的兩委會聯席會議制度、基層例會和“一會兩課”制度、農村幹部廉政談話制、農村幹部年度考核制,用制度約束行為、推進工作。

三是通過鄉規民約的手段,調解農村矛盾。農村出現糾紛後,農民羣眾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來解決問題:一是上訪,二是打官司。我們首先提倡羣眾通過法律的渠道來解決問題;第二是在工作中變上訪為下訪,信訪工作由被動變主動,及時瞭解農村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倡用鄉規民約來化解大量的農村民間糾紛。我們強調以法律渠道為主來解決農村問題,但大小事情都要通過法律渠道來解決,也是不現實的,一是社會成本太高,二是由於訴訟時效的限制,容易積累一些社會矛盾。我們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所以,除了法律調解以外,我們鼓勵農民在一些民間糾紛上息訴罷訪,通過鄉規民約來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產生在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準則基礎上的鄉規民約,是一種羣眾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辦法,在農村一般是由村委會通過村民大會討論制定的。《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羣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把制定和執行鄉規民約作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措施之一,對鄉規民約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於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處理農村事務方面有一定的侷限性,而鄉規民約是鄉村羣眾自發制定和自願執行的各種道德守則和公約,往往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大家按照鄉規民約,商量解決問題的辦法,改變了過去我説你聽、我壓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

一些問題也得到了很好地解決。

各位書記、主任,因準備不充分,實踐經驗不足,以上所講大多都是坐而論道、紙上談兵,不對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