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議事制度

(1)黨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

黨委議事制度

(2)黨委會由黨委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會議的議題由黨委會或常委會提出。

(3)會議討論的文件由黨委主要領導、常委或有關部門準備。

(4)召開黨委會的日期和議題,除臨時召集以外,一般應在會前通知委員。

(5)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決定重要幹部的職務任免或提名,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開會和表決。

(6)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對會議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議召開前提出。

(7)黨委會在決定問題時,應當進行充分的討論,採取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或口頭決議等方式進行。

(8)表決時,贊成人數必須超過到會委員半數以上方能生效。

(9)黨委會通過的決議和文件,經會議同意可在黨內通報傳達。未經會議批准傳達,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會議均要做好記錄,形成會議紀要。須傳達時由書記簽發,或由書記委託其他領導簽發。

(11)決定的事項由黨委辦公室負責催辦,並將落實情況向黨委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