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社區衞生服務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鎮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衞生部等十部委《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衞生服務若干意見》以及《**省發展城鄉社區衞生服務的意見》的精神。進一步加強預防工作、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現就我縣社區衞生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縣社區衞生服務實施意見

一、社區衞生服務的組織與領導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社區衞生服務工作的領導,將社區衞生服務工作作為社區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和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搞好組織協調。

(二)衞生行政部門是社區衞生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社區衞生服務的規劃、隊伍的組織和業務監督管理工作。

(三)社區衞生服務以縣及鄉鎮為單位組織實施。縣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全縣社區衞生服務工作網絡規劃和形成雙向轉診格局的要求,組織社區內有關醫院和鄉鎮衞生院選派醫務人員,在居民區開設衞生服務網點,形成基層衞生服務網絡,發揮不同層次醫療機構(包括中醫)的功能,注重發揮中醫藥資源質優價廉的特色和優勢。

各鄉鎮政府及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動員羣眾參與社區衞生服務活動。

(四)已進入社區的醫療衞生機構要對駐地的羣眾進行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和健康教育等綜合的、全程的服務,並保證服務質量。企事業單位對內部職工服務的衞生機構,在縣衞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劃下承擔本單位職工集居地的社區衞生服務工作。

財政、民政、規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和促進社區衞生服務事業的發展。

二、社區衞生服務的經費和房屋

(一)開展社區衞生服務所需經費,應本着國家、集體、個人相結合的原則,從以下幾個方面籌集:

——各級政府投入必要的啟動和維持資金;

——主辦醫療衞生機構的投入;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二)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享受國家和地方的税、費優惠政策。

(三)社區衞生服務設施建設作為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門,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社區衞生服務用房所需建設資金計入商品房成本,產權屬房產投資單位,由承租方與產權單位建設租憑關係,並按標準繳納租金。

(四)鄉鎮政府及街道、居民委員會應為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同時鼓勵社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社區衞生服務提供所需設施。

(五)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所需的水、電、氣、熱和通訊設施,有關部門應按規定給予辦理。

(六)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資產屬國家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社區衞生服務技術人員的來源和培訓

(一)社區衞生服務的技術人員,主要從現有衞生機構(包括中醫)在職人員中選用。

(二)醫療機構要選思想作風好和技術能力強的醫務人員到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工作。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負責人應具備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社區衞生服務技術人員的培養以在職培訓為主,由縣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要通過舉辦學習班等多種形式,逐步將社區衞生服務人員培養成全科醫生。今後還應從經過系統培養的全科醫學院校畢業生中來補充社區衞生服務人員。

四、社區衞生服務的收費和標準

(一)社區衞生服務應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實行有償服務無償服務相結合的服務方式。

對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和社會困難户實行義務性服務或者優惠服務,便民利民服務項目實行有償服務。

(二)社區衞生服務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由衞生、物價部門按審批權限核批。

五、社區衞生服務中的醫藥費用報銷問題

(一)對在居住地接受社區衞生服務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幹部職工,其醫療費用應予報銷。

(二)凡在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就診,並享受公費醫療的幹部職工和勞保醫療的企業職工,在向上級醫院轉診時,須經社區衞生服務機構同意。

(三)社區衞生服務中幹部職工的公費醫療報銷範圍和辦法,執行縣衞生、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六、社區衞生服務技術人員的有關待遇

(一)社區衞生服務技術人員的工資按照規劃定員實行全額補助,其各種補助不應低於其原在單位和科室的待遇。

(二)從事和社區衞生服務的技術人員,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承擔到期農村衞生機構工作的任務。

(三)在國家頒佈全科醫生職稱標準以前,從事社區衞生服務一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晉升副主任醫(技、護)師以下職稱的,評定職稱時參照相應級別的預防保健醫師標準執行。

七、社區衞生服務的監督與評價

(一)由縣衞生行政部門制度社區衞生服務有關的工作規範要求,各項規章制度和評價標準。

(二)對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經縣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發給衞生服務許可證後,再由民政部門辦理社區服務有關手續。

(三)對擅自改變性質的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由衞生行政部門收回社區衞生服務證書;對有違法行為者,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處罰。

(四)由縣衞生、財政、審計等部門確定社區衞生服務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

***縣衞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