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報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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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現狀及危害

案件調查報告3篇

涉眾型經濟犯罪是指發生在經濟運行領域裏,以高額回報等虛假信息為誘餌,以眾多不特定受害羣體為對象,以非法牟取鉅額錢財為後果,以變化多端的作案手法為特徵,給羣眾財產安全、經濟運行安全、社會穩定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的經濟犯罪。

(一)當前涉眾型經濟犯罪呈現為“四個相對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額巨大,大案要案相對集中。平均個案犯罪金額超過4148萬元,涉案金額最大的“億霖木業”案,為16.8億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13件,如“億霖木業”、“奶牛銀行”案等。“黑洞”效應和“滾雪球”效應明顯,隨着犯罪的持續,捲入的人數和資金如雪球般越滾越大。

其次是涉及領域廣泛,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涉眾型經濟犯罪遍及證券投資、房地產、車輛租賃、網絡電信、户籍公證、環保福利、網絡電信、勞務輸出、入學就業等眾多行業領域,主要以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5種犯罪為基本類型。

再次是受害人員眾多,維穩壓力相對集中。受害人總數達到94621人,個案平均超過800人。其中,人數最多的“億霖木業”案,受害人達2.3萬餘人。受害羣體不僅與犯罪領域、犯罪類型直接相關,而且受害羣體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婦女等人員居多,同時受害羣體串聯聚集效應在放大。

最後是疑難爭議交集,辦案難點相對集中。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與違法犯罪相襯托、真實項目與虛假承諾相交織、正常交易與違規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僅增加了投資者等受害人甄別的難度,也造成了打擊處理中的“六難”,即取證難、定性難、查處難、追贓難、協作難、案了難。

(二)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當前一些經濟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嚴密、管理不嚴格、監管不到位等漏洞進行的經濟犯罪活動不斷增多,其中涉眾型經濟犯罪顯得尤為突出,不僅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而且對社會穩定的影響越來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經濟損失巨大。涉眾型經濟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後果就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對每個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絕對數值並不太大,但考慮到這些受害人本身的經濟狀況,尤其是對於老年人、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低收入人羣等,這些數目不大的損失往往是其今後用於生活、養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積蓄,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響將十分巨大。

二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局面。包括三個層面:其一,對受害人家庭的影響。部分受害人“投資”並未徵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勢必影響家人關係,嚴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間的影響。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薦,“投資”一旦受損極可能將責任歸於引薦者,給原本和諧的社會關係蒙上陰影。其三,對社會的影響。由於受害人眾多,造成的損失對生活影響頗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滿而羣體上訪,有的甚至演變發展成為羣體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會經濟安全。與直接侵害個體的刑事案件相比較,集資詐騙、非法吸存、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觸及的經濟領域更廣,涉及的流動資金更多,危及的經濟安全更深。{4}相對於犯罪金額而言,涉案資金的數額更為龐大、流動更為頻繁,對金融安全構成了威脅。如“倫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過非法網絡平台,開展非法期貨交易金額高達771億餘元,是犯罪金額8000萬元的幾百倍。

四是社會信用體系受創。深層次危害之一就是對正在重塑中的社會信用體系基礎——政府公信不失為一種打擊。其一,部分機構受矇蔽為不法分子的行為提供幫助,出面為不法行為宣傳助勢,有的甚至以單位名義參與其中,雖本意為發展本地經濟或為羣眾謀取福利,但無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二,辦案單位間的不協調,由於辦案人員的行為或言論不當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處理較為普遍,訴訟進展不一帶來裁判不統一。如“碧溪廣場”案刑事判決生效後,相關法院又陸續撤銷已作出的1000多件民事判決,不僅耗費司法資源,而且有損司法公信。

二、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徵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掌握涉眾型經濟犯罪發展演化的途徑之一。

(一)當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體現為五類

第一類是高收益理財類。在改革開放不斷髮展和深入的新形勢下,近年來為擴大內需,國家政策鼓勵消費和投資,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機,以高利率或者高回報為誘餌,採取虛假承諾方式騙取錢財。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財。如紀明榮詐騙案,虛構與他人共同經營中央空調生意、經銷家用電器需要資金等事實,以給付高額利息(3個月16%)為誘餌,採用借款方式,騙取數十名受害人的1500餘萬元。二是零風險式投資。如田成志集資詐騙案,以與他人合作經營為名,採取編造虛假合作項目,並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書等方法,以投資零風險及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82名受害人的830餘萬元。三是合作經營式投資回報。如常衞東集資詐騙案,明知不具備藥品經營資質且投資能力不足,以合作經營藥品代理銷售並許諾年息高額回報為誘餌,先後騙取725萬餘元。四是出租經營式租金收益。如谷慶合同詐騙案,在互聯網上發佈租車信息,以私人用車為名,承諾支付高額租賃費,先後騙租32人的轎車48輛,然後再將轎車抵押借款,承諾支付高息,再度騙取40人的435萬餘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資。如鈕慶生集資詐騙案,以在河北懷來經營葡萄園及建葡萄酒廠項目等為名,以承諾每日返息2.5%、5日結息作為回報等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額合同義務的方式騙取錢財。

第二類是概念化炒作類。利用新的經濟概念和經濟模式的專業性,偷換概念,編造一些貌似合法的專業經濟術語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將在國內或海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為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如陳威華非法經營案,謊稱與北京佳美口腔醫院連鎖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偽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權證,誘騙他人購買原始股。二是以養殖、種植、合作造林等為名目的聯營入股返利。如“奶牛銀行案”,被告人陳連君等人策劃了所謂理財產品“荷斯坦a計劃”,即以蒙京華公司為銷售主體,以每單位2.5萬元的價格出售奶牛,與購牛客户簽訂買賣合同、養殖租賃合同,承諾給付租金、期滿後保本回購。三是投資商鋪、展位經營權等為名目的購後返租。如“碧溪廣場”案,犯罪分子將碧溪家居廣場樓層進行網格式等份劃分,採取委託經營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出售附租約的產權式商鋪,非法吸收資金7億餘元。四是以促銷為名的消費返利。如姜佔臣非法經營案,以香港億盟國際公司代理商的名義,採用“消費創富”、“賣二贈一、循環返利”的網絡營銷模式,通過籤協議書認購商品,發展購物人員加盟入會,以上線會員發展下線會員滾動促銷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五是以專賣、代理、加盟為名進行的傳銷,以及網絡傳銷。如曾森火合同詐騙案,被告人以經營咖啡連鎖店、招募連鎖經營加盟商為名,採用簽訂加盟合約書、收取加盟費的手段騙取錢財,騙取數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費240萬元。六是通過非法網絡平台,採用集中交易的方式,開展期貨交易。如盧櫻非法經營案,利用倫亞領先公司的名義,通過非法網絡平台,採取了保證金、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和雙向交易、對衝交易等交易機制,招攬社會公眾客户,擅自開展無實物交割的黃金標準化合約交易。

第三類是公益籌資類。犯罪分子利用當前社會正着力發展養老、醫療等關係國計民生事業的契機,虛構或利用各種福利組織、公益機構甚至國家機關名義,以籌措發展基金、繳納基本費用、查處違法行為等名義,騙取社會公眾。一是籌建行政機關類。謊稱要設立行政事業單位,如章寧泉合同詐騙案,虛構“中國天平調查員管理局”將設立各地分支機構、辦事處,以招收地方調查員、享受公務員待遇為誘餌騙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業類。如張田集資詐騙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總會”名義,謊稱召開“世界和諧博愛大會”由世界各國政府、世界500強企業建設“敬老都”等養老機構,以捐助愛心款、發展愛心大使等為名騙取錢財。三是生活設施類。宣稱要增設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先行收取材料費、初裝費等圈錢騙取。如高峯詐騙案,採取散發安裝直飲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預存水費”、“水費賬户保證金”為名,騙取2800餘户居民錢財。四是電信詐騙類。藉助電話、手機通訊手段,假以銀行卡欠款、手機欠費、親人住院交費、訴訟強制扣劃等名義,大肆盜取個人信息後騙取錢財。如黃明章等詐騙案中,犯罪分子假冒電信局職員,虛構事主信息被盜用、名下電話欠費等事實,騙取受害人。

第四類招牌式引資類。藉助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傾向、扶持發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業急於招商引資的心理,實施經濟犯罪。一是招商引資類。如黃德科集資詐騙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帶動一方羣眾致富”旗號,以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會“扶貧辦”名義,“大張旗鼓”地帶領數十名受害人實地考察貴州遵義地區,最終以開發杜仲項目為名騙取500餘人款項。二是融資評估類。如鄭奎瑜合同詐騙案,謊稱聯工發國際投資公司是聯合國駐華機構,即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中國投資促進辦事處的戰略合作伙伴,對公司企業項目評估後可引來外商投資為誘餌,以評估費名義騙取。三是諮詢中介類。如陳慧根合同詐騙案,以東方舵手信息諮詢公司名義,謊稱能幫助事主成功介紹加工、融資業務,以收取會員費、信息諮詢服務費、編輯費、業務擔保費、接單費為名行騙。

第五類是關係型幌子類。屬於經久不衰的傳統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謊稱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關係,擁有特殊渠道,能為受害人解決入學、就業、購房、户口、社保等困難和問題。一是優惠買房類。如王媞詐騙案,編造虛假身份,虛構能買到低於市場價格商品房的事實,在北京市公園大道等小區租賃多套房屋後冒充待售,騙取33名購房人的6000萬元。二是入學就業類。如步玉程詐騙案,謊稱能夠以少數民族特招生等名義辦理學生到北京工商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就讀事宜,騙取33名受害人的560餘萬元。三是户籍社保類。如王雪嬌等詐騙案,謊稱能夠辦理一次性買斷工齡等形式的社會保險手續,通過發放偽造的退休證等方法,先後詐騙390餘名受害人的2700餘萬元。四是超值消費類。如呂麗莉合同詐騙案,冒用北京新華國際旅遊公司出境中心的名義,虛構能夠組織“低團費”、“零團費”出國旅遊的事實,騙取110餘名受害人的783萬餘元。

(二)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六大特點

一是騙局緊隨市場熱點,呈現合法投資外衣。犯罪分子精心設立各種騙局,利用新生事物,結合市場熱點,以新的投資模式、新的經濟概念、新的市場招牌誘騙投資人。

二是犯罪活動升級迅速,採取職業化運作。從發展演變過程看,涉眾型經濟犯罪在近十年間實現了“三級跳”,已從較為單一的非法傳銷活動,由以非法吸存、集資為主的詐騙類涉眾型經濟犯罪,過渡到多元化涉眾型經濟犯罪階段。

三是犯罪組織結構嚴密,呈現傳銷式、家族式特點。上下線利益關係緊密依附,犯罪組織結構嚴密。特殊的親情關係既鞏固了犯罪組織結構,又易形成案發後的“攻守同盟”,給查處打擊治理工作帶來障礙。

四是現代手段立體包裝,公開化、網絡化明顯。一改傳統的偷偷摸摸形象,大張旗鼓宣傳,藉此誇大經營規模、盈利前景,已成為典型。同時涉眾型經濟犯罪紛紛觸網,越來越多地通過網絡實施。

五是侵害目標的針對性強,受害羣體多元化。涉眾型經濟犯罪侵害目標針對性強,對於不同領域的不同類型犯罪,預先圈定受騙人羣,導致受害人呈現出羣體化、多元化等新特點。

六是跨區域作案高發,出現境外跨國聯合犯罪動向。部分犯罪人利用境內外經濟發展程度差別、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跨境聯合犯罪趨勢明顯,境外新型犯罪被不斷“嫁接移植”引進。{6}

三、涉眾型經濟犯罪多發高發的四大誘因

犯罪原因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系統,每一種犯罪的產生都有其在那個時期所特定的深刻的社會、經濟層面的原因,涉眾型經濟犯罪也不例外。{7}我們綜合分析犯罪現象原因、犯罪類型原因尤其是個案犯罪原因,認為當前涉眾型經濟犯罪多發高發,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是民眾投資需求擴大、金融制度供給不足、投資渠道相對狹窄的矛盾,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高發的經濟誘因。一方面是社會閒散資金、民間資本相對充足,另一方面是傳統投資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資本與投資的相對落差。{8}部分羣眾急於投資,對犯罪分子虛構的高額回報項目,完全消除了防範意識,最終導致糾紛不斷、損失慘重。

二是投資者理性投資意識的欠缺和市場誠信的缺失,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多發的社會因素。經濟的高速發展與社會意識形態、社會心理等結構要素之間未能得到協調發展,社會財富的積累、公眾投資的亂象、市場誠信的缺失等社會結構要素的失衡,不僅造成盲目投資、不當投資佔多數,而且投資經驗遠遠不足,在投資項目的選擇、投資風險的規避、投資項目的監督等方面缺乏理性投資意識,為犯罪者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機。

三是管理機制失調和預警機制失靈,是導致涉眾型經濟犯罪預防防範不力的關鍵因素。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期間,舊的體制已被打破,新的體制尚未完全形成。不僅存在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法律適用盲區,而且存在審批把關不嚴、對失範行為疏於防範、跟蹤監管機制滯後、網絡監控不及時、媒體對於各類投資廣告怠於審核等現象。

四是協作機制不完善,司法對接不暢通是造成涉眾型經濟犯罪打擊懲治相對滯後的機制原因。在打防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中,雖然公、檢、法等司法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建立了有關工作機制,但圍繞綜合治理的整體佈局,仍亟待形成運行高效、協調到位的工作機制。尤其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上,行政執法機關主動配合上仍須進一步加強。

四、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暴露出三類警示

在動態、多元的社會條件下,社會管理工作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管理的粗放、零散、被動等難題也進一步暴露和顯現。

警示問題一:行政機關有失職瀆職行為

第一,客觀上提供便利,如黃得科等集資詐騙案中,不僅成功租賃某機關辦公場所,而且冒稱行政官員接待前來考察的投資者,營造實力雄厚、正規經營的假象。

第二,間接幫助犯罪,行政失職為犯罪行為所吸收。如上述黃得科等集資詐騙案中,犯罪分子先行騙取來京招商引資的某縣政府人員信任,隨後與政府簽訂開發杜仲協議,縣政府、市計劃委、市林業局等單位“一路綠燈”批准立項。

第三,嚴重失職瀆職,審批權限存在濫用現象,甚至徇私舞弊、違規審批。如“億霖木業”案中,某市林業局向億霖公司提供800本空白林權證,由億霖公司自行填寫製作,尤其是明知林地超售情況下索要億霖公司3萬元複查費,然後不了了之。

第四,行政執法不嚴,未及時查處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如“平谷大桃”非法集資案中,其間某區公安分局曾會同工商、審計等部門聯合調查,查明涉嫌非法吸存公眾存款6000萬元的情況下未嚴格執法,造成了犯罪和損失的擴大化。

第五,徇私枉法犯罪。如“億霖木業”案查處中暴露出某市林業局副局長任某受賄44萬元的事實。任某通過召開會議、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各區縣林業局全力支持億霖公司收購林地,事後收受賄賂44萬餘元。

警示問題二:媒體等機構的社會責任缺失

首先,媒體社會責任缺失。實踐中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甚至連同廣告主在內“三位一體”,無法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導致虛假廣告屢禁不止。

其次,名人明星的社會責任。“代言門”就從一個側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誠信喪失、道德滑坡。社會道德風尚的建設人人有責,名人作為公眾人物應更多地承擔社會責任。

最後,中介機構一味講求經濟利益,暴露出房產中介公司、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社會責任問題。

警示問題三:司法辦案機關的協調處理問題

其一,受害人接訪處理問題。如“碧溪廣場”案中,圍繞主犯王寶平,受害人就分成“倒王派”、“保王派”。前期疏導解釋不夠,導致受害羣體對立情緒持續發酵。

其二,司法辦案不同步、不協調難題。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處理過程中,存在刑民交叉問題、補充起訴等相關程序處理難題。

其三,追贓“老大難”問題。118件案共追贓87383萬元,總追贓率不足18%。其中37%的案件追償率低於5%,70%的案件追償率低於20%,僅有5%的案件追償率超過50%。

其四,政府補償問題。在攀比性信訪嚴重的狀況下,“政府埋單式”解決可能會成為示範,助長一些受害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預期。

五、治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對策和建議

治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核心內容包括預防、控制和打擊,作為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的總體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一體化防範、全程化預警、流程化處置、多元化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治理涉眾型經濟犯罪必須堅持的四項原則

一是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綜合治理原則。建立黨委、政府牽頭、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共同防控、一體治理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堅持案件辦理和維護穩定同步推進原則。樹立辦案要服從、服務於大局的理念,堅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的總體要求。

三是堅持追贓最大化和損失最小化的原則。一方面要嚴厲打擊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積極為受害羣眾挽回經濟損失。

四是堅持綜合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職能優勢原則。公、檢、法在刑事司法處理中,通過專案辦理、聯席會議、提前介入等機制,豐富案件處理的協調統一機制。

(二)辦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經驗

一是始終牢固樹立服務大局的執法理念。處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係,既要考慮如何減少社會負面影響,降低社會危害性,又要顧及打擊犯罪後所產生的社會效果。

二是始終堅持執法為民與執法必嚴相結合。做到重點問題不含糊,原則問題不退讓,案件定性上需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認定。

三是始終正確把握打擊的最佳時機。處置涉眾型經濟犯罪,介入打擊的時機選擇,直接關係到案件最終處理的效果。具體要做到介入處理時間要早、從介入到處理要快、扣押登記財產要及時。

四是始終堅持一體化審判工作格局。強化樹立審執相承、審執兼顧的意識,形成“立審執”兼顧格局。

(三)完善涉眾型經濟犯罪治理策略的對策建議

一是雙管齊下,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金融機構應該考慮針對不同的人羣需求,以及不同的資金量而量身定製適宜的理財產品。適時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從民間融資的風險機制、利率管理等方面規範民間融資行為。對推向市場的一些新興行業(如託管造林業)進行規範化管理,使之成為一種真正的投資渠道。

二是加強監管,健全完善投資主體的有效監督途徑。政府各職能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提升綜合監管能力,為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在加強市場外部監督的基礎上,要加強投資主體的內部監督。

三是嚴格執法,健全嚴格的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加強對執法者經濟法律和金融知識的培訓,提高對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識別能力和執法能力。規範招商引資行為,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企業投資能力、相關資質要嚴格審核,慎發批覆性文件。

四是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改變社會管理相對落後局面。健全人口動態服務管理機制,深化“以業控人、以房管人、以證管人”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模式。推動加強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與履行,要從立法上樹立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強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責任。

五是加強自我防範,理性對待投資,增強甄別能力。強化理性投資意識,做一個真正意義上合格的投資者。各類新型金融、投資、理財產品推出時,切實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

(四)有效治理涉眾型經濟犯罪的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宣傳預防工作機制,解決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導,將防線納入社會公眾之中防範得早的問題。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加強典型案例宣傳,積極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通過喜聞樂見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的特點、表現形式和慣用手法,促使民眾增強識別和判斷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情報信息工作機制,解決涉眾型經濟犯罪預警得快的問題。不僅要建立全國性聯網資料信息庫,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且要着力發揮信息情報優勢作用,做好基礎性情報的收集和分析。圍繞重點區域,加強收集成因信息;圍繞重點羣體,收集掌握動態信息;圍繞敏感時期,收集反饋維穩信息。

三是建立完善專業化的破案打擊機制,解決涉眾型經濟犯罪打擊得準的問題。針對涉眾型犯罪案件的特點,公檢法機關有必要組建專業化的辦案小組,把打擊重點放在案值巨大、損失嚴重、影響惡劣的非法吸存、集資詐騙、非法傳銷、合同詐騙等大要案上。

四是建立長效化的追贓機制,解決涉眾型經濟犯罪“追得到贓”的問題。堅持“人贓並重”的原則,通過建立預審時財產申報與登記、財產舉報獎勵、長期化追贓、涉案財產公開處置等機制,運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積極追贓,儘可能地防止涉案財產流失,保障追贓的效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聯動式司法辦案協調機制,解決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刑事司法處理刑罰得嚴的問題。正確認識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促進和諧穩定的重要意義,正確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精神,正確把握從嚴與從寬的民意基礎和社會效果,達到遏制涉眾型經濟犯罪的綜治效果。

六是建立完善預防處置危機工作機制,解決因涉眾型經濟犯罪引發羣體性事件控制得住的問題。建立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定期將案件辦理進程等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完善告權工作規範以保障知情權,可借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公告告知制度。加強受害人溝通安撫工作,建立受害人對話機制,探索受害人訴訟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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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的標題

調查報告標題的格式一般為“關於(被調查人職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

其中:

“被調查人職務”部分,可只寫被調查人擔任的主要職務,如已退休或在調查期間已被免職的,可寫明其原任主要職務;另根據實際情況,此部分也可不寫。

“(嚴重)違紀(違法)”部分,單純違犯黨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既違犯黨紀又違反政紀,或單純違反政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違法”;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表述為“嚴重違紀違法”。

調查報告的內容

調查報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立案依據及調查工作的簡要情況。調查報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來源及立案依據,即根據什麼人或什麼單位的舉報、移送(如中央巡視組移送)等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涉嫌違紀問題,按照哪一級組織決定或哪幾位領導批示,何時初步核實,何時立案審查,何時採取“兩規”措施,以及調查工作的大體經過。其次要寫清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被調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審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以前犯過什麼錯誤,受過何種處分,是否當屆中央委員、候補委員或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級紀委委員,是否當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中被依法終止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的也應寫明。

調查核實的問題和主要案情。

這是反映調查成果的關鍵部分,是調查報告的中心。要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全面、具體、詳細地反映案情的來龍去脈、發展過程、因果聯繫以及被調查人的違紀責任,並突出主要違紀事實和違紀事實的主要情節。要圍繞違紀構成要件展開敍述,寫明被調查人違紀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是否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的情節等,有些案件還要寫明違紀的背景情況。

針對不同案件類型,要採取不同的敍述方法。對於一人一錯、多人一錯和一人多錯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違紀的先後順序來敍述。對於多人一錯的案件,還要按照責任的輕重,把每一個責任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敍述清楚。對於一人多錯且違紀性質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行為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敍述,先寫重錯,後寫輕錯。對違紀問題的性質,應作出準確概括,提出定性結論,若有的案件性質一時難以認定或難以概括表述,則採取寫實辦法,是什麼問題就寫什麼問題。具體敍述中,可將違紀問題分類後列小標題,將違紀事實與該事實的定性意見合為一部分,一事一議一定;對同一性質的違紀問題,應按時間順序敍述。對多人多錯的案件,可針對被調查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行為、情節、所負責任等情況,將共同違紀的主要事實敍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責任;對被調查人除參與共同違紀外,還單獨實施其他違紀行為的,可在敍述其參與共同違紀事實後,再寫單獨違紀事實。

此外,對上級要結果的案件,無論查實或查否,都要對涉及的問題一一作出回答。對查實、查否和查清後構不成違紀的問題,要分別寫明。

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

應逐項列出涉嫌違紀問題清單,寫明線索基本情況、是否查證、證據狀況等。如線索較多、情況複雜,也可形成單行報告,作為調查報告附件。

涉案款物情況。

應寫明暫予扣留、封存、提請保全、先行登記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等情況。如與司法機關協同辦案的,可一併寫明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本案有關的涉案款物數量、價值等情況。

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

要寫明被調查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被調查人的態度,是指其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看法及採取的行動,是執紀中需慎重考慮的重要量紀情節。被調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他形式打擊報復;直接或指使他人出偽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燬證據,或嫁禍於人;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採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直接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檢查或進行反調查等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應重點寫明。

處理建議。

要依據違紀的事實、性質和有關人員責任、態度,對照黨紀條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恰當、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並寫出相應的根據。主要包括:(1)黨紀處分意見,應寫明處分種類。如被調查人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務員,本應給予、但未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的,應一併寫明受處分後擬安排擔任的非領導職務層次(退休待遇)。(2)其他處理意見,如需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或其他紀律責任以及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需依法終止被調查人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的,應一併寫明。(3)涉案款物處理意見,應詳細寫明建議對涉案款物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或發還等處理的意見。

另外,如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起草調查報告,主要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的署名

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但有的案件調查組人員較多,又下設綜合組、談話組和若干外查組等,相互之間分工明確,某一外查組客觀上可能並不掌握其他外查組負責調查的違紀問題相關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與討論調查報告既不可行、又沒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調查組組長召集各組組長集體討論,並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考慮到談話組同志直接向被調查人談話調查,掌握情況較為全面,有條件的,可讓談話組其他同志一併參與討論。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較複雜,調查組在討論案件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時,可能會意見不一。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內部應再進行深入討論,使大家的意見儘量統一。如經過反覆討論仍有較大分歧,按調查組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而鑑於調查組成員都直接參與了案件調查工作,對案情較瞭解,其不同意見對案件審理部門和紀檢機關領導同志在審理或處理案件時有一定參考價值,故應當在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作適當反映,或另寫出專門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瞭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實踐中,一般是由調查組口頭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且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通報內容,組織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被調查人的黨紀處分,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向調查組所在紀檢機關報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

高度重視實名舉報反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並徵求意見。對案情需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審理部門經審理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再適時反饋舉報人。

此外,對被調查人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調查組只需起草一個案件調查報告,需給予被調查人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應分別寫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具體意見及法律法規、黨紀條規依據。需註明密級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在首頁的左上角標註密級。

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情況調查報告2018年案件調查報告(3) | 返回目錄

隨着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髮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羣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築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係農民工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關係社會城鎮化發展、關係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瞭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羣體性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築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築業投訴涉及1520人,佔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築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於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年,**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羣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羣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羣體性事件的有18件,佔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築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於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採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遊行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羣體性事件。羣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衝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羣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於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僱用時不知道要與老闆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闆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鍊出現問題。20**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築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並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於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髮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捲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築公司採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 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儘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 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築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佈,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複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繫、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築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築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並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築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户,並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户;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户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户,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户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製造羣體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並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衝出圍城:M法院離婚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4) | 返回目錄

一、引言

離婚案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離婚案件可稱之為最為“民事化”的案件,涉及當事人的情感、生活、財產等;也是最典型、最傳統的糾紛,在任何時期都會存在,從而能為縱橫結合地考察民事審判提供範本;其審判需更多考慮“人”的問題,是極為重視個體性和主觀情感的審判,法官不僅要關注事實和法律等表面審理,甚至要透視當事人的精神、情感世界;其對傳統的訴訟標的、訴權等理論的研究也會帶來一定影響。

基於上述認識,我嘗試通過實證調查“描述”離婚案件的現實狀況,並在此基礎上思考離婚案件所藴涵的學術問題。我選擇西北g省t市m區人民法院(m法院)作為調查對象,自XX年1月進行了一個半月的調研。調查方法:1.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m法院的相關資料、離婚訴訟的相關文獻等。2.案卷的全面查閲。我查閲了m法院XX~XX年1004起離婚案件的案卷,包括對外公開的正卷、判決書及法院內部傳閲的副卷(內含案件審理報告、合議庭評議筆錄等)。3.旁聽案件,作為書記員參與案件審理,並在小範圍內與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官進行訪談。

二、案件基本情況

(一)案件數量

XX~XX年m法院分別審結離婚案件344、315、345起。除XX年略有減少外,三年來數量基本持平。1004起離婚案件中,729起由女性起訴,達72.61%,各年分別為249、225和255起。可見,女性起訴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年度變化不大是離婚案件的顯著特點。主要原因:第一,女性平等、獨立意識的增強,不再堅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從一而終”的傳統婚嫁觀念。第二,法律對婦女權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傾斜保護,訴訟離婚較之協議離婚可能帶來更大收益。第三,女性社會、經濟地位的提高,不再依賴男性,即使離婚也能獨立生存,因而有勇氣提出離婚。第四,女性對婚姻生活質量的要求更高,“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模式在當代中國仍是主流,女性對婚姻家庭投入更多精力和時間,必然會對婚姻有更高要求,容易引發對丈夫和婚姻的不滿。第五,女性較之男性有着更為細膩的情感感受,其對婚姻瑣事更為敏感,一些男性看來不足以影響婚姻的因素或矛盾,女性卻難以忍耐,更易成為原告。

圖1:離婚案件數量統計圖

(二)離婚理由

1.離婚理由複雜多元

離婚理由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女性所持理由更為複雜多元。在查閲案卷的基礎上,我將女性的理由歸為12項,男性的理由歸為8項。就單個案件起訴時平均所持理由而言,男性為1.11,女性為1.64,即起訴時,大多數男性持單一理由,而大多數女性卻列出更多理由。可能的原因一是女性對婚姻生活不滿意的事由多於男性,二是女性更為細心,在起訴時提出更多理由以期獲得法官支持。

表1:女性離婚理由數量統計表

性格不和

家庭暴力

不盡家庭責任

家庭瑣事

不良嗜好

長期分居

婚外情

男方疾病

男方犯罪

經濟問題

家人矛盾

其他

XX年

118

105

40

65

13

21

19

3

3

7

10

4

XX年

103

95

58

61

10

26

14

8

5

9

5

2

XX年

87

109

67

66

10

40

8

8

9

12

9

5

總數

308

309

165

192

33

87

41

19

17

28

24

11

表2:男性理由數量統計表

性格不和

不盡家庭責任

家庭瑣事

長期分居

婚外情

家庭暴力

女方疾病

其他

XX年

53

11

20

6

5

1

2

4

XX年

44

12

31

8

4

7

2

3

XX年

44

10

22

11

8

3

0

5

總數

141

33

73

25

17

11

4

12

2.原告對“性格不和”的普遍主張

女性以此為離婚理由起訴的308人次,佔女性起訴的42.25%;男性以此為由起訴的141人次,佔男性起訴的51.27%。可見,“性格不和”在起訴離婚時仍是原告的普遍主張。這與現行婚姻法將離婚標準原則化為“感情確已破裂”有很大關係。此外,較之其他離婚理由,“性格不和”更為概括和抽象,具有囊括其他理由的包容力,使原告更傾向於選擇其作為離婚理由。但“性格不和”的衡量、評價標準較為模糊,給法官評判感情是否破裂帶來一定困難。

3.女性對家庭暴力的主張

1004起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320起,佔31.87%,其中女性提出遭受家庭暴力的309起,佔96.56%。這表明家庭暴力已成為危害婚姻穩定的重要因素,而其絕大多數受害者是女性。另一方面,女性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的案件佔其起訴的42.39%,家庭暴力已略微超過“性格不和”躍升為女性起訴的首要離婚理由。

家庭暴力被越來越多的女性作為離婚理由提出,但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暴力並非果真日益增多。該現象的原因可能在於法律意識的提高及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使更多女性瞭解到“家庭暴力”這一法律概念,因而懂得以其為名尋求權益的救濟和保障。此外,即使女性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其並非真正遭遇家庭暴力,女性可能會刻意宣稱“家庭暴力”,或誇大事實,目的在於贏得離婚判決及法官更多的支持。因此,對家庭暴力的主張一定程度上成為女性的一種訴訟策略。對家庭暴力作為離婚理由的日益增長及普遍化的現象需客觀評價,但家庭暴力對婚姻穩定的危害卻不容忽視和否認。

4.其他離婚理由

第一,柴米油鹽的家庭瑣事也會對婚姻造成一定威脅,“家庭瑣事引發矛盾”成為次於性格不和及家庭暴力的第二位階離婚理由。第二,女性提出“不盡家庭責任”的比例高於男性,説明女性對男性能否較好地承擔家庭責任更為介意。第三,涉及婚外情的案件較少,這與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後有很大關係,“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也會對當事人的陳述有所影響,即便涉及婚外情,當事人在法院也可能不願和盤托出。第四,女性有28人次將“經濟問題”作為離婚理由,而男性對此卻無人主張。

(三)婚姻持續時間

數據顯示,婚姻持續時間在5~XX年的夫妻,起訴離婚的數量最多,其次為婚姻持續時間在5年以下的,隨着婚姻持續時間及年齡的增長,起訴離婚的數量顯著下降。可見中青年的婚姻關係更不穩定。可能的原因:第一,中青年的心理成熟度有限,隨着婚姻持續,雙方情感已到相對穩定、平淡的時期,此時,若處理不好生活的瑣事和矛盾,夫妻不能相互容忍,就容易產生離婚的想法。第二,中青年的工作、生活壓力較大,經濟問題容易引發夫妻矛盾。

圖2:離婚數量與婚姻持續時間統計圖

(四)律師代理

三年來,原告聘請律師的有22、15及44人次,被告聘請律師的有5、2及3人次。律師代理的嚴重缺失可見一斑。一方面,這與當地經濟水平、民眾法律意識、律師從業情況有很大關係。m法院地處經濟相對落後的西北地區,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因分割共同財產所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因此,當事人不願僅為離婚而支出律師費。此外,當地民眾的法律意識較為缺乏,不能正確認識律師職業的性質及可能為其帶來的幫助,且存在一種“沒有律師也能解決問題”的樸素意識。另一方面,這也與離婚案件本身的特點有關。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原本具有密切關係,律師介入反而會加大雙方的距離或激化衝突,有時甚至會使原本可能和好的夫妻最終離婚。

三、案件審理情況

(一)程序適用

簡易程序的大量適用是該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顯著特點。1004起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883起,佔87.95%。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納入簡易程序的審理範圍無可厚非,會給當事人及法院均帶來一定便利。但現階段的離婚案件逐漸呈現複雜化趨勢,涉及財產分割、家庭暴力認定、婚外情處理等情形的疑難案件逐漸增多,簡易程序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正確處理這些爭議較大的案件。因此,離婚案件中簡易程序的運用也應採取“審慎”的態度。

121起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而適用普通程序的74起,佔61.16%;涉及家庭暴力的21起,佔17.36%;發回重審的3起,佔2.48%;涉及被告違法犯罪的2起,佔1.65%;涉及事實婚的1起,佔0.83%;因其他原因而適用普通程序的20起,佔16.53%。可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主要為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二)結案方式及實體結果

離婚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調解、判決、撤訴、駁回起訴,而具體到是否維持婚姻關係又可將調解、判決細分為調解和好(調和)、調解解除婚姻關係(調離)及判決維持婚姻關係(判不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判離)。

結案方式與程序適用之間存在一定關係。883起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調和55起,調離430起,判不離110起,判離119起,撤訴168起,駁回起訴1起。可見,獨任法官調解結案更普遍,佔54.93%,而168起撤訴的案件很多也是法官調解的結果。[1]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結案方式較為單一,121起案件中,判決結案102起,佔84.30%;調解結案10起,佔8.26%;原告撤訴9起,佔7.43%。可見,合議庭審理離婚案件的調解率較低,其傾向於採用判決方式結案。這與案情複雜、當事人爭議較大等案件特徵有關;另一原因在於合議庭組織調解,較之獨任法官的調解,會消耗更多司法資源,還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心理壓力,使其不易與法官進行較好的溝通從而達成調解協議。此外,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佔普通程序案件的大多數,被告缺席使得調解無法進行,自然只能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近年來訴訟理念的轉變使合議庭更注重審理案件的效率,杜絕“久調不決”現象的同時,也使其對疑難複雜案件的調解缺少足夠的耐心和信心,從而選擇以更為彰顯審判權的判決方式結案,這一觀點也為部分法官所認同。

從實體結果看,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解除婚姻關係的結果更為普遍。103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為解除婚姻關係(94起叛離,9起調離),佔85.12%。實體結果的單一,成為合議庭審理離婚案件的又一特點。這主要與案件性質有關,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佔普通程序案件的78.52%,而這兩類案件中,維護原告利益成為法官更關注的方面,解除婚姻關係或許是最恰當的處理方法。

圖3:結案方式統計圖

(三)調解情況

適用情況。調解結案的案件佔49.3%,且撤訴的案件大多也是調解的結果,故調解是法官處理離婚糾紛的首選。首先,“和為貴”,調解是一種有效的解紛方式,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標。其次,“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的情感、親情等法律無法規制和評判的因素,而調解卻能最大程度地促進糾紛的妥善解決。再次,訴訟的激烈對抗性的弊端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體現得尤為突出,應儘量避免。最後,法律明文規定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這是普遍運用調解的法律依據。

調解和好的情況。調離的案件439起,而調和的僅56起,佔調解結案的11.31%;即使將原告撤訴的177起案件全部歸為因法官調解而撤訴,則調和的案件也僅233起,遠低於調離的案件數量。這説明調解雖廣泛採用,但調解和好卻困難很大。

調解次數。調查前我認為,若較多采用調解方式結案,則可推測法官進行調解的次數和時間理應不在少數,但調查結果推翻了這一預設。案卷中反映出的調解過程及相關信息並不太多,而形成調解筆錄的案件僅118起,且96起案件僅載有一份調解筆錄,調解結案的數量與調解次數顯然不成正比。與法官的訪談解答了這一疑惑。調解筆錄並不能真實地反映法官的調解次數及調解工作,審判方式改革使法官對杜絕“久調不決”的要求極為重視,法官極力消減案卷中所反映出的調解的相關信息。即使法官“面對面”、“背靠背”做了大量工作,但將其載入案卷的卻是少數。甚至有法官聲稱,“有時給當事人做工作是不記筆錄的,若當事人的態度有所轉變或案件發生較大變化,才補記筆錄並載入案卷。這樣做的目的是在案卷中抹去法官的痕跡,顯示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非正式開庭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確實較多地存在。

四、前瞻:離婚案件藴涵的理論問題

實證調查的價值並不侷限於描述現實,更重要的是發現實踐中存在的理論問題。通過對實踐近距離的觀察,我認為離婚訴訟中有以下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一)離婚案件為什麼調解和好如此困難

調解是研究中國司法不可迴避的問題,但在離婚案件中,調解和好極其困難的現狀卻更值得關注。其可能的原因是:第一,案件性質方面,凡訴至法院的離婚案件,原告大多經過一定考慮才做出選擇,其離婚決心較為堅決,夫妻關係的危機也更嚴重,不易達成和好協議。同時,離婚案件紛繁瑣碎,涉及當事人的感情、經濟、生活等因素,給調解和好帶來一定難度。第二,當事人方面,離婚案件涉及情感因素,當事人的心理狀態會對案件處理帶來很大影響。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一方或雙方可能心存忿恨,從而不能理性地處理問題,調解過程中若控制不好局面及雙方情緒,很可能激化矛盾,使其在激動情緒的影響下做出合意離婚的協議。第三,法官方面,離婚案件調解的難度及特殊之處,要求法官具有足夠的司法實務經驗及生活經驗,很難想象沒有婚姻經歷的年輕法官,面對瑣碎的家事紛爭,能夠遊刃有餘地進行協調和規勸。因此,離婚案件對法官的調解技巧有更高的要求。此外,離婚觀念的轉變對法官調解工作的導向也有所影響,離婚的普遍化及“隱私權”保護的倡導,使部分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官即調離結案,並不過多考慮當事人是否有和好的可能,這一點在訪談中為部分法官所證實。但上述分析顯然較為籠統,需進一步研究。而既然調解和好如此困難,實務界與理論界為何仍強調調解,調解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也值得關注。

(二)離婚標準

現行法律將離婚標準概括為“感情確已破裂”,在此基礎上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雖然1989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也對此問題作了規定,但離婚案件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十多年前的司法解釋無法窮盡現實中婚姻問題的種種情形,離婚標準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離婚標準仍需進一步研究。

另一層面,法官審判時究竟依據何種標準判決是否離婚也值得關注。訪談中,法官普遍承認,如何認定感情破裂是審理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之一,但其在審判中主要以“對號入座”的方式處理此問題:若存在法律規定可准予離婚的情形,大都判離;若不存在,則大都維持夫妻關係,待其再次起訴時,再判准予離婚。甚至有法官聲稱:“判維持夫妻關係,並不會形成錯案。既然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給當事人一次機會,若婚姻關係果真無法維繫,當事人自然會再次起訴,到時再判離比較妥當。”因調查的範圍和程度有限,該解釋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有待考察。

(三)鄉規民俗的影響

在“鄉土”中國,各地都有不同的婚嫁傳統,這些傳統風俗給離婚案件的審理帶來一定影響。最明顯的一點是,離婚時對婚前彩禮及女方陪嫁物的處理。在m法院,對婚前彩禮的處理基本上形成了一個潛規則,若婚姻持續時間較短,可酌情返還彩禮,而如何衡量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則由法官針對具體案件自由裁量。對於陪嫁物,則以返還女方為原則。在判決書中,法官明確指出“根據當地習俗,對彩禮問題處理如下……”。離婚案件原本就缺乏明確的是非標準予以衡量,法官也不能僅僅機械地照搬法條來處理案件,如何在審判中採用鄉規民俗,是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共同面臨的難題。由此所引申出的習慣法如何影響司法裁判、習慣法與國家法的互動等問題也需深入研究。

此外,中國是否應建構獨立的離婚訴訟程序、如何構建,實踐中離婚案件如何運作,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案件如何處理等問題也是目前研究的難點。最後,需説明的是,本報告僅為我係統研究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