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省道路建設税收管理問題的調查與建議

隨着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我省城市化建設進程逐步加快,西寧、海東及其周邊地區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煥然一新,公路、鐵路建設縱橫交錯。建設投資和規模的空前,大大帶動了我省道路建築市場的繁榮與發展,我省道路建築營業税呈逐年增長趨勢。但由於該行業生產經營的特殊性,具有流動性大、建築形式多樣、税收隱蔽性強等特點,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問題和矛盾。為此筆者從“兩條幹線”(公路幹線和鐵路幹線,下同)的税收徵管透析道路建築業税收管理的問題與應對措施。

對我省道路建設税收管理問題的調查與建議

一、道路建築業税收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納税人納税意識淡薄,不按規定辦理税務登記。“十五”計劃期間全省公路和鐵路建設總投資223億元,按照施工進度應繳納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4.57億元,實際繳納1.5億元。所有道路建築企業中幾乎沒有主動、按時到税務機關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辦理税務登記和報驗《外出經營税收管理證明》。縱觀全省情況,由於施工企業中80是個體經營,或是臨時組建掛靠其他單位,或是僅給正規建築公司上繳管理費而新建立的項目部,或是外省(市)來本省施工的企業,這些企業組建隨意,分散靈活,有工程時集中,工程完工後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築工頭大部分來自農村和外省,其納税意識淡薄,法律觀念模糊,而且許多人主觀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間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個自治州及其所屬各縣沿線的公路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現場幾乎找不到工程項目負責人員,向施工企業現場的工人問詢,得到的結果是什麼也不知道。造成難以進行税收管理的困難局面。

(二)承包形式複雜多樣,不按規定辦理納税申報。從施工企業的承包形式看,有口頭承包、轉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設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層層轉包、有的建築公司掛靠單位太多,管理相當混亂。從鐵路和公路建設的施工企業看,多數採取了分包、轉包。由於建築企業掛靠、承包經營造成代扣代繳和屬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規定辦理納税現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繳,在入庫級次,發票開具等方面都有明顯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發代扣代繳單位長期佔用税款,納税人不申報納税,並將責任轉嫁代扣代繳人現象。形成税務機關在徵收上的代扣代繳與納税人自主納税孰為優先的問題,進而帶來了責任追究問題。

(三)“以票控税”與“項目管理”不能齊舉,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徵收單位至今多數採取的還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納税人上門開票,而忽視了納税人僅對財務報銷方索要發票才來税務機關開票,由此導致税務機關不能掌握施工企業完整、真實的納税和財務情況,尤其對應納税項目管理出現“真空”,企業財務核算失真。僅“兩條”幹線採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時足額徵收税款,施工企業應納税收流失或管理滯後現象比較嚴重。

(四)企業欠税有增無減,税務機關清欠乏力。企業欠税原因很多,歸集起來無非兩類:一類是客觀所至,如施工企業墊資經營和工程款回籠遲緩直接造成資金不足,使施工企業無力繳納税款或不開具發票逐漸形成欠税。另一類是納税人主觀故意延遲納税,有意佔壓税款,税務機關雖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業停業或者關閉,税務機關無法或無從清欠,長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樣,施工企業偷逃税現象普遍。許多施工單位、個人,主觀上存在偷逃税僥倖心理,税務機關查出來後他們便託關係、“走後門”,設法減輕處罰。而税務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對每一户企業都檢查,因此納税人偷逃税膽子越來越大,甚至互相借鑑。有的施工單位認為工程幹一年算一年,當年掙了錢下年又到別處幹或者找不到工程閒着,能不開票則不開票,能拖繳税款則拖繳税款。根據税務檢查查出的問題可以將納税人偷逃税現象和手段歸納為以下種種:一是用白條支取工程款,或將工程結算撥款作為工程預支款,長期不做納税申報;二是將建築材料購買發票代替建築業發票,在建設單位報賬領取工程款,達到少繳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單位、個人利用外地發票真偽以及是否納税核實困難的現實情況,違反應税勞務在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税的税收徵管規定,用外地發票領取工程款;四是將設備價值計入工程總造價,並以此計取了工程税費,在實際操作中卻將設備款在建築業納税營業額中剔除,單獨訂立合同偷逃應納税款;五是將建設單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違約金、罰金、質量保證金等在工程結算時直接抵減工程款,減少發票開票額少繳税款;六是將施工合同籤小幹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過不法途徑開具假髮票領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門協作不暢,税務機關前期介入管理困難。目前在建設項目中,既沒有法律規定税務機關先期參與權,也沒有相關部門明確向税務機關提供信息義務,所以税務機關對道路建設工程的立項、招標、開工、資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況無法及時準確掌握,由於前期沒有介入,工程實施後,只能通過問詢、觀察、檢查等來了解工程的具體情況,因而不可避免地發生類似工程已完工,税務機關才着手進行調查的介入滯後情況,從而造成工作被動,税收流失。

二、加強道路建設税源管理應對措施

(一)牢固樹立“税收經濟觀”,努力為青海經濟服好務。在税收工作中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要充分發揮税收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和税收籌集財政資金的功能,去服務和促進青海地方經濟的發展。首先地税部門應從全省經濟大局出發,把依法徵税同經濟發展聯繫起來,充分領會税收是建立在經濟和經濟發展之上的,不能孤立地看待税收問題,寓税收於經濟發展大局之中去強化税收徵管,抓好税源建設;其次加強對一般性税源的全面監控,注重抓重點税源、重點項目的税源監控,把税收與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起來,真正把握二者的互動關係,實現税收和地方經濟發展雙贏。

(二)加大税法宣傳力度。利用每年的税收宣傳月活動,地税部門有針對性地、大張旗鼓地開展建築業税法宣傳。歸集相關税收知識,財務處理相關信息,舉辦納税人税收知識培訓,指導會計建賬,把宣傳材料送到建築工地,讓建築業納税人知道納税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促其及時、主動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和報驗登記,依法足額繳納税款,構建和諧、有序、良好的税收環境。

(三)創新徵管手段,強化税源管理。要全面落實税收管理員制度,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提高幹部的税收徵管能力,做到“執法規範、徵收率高、成本降低、社會滿意”。國家税務總局副局長許善達同志在XX年全國流轉税業務會議上提出:“行業管理符合流轉税管理的基本規律”;“税種管理是針對各税種的性質,特點而進行的一種個性化税源管理”。因此結合道路建設特點,有必要創新徵管手段,實現個性化税源管理。第一,實行“項目登記”與“以票管税”相結合制度。要求施工企業、單位、個人與建設單位簽定工程承包合同後,必須及時向建築工程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和報驗登記。税務機關將工程名稱、地點、預計投資額、施工期限等情況記錄在案,進行分類建檔。同時要求納税人按工程項目施工進度申報繳納税款,並在工程結算時,開具建築業專用發票。第二,依託信息化手段推進税源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建築業税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必然趨勢,充分發揮信息化優勢,根據採集的税收基礎信息,研發、應用建築項目税收管理的信息應用軟件,設置項目登記、項目跟蹤、工程款結算、申報開票、票款解報、催報催繳、統計查詢等功能,實現信息共享,做好信息比對分析。第三,開展納税評估,加強對建安行業的宏觀税負分析和微觀税負分析。對納税異常情況開展納税評估工作,結合行業情況,確定實際的税收負擔率,實行行業税收預警,對在行業負擔率以下的企業列入預警對象,實施税務檢查。

(四)強化税收徵管,提升税收徵管能力。找準薄弱環節,以此作為突破口加強徵管

1、規範税收管理。對省內分包、轉包工程以及掛靠經營的施工企業、單位、個人,税務機關應進行前期監控,收集其相關涉税信息,並督促施工企業按時、主動申報繳納税款。

2、守住税源,完善代扣代繳和委託代徵工作。對轉包和分包工程實行由總承包人代扣代繳的徵管辦法,無論是省內或是省外施工企業,凡將總承包工程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和個人的,一方面要求受轉包、分包方如實向税務機關申報,提供有關轉包、分包合同;另一方面要求總承包人認真履行代扣代繳轉包、分包工程應納税款的扣繳義務。鑑於目前外省來我省施工企業較多的實際,應重點抓好轉包、分包工程項目代扣代繳工作。對於外地來我省施工企業承包道路建設工程項目的,為便於控管,可採取由建設方委託代徵税款的辦法,建立委託代徵關係,明確委託人的代徵義務,賦予其代徵税款權,也可委託建設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代徵税款。與建築管理部門聯繫,在工程投招標時税務部門提前介入,實現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

3、實施跟蹤管理,加強道路建設項目的動態跟蹤。根據“項目登記”記錄,税收管理員要及時瞭解和掌握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建設項目完成工程量、撥付工程款情況瞭如指掌,以便於準確審核納税申報,及時、足額徵收税款。同時,對到外地經營的建築企業,要開具《外出經營税收管理證明》,並登記管理台賬,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應和施工地税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換,以防止税款流失。

4、管好“小税種”。印花税、資源税是道路建設中不大引起重視的税種,在税源管理中應加以注意。對建築安裝合同要按規定徵收印花税,對施工企業收購的未税礦石的資源税應實行代扣代繳制度。

5、加強道路建設的税務稽查。徵管部門應將涉嫌偷逃税款或經納税評估有問題的企業、單位、個人移交稽查部門依法稽查。稽查部門應加大對道路建設涉税犯罪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使用假髮票,做假賬等的行為,淨化税收徵管環境。

(五)完善機制,創新工作方法

1、建立建築工程項目税收徵管機制,對地方税收實行專業管理模式,分區域、劃類別,明確職責,確保思想、措施、責任三到位。目前對省級公路、通縣油路、高速公路、鐵路建設項目的税收管理已設立專業管理部門,實施專業化的税源控管。除此以外,對其他建築項目也應考慮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或監管機構,確保建築業税收應收盡收。

2、努力把好“四個關口”。一是“登記關”,嚴格做好施工企業的税務登記和報驗登記工作,完整、準確地掌握納税人信息。二是“發票關”,與建設部門協定,凡工程項目驗收均應有税務機關開具的建安發票,否則不予驗收。三是“資金支付關”投資(建設)單位須憑本地地税機關開具的發票支付工程款,即使是預付款也須憑地税機關開具的發票,否則不予支付工程款。四是“建設項目進度關”,税務徵管部門應及時將建設項目進展相關數據錄入信息庫,從一個項目的立項、招標、建設、竣工驗收、決算等諸多環節入手,進行全程監控。

3、創新徵管方法。一要建立納税台賬,將建築工程項目的基本情況和納税情況及時登錄,逐月反映和對比項目納税進度以及工程形象進度;二要建立項目檔案,加強建築項目的延續性管理,防止建築項目税款繳納留有尾巴(形成欠税);三要催報催繳,將税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發送到建安企業,明確税收法律責任,提高納税人的納税意識和主動性,對欠繳税款要及時督促,凡不按時繳納税款的必須按徵管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加收税收滯納金,以防止新的欠税;四要加強協税護税,建議各地積極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在工程立項、開工時,由計劃、財政、城建、交通等部門將工程有關信息情況傳遞給税務機關。對有的建設項目可直接委託當地有關部門代徵税款,如零星建築項目,裝飾、裝潢等,以提高徵收率,保證税款的及時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