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普及情況調查分析報告

本次調查採取隨機投放問卷和交談走訪相結合的方式,旨在瞭解農村法律普及現狀,掌握一手資料,為以後普法活動提供一定數據支持。

農村法制普及情況調查分析報告

此次調查共計投放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為100%,共隨機調查了大塘、同德、趕場三個村,取得了預期效果。

一、 農村現狀

1、 人口結構大齡化、文化程度偏低

被調查人員中60%為男性,40%為女性,統計表明:被調查者中56歲以上的有31人,而41歲以上的共有57人;同時國中以下學歷的有77人,主要集中在41歲以上階段。走訪中瞭解到,由於很多法律宣傳過於深奧和單調,羣眾理解比較困難,雖然有不少從普法活動中拿的資料,但很少細讀。

2、法律需求大

71%的調查調查人員努力嘗試運用所瞭解的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雖效果迥異,但均表示掌握法律是有用處的。如果有法律培訓的話,98%的男性表達出自己想參加的願望。

二、農村法律存在的困境

1、普法宣傳與羣眾需求脱節

調查表明:男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規前三位為:促農富農(37人,佔男性61.7%);人身傷害(20人,佔男性33.3%);農民工基本權益(20人,佔男性33.3%)。

女性最想了解的法律法規前三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14人,佔女性23.3%);促農富農(14人,佔女性23.3%);婚姻家庭(12人,佔女性20%)。

同時不難看出,經濟的欠發達並沒有阻礙,農村中男女對法律的需求的差異性,男性更多的是基於事業發展而去了解法律,更多的是關注對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工作安全保障類。女性更多的是關心家庭穩定和睦,從而關注家庭健康保障,經濟收入,以及家庭穩定類的法律。

但不無遺憾的説,過去我們普法由於經費、人員等原因,往往忽略了這一差異,大而統的宣傳模式已經不能滿足農民對法律渴望多樣化的需求。希望以後我們執行的時候應儘量加強針對性,保證我們的普法活動能為民所用,確保我們的辛苦並不是羣眾眼中的流於形式。

2、媒體宣傳與羣眾實際有很大出入

調查顯示:93%的被調查羣眾(男55人、女38人)瞭解法律的主要途徑是通過電視、廣播或網絡。可見媒體對法制普及的巨大作用。

在與他們交流中,我們發現,不少羣眾對刑法尤其是對搶劫、殺人等惡性犯罪的懲戒有深刻認識,並能準確説出不少相關法條。這主要歸功於《拍案説法》之類的法制節目。但讓我們尷尬的是:當問及民事糾紛相關問題時,絕大部分羣眾並不能答上幾句。只能讓我們感歎:法律離農村很近,但離生活很遠。

3、解決途徑存在隱患

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30%的男性和25%的女性選擇私了。而男性有40人、女性有28人選擇向村幹部或政府求助,以期糾紛得到解決,佔到調查人數的68%。

然而這兩種羣眾常選擇的解決方法都存在不小的隱患:

(1)私了由於其往往是事故雙方在事故發生後自行商量解決,而大多數人對事故本身沒有明確的認識,致使私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隨意性,同時其不具有法律約束性,不少事主在私了之後,又繼續糾纏,乃至發生暴力事件。例如,走訪中瞭解到:我鎮大塘村有一人被狗咬傷,私了決定600元包乾,但治療中傷者因病毒感染致使產生數千元醫療費,再次協商時,犬主堅持以當初談妥600元包乾為由,拒絕村鎮兩級調解,從而讓處理人員十分棘手。

(2)村鎮兩級調解本是一種有效解決民事糾紛的選擇,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性。但實際中,雖然村鎮兩級都建立了糾紛調解室,但村鎮幹部大部分未學習過相關法律,同時也沒有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如雙桂鎮,共建村級糾紛調解室12個,鎮級糾紛調解室1個,在村鎮兩級調解幹部中僅有鎮調解室2名工作人員接受過司法培訓並專職調解,村級調解室多為村支兩委幹部兼任而且僅村支書接受過幾天相關調解培訓,他們在調解中往往憑藉的是幾十年的工作經驗。誠然,不少同志的工作經驗在不少調解中起到了關鍵作用,但同時很多經驗跟法律、法規有出入,甚至相悖。

4、對司法程序不清楚

在針對女性的調查表明:在40名女性中,大都不走司法程序的主要原因是不知道具體該找那些部門,走過不少彎路(19人,佔女性47.5%);覺得訴訟時間過長,費用太高,得不償失的人數亦不少(18人,佔女性45%)。

走訪中亦瞭解到羣眾對司法的訴求主要集中在一些民事糾紛,但苦於找不到方向或覺得訴訟時間太長,而放棄對自身權益的追求。

三、解決方案

1、圖文並茂,將法律資料通俗化。

走訪中我們發現,羣眾對安全防火知識掌握比較充足,詢問中得知,原來他們手頭的安全防火資料是用漫畫和淺顯的語言展現出來的。這有效的解決了部分羣眾由於文化和理解力等原因而使宣傳乏力的困惑,值得在農村普法宣傳中廣為採用。

2、多種方式相結合,向民事等方面傾斜

(1)電視傳媒對現在生活的印象是毋庸置疑的,由於其法制節目為了收視率等多關注重大的、轟動的案件,而這種案件多為惡性刑事,雖然教育了羣眾,但卻並不具有太大的教育意義。因此,適當的向民事、勞資、致富等法律法規傾斜,讓廣大羣眾獲得真正有操作性的法律。

(2)調查中,有30%的羣眾也通過報刊、雜誌學習法律知識。走訪中瞭解,這些喜歡讀書看報的人多為附近村民的主心骨,不少羣眾常常向他們瞭解一些法律法規。只需我們在平面媒體上運用案例和法條相結合的方式,詮釋法律,就能通過他們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充分運用遠程教育平台資源,開展教育學習。遠程教育系統內的資源涵蓋了農村生活的多方面,其中也有許多貼合農村實際的法律法規,其採用專家講解的方式,直觀的將法律法規展示出來。現在遠程教育點已經基本覆蓋各個行政村,只需我們合理利用,也能為法律普及做出重要貢獻。

3、加強基層調解人員培訓,提升業務水平。村鎮兩級調解能得到68%被調查人數的青睞,這既是羣眾對我們村鎮兩級幹部的信任,也是巨大的危機。廣大村級調解員的素質,決定了這一平台的作用的大小。而隨着經濟的發展,各種糾紛層出不窮,因此對農村調解員的培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培訓需要常態化、生活化,將農村常見案例和新興案件作為教材,讓優秀調解員現身説法,保障經驗與法律的雙重並重。

4、結合羣眾需求,制定普法方案

(1)根據羣眾需求,組織專項法律下鄉。不要貪大求全,不求一勞永逸,一次只針對單一羣體的單一需求,開展相關活動。如針對男性對勞保方面的法律需求,舉行勞動法規下鄉,切實滿足羣眾訴求。

(2)針對農村私了行為,制定相關指導。私了作為羣眾自己解決矛盾的方式,可以繼續存在,但為了保障雙方合法權益,避免後續糾紛,可以嘗試將已有矛盾糾紛歸納出來,如損失輕微,可以明確判定的納入私了;不能確定損失的建議遞交上級。從而提高糾紛解決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5、組織流動法庭,遊走鄉間。羣眾司法訴求多是簡單的,可執行簡易審判的案件,因此可以嘗試建立流動法庭,巡迴於鄉間,走進院壩,在羣眾中審判,既能解民之所需,又能將法律更生動直觀的傳播到羣眾中去。

四、本次調查的反思

本次調查,在外調人員的辛勤努力下,完成得比較圓滿,但由於自身原因仍存在不少問題:

1.調查表設計仍有欠缺。雖然再三對調查表進行修正,但由於團隊人員均缺乏足夠調查經驗,調查統計中發現不少設計問題,如未能設計出被調查人的主要收入來源,使在分析中缺少了職業對法律需求的分析、沒能為走過司法程序的人員單獨設相關問題,致使我們少了深入瞭解相關情況的機會等不能不説是本次調查的遺憾。

2.問題表述不明確,未能讓羣眾理會調查者本意。如第8問,不少羣眾誤認為只有司法程序才算運用所瞭解的知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導致有29名羣眾未能按設計者意願填寫,使該問分析並不十分有代表性。

3.寫作團隊離農村實際仍有段距離。如未根據農村文化程度低、大齡化嚴重的基本情況設計問題,導致不少分析根本不能從調查表得出。幸好,我們的外調人員極其負責,在瞭解到相關情況之後,採取了提問方式瞭解了部分問題,使得分析得到有效的一手資料支持。在此筆者向外調人員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