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司法糾紛化解情況分析調查報告

一.辦理涉農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涉農司法糾紛化解情況分析調查報告

1.涉農刑事案件罪名較為集中,外來務工農民及未成年人犯罪較為突出。一是犯罪罪名比較集中,且數量較多,主要涉及“兩搶一盜”,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罪名。二是外來務工農民犯罪比較高,經濟發達,吸引大量外來務工人員,因種種原因,其中部分人員逐漸聚集,形成團伙,滋生一些擾亂農村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未成年犯罪較為突出,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問題。

2.涉農民商事案件是涉農糾紛主題,數量繁多類型複雜。態勢: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等傳統糾紛為主要類型,其中,受農村道路建設不斷改善與機動車輛普及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激增。二是鄉鎮個體經濟發達,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數量較多,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相互交叉企業相互擔保的現象較為突出。三是很多中小企業採取規模裁員,拖欠職工工資,斷保等手段應對經營困境,涉農勞動糾紛顯著增加。四是隨城鎮化進程,園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加快,因土地徵收引發的補償費分配糾紛成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成為。

3.涉農行政案件數量雖少,但辦案難度較大。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徵收等行政行為的案件,政策性強,牽涉面廣,影響大,有的屬歷史遺留問題,容易引發羣體性事件,行政協調難度較大。

4.執行工作成效明顯,但制約有效執行的因素仍然存在。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

二.當前人民法院服務農村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苦難。

1.因農民法律觀念欠加強和法律程序不夠熟悉,給案件辦理程序運行,法律適用等帶來不利影響。一是法律文書送達難,村民不願提供有效聯繫方式,惡意逃避訴訟,當事人出庭應速率不高。二是案件事實查明難。訴訟能力欠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三是法律適用難,相關法律法規缺失,模糊或者與政策衝突,不能很好指導司法實踐。四是調解工作開展難,矛盾衝突尖鋭,對立情緒嚴重。五是判決執行難。

2.涉農案件的辦理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方面難度較大。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互惠性關係緊密,農民期望糾紛得到化解的同時不傷害彼此關係,有時容易激化矛盾,引起上訪,上告,纏訪甚至聚眾鬧事。

3.司法資源配置效果不佳。案多人少,尤其是熟悉農村民風民俗,業務能力強,善於做羣眾工作的一線審判人員數量不足,辦公條件差,保障條件有待提高。

4.訴調銜接機制需進一步完善和深化。一是訴調銜接機制比較原則,可操作性需加強;二是個別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與業務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委託調解,協助提供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和責任機制。

三.有效化解涉農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1.立足審判執行實踐,有效解決涉農案件辦理難問題。一是完善立法指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建議對較為突出的有關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等為題作進一步規範,對土地承包糾紛法律和土地承包流轉的具體政策進一步予以完善。二是探索送達方式改革路徑,有效解決送達難問題。拓展送達方式和範圍,加強基層組織聯繫和溝通,加大法律宣傳力度。三是加強法律釋明,合理引導農民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四是加大調解力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五是依據農村被執行人的活動規律和不同時期的履行能力狀況,加大各類涉農案件的執行力度。

2.延伸司法服務職能,從源頭預防涉農糾紛的發生。一是提出司法建議;二是定期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三是採取巡回法庭公開審判現場諮詢解答等多種形式加大法制宣傳力度。

3.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強司法保障與法律服務能力建設。一是優化綜合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之間的資源配置;二是選派政治素質高,熟悉農村工作情況,審判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組成涉農糾紛合議庭;三是着力解決人民法庭經費和物質裝備保障,人員配備,職級待遇等問題;四是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民風民俗教育。

4.完善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合力化解涉農矛盾糾紛。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涉農案件,要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大力支持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以訴調銜接工作機制為典型的多元化糾紛化解方式的功能優勢,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促進農村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