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考察

關鍵字:村民選舉 村民自治 國家與社會 互動 民主與民主性 所謂制度的民主性簡而言之就是人們在某種制度裏面能夠得到與能行使的民主權利的量與質的狀況。如果從制度變遷與發展的角度來看,作為一種制度,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有一個逐步顯現的過程,放到時空座標來看,其民主成份就是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形式到實質、從動員型向競爭型的轉變過程(不妨這樣設定:橫座標為時間,縱座標為量如多少和質如形式與實質)。中國鄉村所實行的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是國家、地方政府與村民三方相互作用的結果。

對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考察

目前國內外對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有各種各樣的評價,有人譽之為“偉大的創舉”、“ 農村改革的三項偉大成就之一”①,而另一些學者則持相當的低調甚至否定性的評價②,説法極為不一。如果我們將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民主意義放置於過程中進行認識,那麼,有些方面人們就容易達成共識,其中有些爭論恐怕就不一定存在了,有些疑慮是可以消除的,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運作過程中所實際出現與存在的問題如自治中的“行政化”傾向,就容易得到理解。本文旨在考察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生長與發展的過程,並對這個過程本身從國家與社會互動關係的角度作出解釋。 一、兩個非預期的結果:民主性與經濟功能

我們今天講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民主意義與村委會的經濟職能的突出是這種制度的兩個非預期的結果,它們並非制度設計者的本意,也非他們當初所能夠料想得到的。

在某種意義上説,民主是實施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過程中的副產品。安徽鳳陽小崗村農民以冒坐牢之風險,偷偷地將生產隊的土地分配到農户,就是這個舉動引發出一場極有深遠意義的農村改革進而使整個中國踏上改革開放這條不迴路。但是,小崗村農民當初分田到户後來被稱之為“家庭承包聯產責任制”之舉措只不過是為了活命不得已而為之,他們不會想到他們的做法啟動了中國改革,對於中國社會有着如此深遠的意義與作用,被學者們譽為農村改革的三大偉大成就之一(另兩個就是村民自治與鄉鎮企業)。如同安徽農民一樣,1980年2月在廣西宜山縣三岔公社冷水等村所出現的中國第一批村民委員會組織,是一羣農民自發行為的一種結果,那些老實安份的農民根本沒有想到過他們的行為是一種後被人們譽之為“偉大創造”,開啟了中國農村民主化之路,也不可能抱着這樣“崇高”的理想與偉大的目標成立村民委員會。事實上,當初農村土地分配到農户之後,原來的大隊與生產小隊這兩級管理組織不少地方已經處於癱瘓狀態,如此一來村裏的“公共事務”也就無人過問,無人管理。當初宜山一帶農村社會治安問題相當嚴重,出於社會秩序與自我管理的需要,冷水村等村民自發組織成立村委會並選舉產生村幹部。而作為制度的設計者與推動者,中央政府與高層領導人最初也不是出於推進農村民主化,為了在農村實行民主這樣的目的設計出村民自治制度的。當時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彭真聞之廣西出現村委會之事,顯示出極大的興趣並馬上指示民政部派員前往調查。原因在於八十年代初,不少地方的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尤其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後農村公共組織與公共權力出現“真空”,這樣國家就面臨着設計與選擇新的制度,以維繫對廣大農村的治理這樣的情況。兩年後的1982年12月,彭真的主持下將村民委員會寫進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確定了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的羣眾性自治組織的法律地位。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意義是後來逐漸地顯現出來,並得以一步一步地鞏固,但這並非是制度設計者與推動者的初衷。事實上,制度的非預期性之結果是社會中常見的現象。

同樣地,村委會功能中經濟職責之突出也是一個非預期的結果,當然這也有一個過程。如果只有城市而沒有農村的現代化,那麼中國的現代化不能説成功的。如何發展農村經濟就成為政府的主要關注事項。 事實上,經濟為中心也成為了基層政府行為的最主要的取向。但是,國家、政府需要動員社會各種資源與力量來發展農村的經濟,政府逐步地認識到讓村委會帶動村民搞好村裏經濟的重要性,並逐漸地認識到並強化了村民委員會的經濟職能。作為村委會成員尤其是村主任,現在不斷強化他(她)發展本村經濟所承擔的角色,而換屆選舉時候選人在競選時通常都在發展經濟方面大做文章,這足以表明經濟功能對於村委會的重要性。它似乎壓倒民主權利這一面,也就是説在現實的村民自治制度運行過程中,村民委員會的經濟性之份量比民主性要顯得重些。這當然同村民在發展農村經濟過程中對村幹部所寄與的期望有很大的關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村民所希望的是一個經過民主選舉產生出來並可以監督的能夠帶領大家致富的村委會,而不要不講民主不受監督與制約的富人政治,也不要無能的“老好人”政治。

本文重點放在分析前一個非預期性的結果。 二、村民選舉和自治制度 的歷程與民主性的生長、發展

村民自治是中國農民自發創造的產物,而作為一種制度,村民自治是國家設計並推行的,它的確是“在總結農民羣眾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在廣大農村推行村民自治的主張,並通過全國人大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試行)》”,但是其設計的初衷並非出於“用法律來保障農民的民主權利”這樣的目的。上面已提到的彭真對廣西所出現的村民委員會發生的濃厚的興趣並指示民政部派員前往調查,這件事當中或許包含着彭真本人想在農村推行民主、給予中國農民一定的民主權利這樣的一絲動機,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彭真與村民自治制度的設計者其初衷主要不是為了民主,更主要的是出於為了填補因人民公社廢除以後所出現的鄉村公共組織與權力的“真空”計,即國家政權組織要調整國家與農民的關係,重新設計對鄉村的控制方式,也就是説建立新的控制鄉村體系。這一點從當初對村民自治制度所展開激烈爭論的焦點我們不難看出。

最初的爭議之焦點集中於三個主要方面的問題:一是自治制度實行後會不會削弱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領導地位;二是鄉鎮政府如何治理農村,上級的行政性事務如何落實,即國家政策能否有效地加以貫徹;三是村民選舉所產生出來的村委會能否控制得了村裏的事務。至於農民日常生活中的事務、民主化如村民控制村裏的決策、公共事務的職責等沒有什麼涉及。總之爭論的重

點不是農民的民主權利如何實現的問題。我們可以推測當初這些精英們在爭論時,大概不會想到中國民主化從鄉村開始,因為在精英們的觀念中,中國農民素質低而農村又落後,他們設計村民自治時不可能想到後來人們所看到以及後來事實上發展出來的民主的意義。這裏我們不妨再提出這樣的問題:為什麼不在城市而在廣大的農村先實行民主?按照有關理論分析,民主與經濟發展、民主與政治文化具有很大的相關性。中國農村落後而農民素質又低,並且深受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中國民主似乎不應該在鄉村裏先進行,但是,中國民主之路恰恰開啟於農村。事實上要回答這個問題,其中一個因素我們應該明確的,那就是我們現在所指稱的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性是逐漸發展起來的,最初設計者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動機在於要解決村級組織癱瘓與公共權威缺失的問題,而不是民主權利。因此,可以這樣回答上面所提出的問題:之所以首先在農村而不是城市實行民主,回答是村民自治制度實施首先不是為了農民的民主權利,農村的民主是後來一步一步發展出來,而當農村民主被國內外高度稱讚時,城市在這方面卻依然進展緩慢。這就是問題本身之弔詭。從廣西最早出現村委會到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村委會的法律地位,再到1987年通過的還屬於試行的《村委會組織法》,直到1998年11月才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的“試行”字樣去掉,歷時多年,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不多見的。這一立法史本身表明了我們對於在農村實行民主的懷疑與它的艱難性,由此也可以看出推行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其最初的民主意義是不明顯的或者説不清楚的,或不是主要的。另一方面,當時高層領導人對於農村工作的關注重點在農村的經濟體制改革與農業的恢復與發展方面。指出上面這些情況,並不會降低與妨礙我們對於這種制度設計其民主意義的評價。我們應該將設計時的初衷與客觀上這種制度設計推動着中國鄉村民主化的發展加以區分開來。

從村民自治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與文件等來看,有關條文中的“四個自我”説發展為“四個民主”説,頗能反映出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發展之過程。從時空座標來看,初期到現在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的確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形式到實質、從動員型到競爭型的變化過程,也就是其民主性逐漸在提升。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了村委會的法律地位這為以後其生長出民主提供了法律的根據與基礎。1983年民政部代為中央起草中發(1983)35號文件,即《中共中央、xx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這個文件要求各地建立村委會組織。1984年8月,民政部開始起草《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到1986年1月,部長崔乃夫簽發並以民政部黨組的名義將該《條例》及有關説明上報到中央政法委。1986年9月26日的《中共中央、xx關於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中已較為明確地以“四個自我”來定性村民委員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要進一步完善村規民約,大力開展創建文明村、評五好家庭等活動,發動廣大村(居)民積極參加社會生活的民主管理,以進一步發揮羣眾自治組織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設、自我服務的作用”。1987年3月16日,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建議提請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大概就在這第20次會議上,彭真對於村民自治的民主意義有了一個新的認識。他認為村民選舉與自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③這一講話反映出高層對於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意義的覺察與推進的打算。1987年3月25日彭衝副委員長建議將《條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獲得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

1989年,民政部組織召開了3次村民自治的理論討論會。但是,對於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懷疑與爭論、反對依然不絕。於是,中央組織部會同民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於1990年8月在山東省萊西召開了全國村級組織建設工作座談會,該會所形成的文件要求不要再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爭論,而是應該去實施。這樣民政部於同年的9月發出“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於是村民選舉在全國普遍開展起來。④到了1998年11月經過修訂後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又進一步了,是村民自治制度民主性又一次提升在法律上的確認與表現:“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這樣法律上就確定了“四個民主”説。從“四個自我”到“四個民主”,反映出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所走過的歷程,透過時空座標(從廣西最早產生村委會算起至今有20年的歷史了),我們可以明瞭村民自治制度民主性的生長與逐漸發展之過程。

下面以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候選人的提名方式的變化來進一步説明,其民主性有一個生長與發展之過程。確定候選人的過程恐怕是選舉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過程,選舉中的民主與不民主、民主程度有多大同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有很大的關係。1987年全國人大所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對於候選人的提名方式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只是在第九條中作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顯然這種規定表明當初民主是非常有限而不具體的,不過省一級的實施辦法其民主性成份就多了一些。民政部曾經對全國各地的候選人的提名方式作過調查並歸納出四種主要類型:村民(選民)直接提名(這又分為選民個人獨立提名、選~合提名、村民小組提名與毛遂自薦等四種形式)、村民(選民)間接提名(這又分兩種:村民代表會議提名與户派代表提名)、組織提名(這又分為村選舉領導小組提名、村黨支部提名、鄉鎮政提名等三種形式)和混合提名(這主要分為村民提名和黨支部提名相結合、村民小組、村黨支部和鄉鎮政府三種提名方式並用、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黨員和村幹部召開聯席會議提名候選人等幾種形式)。民政部在1993年時認為村級候選人提名的方式,最合適的辦法是,候選人自我推薦與村民推薦相結合。這種建議自然比試行的《村委會組織法》要前進一些,但是仍然有限,而吉林省梨樹縣農民的“海選”又將民政部的所謂“最合適的辦法”甩到後面了。⑤1998年所頒

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肯定了吉林黎樹縣農民“海選”的做法:“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而各地的實際做法更進一步了,如有不少地方乾脆實行“一票制”,即候選人的提名、正式候選人的確定與最後的投票一次進行,從而一次性完成村委會的選舉工作。

熊彼特在其《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主義》一書中提出,“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⑥選舉確為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之一。沒有選舉談不上民主,當然有選舉並不必然意味着民主。亨廷頓在論及第三波民主浪潮時,將是否“公正、誠實、週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領導人視為一種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⑦藉助於亨廷頓的説法,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性如何可以看選舉的“公正、誠實、週期性”與競爭性如何。從有關的法規文件和實際選舉情況來分析,我們看到了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在一步一步地增長。這一點不應該視而不見。可惜的是,有些對村民自治持相當低調或者否定的態度的學者沒有看到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及這一民主性的生長過程,只看到這“草根民主”的限度,而對它進行否定。

當然,民主不僅僅是選舉。村民自治的內容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而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是村級的決策機構。農民自發地創立出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並逐漸地得以在法律上肯定,這是向實質性民主前進的一個重要表現,村民會議尤其是村民代表會議已成為農村民主政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標誌着農民對民主的理解已經超越了民主選舉的簡單內容,逐漸發展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在內的全方位開放體系”,“使民主政治由空泛的理論變為實踐的訓練”。⑧

總之,從“四個自我”發展到“四個民主”,表明中國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中民主性漸漸生成與提升之過程。 三、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 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

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不僅僅是一種結構,更是一個互動的過程,一個不斷建構的過程,村民自治制度及其民主意義就是國家與社會兩者在互動過程中不斷地被建構起來的,具體來説,就是中央、地方政府與農民三方博奕的結果。當然,國際因素也加入到這個建構過程之中。

在計劃經濟年代,國家與社會高度一體化,這種一體化是以社會消溶於國家之中為代價的。在農村,由於實行的是人民公社制,作為國家的代理者的公社與生產大隊控制着農民生存的幾乎主要的資源,因而在國家面前農民顯得十分脆弱與無助。但是,改革開放政策使中國的經濟、政治與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所發生的變化也是較為明顯的,其變化主要表現為一是國家對社會控制的能力減弱;二是社會自主意識的提高。在農村由於人民公社這種制度的解體,實行包產到户的生產承包制後,使農民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生產者,獲得了自主經營權。另一方面,也由於人民公社的解體,導致一個重要結果,那就是解除了廣大農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他們的自主意識在不斷增強。這裏我們再次指出,由於人民公社制度的徹底瓦解,造成農村基層不少政權組織處於嚴重的癱瘓或半癱瘓狀態,大大地影響了國家政策在農村有效地加以執行,國家向農村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能力也由此而大大地減弱,這樣就引發出一連串的社會危機,尤其農村的社會治安問題十分突出。一方面農村需要某種或某些新的公共權力與組織的出現以填補由人民公社解體而出現的權力“真空”,但是,國家又一時沒有或無法找出一個新的治理方式加以滿足;另一方面農民自身的自主意識的增強與人身依附關係的解除,為他們自發地成立新的權力組織以滿足其生產與生活中的迫切的需求提供了可能性。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與國家的關係結構狀態之下,廣西農民首先自發成立村民委員會。全國第一批村民委員會在廣西自治區的羅城一帶出現了。⑨廣西這一做法引起很大的反響,全國其他地方陸續仿效,成立村委會,這種新的農村權力組織形式最終為國家所認可。在這個意義上説,社會處於主動的一方,是農民的自主性與創造性開啟出一條以村民自治制度為特色的農村民主化的發展道路。但是,社會這一層面的主動性與力量的發展並沒有導致國家力量的失去。已有學者指出,中國基層的民主實踐產生了國家與社會互強的結果,在中國兩者不是一個零和博弈(zero-sumcompetition)的關係,中國農村民主實踐支持了下面這樣的論點:“威權政體的民主轉型意味着削弱國家的~性權力並建立國家精英與市民社會集團間的週期性、常規性且制度化的協商機制,但卻並不意味着同樣弱化國家的基礎結構性權力。”瑠國家之所以認可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合法性,以及敦促各地方政府加以推行,其目的在於構建新的動員與控制體系和方式,這就是説調整國家與農民在政治上的關係,國家通過農民(社會)來監督鄉村幹部,同時將農民(農村社會)重新納入新的動員與控制體系之中。村民委員會組織與村民自治制度是國家與民間力量互動的結果,是在互動過程中建構起來的。“我們似乎可以推論説農村自治雖剛一開始是自發形成,但其後的推動實已涉及加強政治統治的思維”。瑡在相當長的時間裏,在國家與社會之間關係中,國家的力量依然最為強大,它仍然是影響村民自治的最重要力量。因此,有學者提出“依靠國家力量提升社會力量卻可能是發展村民自治的現實選擇”這樣的説法。瑢

至於對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建設有一定作用的國際方面的因素主要是美國的卡特中心與美國共和研究所的表現。國際方面的作用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提供經費技術幫助,合作考察並介紹中國有關官員到國外考察。二是提出有關具體的建議。三是~的支持。美國共和研究所認為村民委員會選舉是國家邁向更為民主的政體的重要的一步。相信,隨着今後國際交流與合作的進一步增多,國際的或國外的有關組織機構會繼續並以更為多樣的方式對中國農村的民主化發展發揮其作用。

茲以“海選”之事來説明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的發展是由中央、地方政府與農民三方博奕的結果。“海選”為吉林省梨樹縣農民所創。梨樹縣北老壕村是一個落後村,村民對村幹部的意見很大。1986年進行

村委會換屆,鄉政府一改以往的做法,“不定框子,不定調子,不提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確定候選人。這種選舉方式當地羣眾稱之為“海選”。該村的選舉震動了全縣,並引起吉林省民政廳的重視。到1992年吉林省民政廳總結了梨樹“海選”中的“五分開、三不、三直接”的經驗,梨樹“海選”經驗對於吉林全省的村民自治活動起到了示範作用。1993年,《人民日報》等十多家新聞單位聯合採訪,這樣梨樹“海選”之影響逐漸地擴展到全國其他地方。到1994年底與1995年初,梨樹縣336個村在第三次村委會換屆時全都採用“海選”。自這以後,陸續不斷地有中央各有關部門與國內外的學者、官員等前往考察、訪問,政府也有意識地安排美國、英國、挪威等國的有關人士到福建等地實地觀察村民選舉。“海選”要比以往的選舉方式更有民主的意義了,但是,這種方式之出現也有一個過程。其背景是:儘管已經以村委會代替了生產大隊,村幹部也由村民選舉產生了,但是,一方面村民在選舉時選擇候選人的自由度很少,另一方面鄉鎮與村中的不少幹部依然沿用人民公社時期的管理辦法,往往以下指令性任務為其主要的工作方法,而選舉產生出來的村幹部依然只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幹部~問題也日見突出,損害了村民的利益。因此,不少村民提出要查村裏的賬,要管村裏的事。一方面,出於維護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經過一段時間的村民自治的實踐後,農民的民主意識有了覺醒並在提高,於是他們對行使真正的民主權利之要求呼聲也在提高。他們不僅要求民主選舉村幹部,而且要求民主管理村務,要求建立村民代表制度,實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加強民主管理與監督。瑣因此,針對農民自主與民主意識的提升即民間力量的發展,政府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以平衡兩者的關係,更何況可以利用農民(社會民間)的力量來制約與監督鄉村幹部的行為。這樣,梨樹“海選”模式就產生了。1998年11月以前,我們對浙江省麗水、台州等地所作的調查表明,相當多的鄉鎮領導反對搞村民選舉與自治,更害怕“海選”。麗水地區的一位鎮黨委書記的話很有代表性:“中央與上面要求開展此項工作,所以沒有辦法不得不做。要不是有上面的壓力,讓我自由選擇,那麼,我會停止村民選舉。(村民選舉)勞命傷財,把整個工作搞得亂亂的。”這是中央借社會(農民)之力與鄉鎮幹部進行博奕。有意思的是,情況有了一些新的變化。1999年與XX年在浙江省的餘姚市、紹興市等農村調查時,我們聽到了鄉鎮幹部“逼迫”村民進行“海選”之事。有些村幹部與村民認為原先的選舉方式人們都熟悉了,不必再另起爐灶。而鄉鎮領導之所以對“海選”有很大的興趣,其中的一個原因是通過“海選”出來的村幹部,容易完成行政任務。一位鄉鎮領導不無感慨地説,農民的滿意是我們開展工作最為有力的保證。瑤鄉鎮幹部“逼迫”村民進行“海選”又是一種博奕,一種鄉鎮政府與農民的博奕。

總之,農民一步一步地體會出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意義,也一步步地得到與爭取到民主權利,精英們也逐漸地發現其中所藴含着的民主色彩,也發覺出廣大農民的民主權利是中國~不斷地得到保障與改善的最好説明,當然其意義已具有政治象徵了。社會(農民)力量的不斷加強,國家與地方政府不斷地調整自己原有的行為,調整與農民的政治關係,加上民主自身內在發展的邏輯,這樣,中國農民得到了歷史上從沒有過的民主權利,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形式到實質、從動員到競爭,不斷地提升其民主權利的數量與質量。儘管目前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權利還是有限的其質量還不高,“草根民主”本身下一步的發展面臨着“發展限度”的問題,但是這種制度的意義與價值是不可否認的。 四、簡單的結語

回到本文開頭所提出的,如果我們將村民選舉與自治制度的民主意義放置於過程中進行認識,那麼,就此制度有些方面可以容易達成共識,有些爭論就不存在的,有些疑慮是可以消除的,村民自治運作過程中實際存在的問題,就容易得到理解。

現在就本文開頭所提出的問題作簡單的回答。村委會與村黨支部關係問題本身的產生説明了農村民主化程度在一步一步的提高,而且我們相信隨着村民自治制度的進一步發展與民主性的進一步提升,這種關係問題會漸漸地解決。而所謂行政化傾向或行政化現象就是鄉鎮政府利用各種方式促使村幹部完成大量的政府任務,使得村幹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完成上面的行政性任務,而不能很好地履行其為村民服務之功能,以致於行政權壓過自治權,即所謂的“代理人”角色強於“當家人”的角色,有些地方後者的功能消溶於前者之中。這問題實際上就是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問題。“行政化現象”所表明的是中國農村自治過程中的困境,這種困境因為國家政體與基層治理方式的變化不是十分的協調,民主化程度不夠而不可避免。行政化傾向之問題意識的產生本身也説明了民主意識在提高。解決行政化問題之方向在於將行政納入“民主”之軌道,以民主的方式履行“行政”,這也是政治民主化本身。放到過程中去理解,“行政化傾向”就容易理解了,這個問題也會在過程中得以較好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