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槍、涉爆案件概況及特點分析

涉槍、涉爆案件作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一種,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1999年我院(原六合縣法院)審理的涉槍、涉爆案件是1件4人;XX年上升至4件16人;XX年是11件15人;XX年是4件4 人,從我院近四年來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情況看,雖然法律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一直很大,但該類案件卻並未減少,而是呈穩步上升趨勢。縱觀我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犯罪主體主要是青少年,涉槍犯罪並不是他們唯一觸犯的罪名。 在涉槍類的犯罪中,涉槍犯罪並不是罪犯唯一觸犯的罪名,通常情況下這類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們所觸犯的另一類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就我院XX年審理的9件涉槍案件中有4件是為聚眾鬥毆或尋釁滋事而非法制造、買賣或持有槍支的,對於這類罪犯來説,非法制造、買賣或持有槍支只是為了“撐門面”、逞威風,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膽些,更有利於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這一類犯罪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對其處罰的力度也是較大的。我院在審理此類犯罪時也是考慮到這類罪犯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也較大,對他們的處刑以判處實刑為多,這也正符合了法律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嚴懲要求。 二、涉槍類犯罪的另一類犯罪主體文化層次普遍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且以農民居多。 在涉槍類的犯罪中,另一類的犯罪主體基本上是農民,他們所觸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槍支、彈藥罪。XX年我院審理的3件涉槍案件均為此種類型的犯罪,犯罪主體均為農民,他們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槍支多為多年前購買或父輩遺留下來的,在多次的清繳中沒有上繳或是沒有全部上繳。他們私藏、持有這些槍支目的只是為了平時打獵之用,並無它用途。正由於他們的文化水平較低,對法律的瞭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槍支的行為已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他們在庭審中對自己的行為均表示後悔不已,悔自己平時不學法、不懂法,才造成今天這種不守法的後果。對於此類的犯罪,考慮到他們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有別於那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法律對他們的處罰一般較輕,符合緩刑條件的,在對其進行嚴厲的法制教育後,一般處以緩刑。 三、私營礦主為了追求更大利益,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 由於我區部分地區地處丘陵、礦區,一部分礦區的私營礦主為了能減少費用,追求更大利益,在沒有通過正當渠道的情況下購進爆炸物,而構成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罪。自99年至XX年我院審理的5起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犯罪中就有2起是此種類型的犯罪。99年我院審理的一起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的案件就較為典型,1999年3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原六合縣採石廠未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的情況下,同意本廠通過被告人林某幫該廠從溧陽市礦化工材料廠購買炸藥,被告人林某明知六合縣採石廠無購買爆炸物品的“二證”,仍幫助該廠與被告人姜某聯繫購買炸藥,姜在採石廠未向其提供“二證”的情況下,將50箱總計1.2噸乳化炸藥從溧陽運至六合縣冶山採石廠銷售。我院在處理該起犯罪時,被告人毛某在庭上供述到,他也明知購買、運輸爆炸物品是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領取相關的證件,但是如果通過這種途徑,在指定的地方購進爆炸物,其最終得到的利益要比通過這種非法途徑少得多,因此,為了能獲得更多的利益,他在明知已觸犯法律的情況下,還是鋌而走險選擇了這條不法之路。 四、農村家庭製作煙花爆竹業的屢禁不止,是造成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犯罪的另一誘因。 目前我區仍是一個以鄉村為主要構成的地區,農村中對煙花爆竹的燃放並未禁止,因此在農村中對煙花爆竹的需求一直源源不斷。雖然有關部門已規定煙花爆竹的製造、買賣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符合一定的標準才能進行,但是由於煙花爆竹的製作工藝簡單,普通的家庭作坊也能完成,故而在農村中仍然存在以家庭為單位制作煙花爆竹的現象。要製造煙花爆竹就必須要購買材料,製造好的爆竹就要銷售,因此在這過程中就會構成犯罪。99年至XX年我院審理的5起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的案件有3起就屬此種情況。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司法解釋的精神,嚴把對“生產、生活需要”這一關鍵問題的界定,從行為人涉爆行為的目的來考察,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為維持正常的生產、生活需要,自己沒有使用爆炸物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沒有被別人用於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就認定行為人是“生產、生活需要”,如果他們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在對他們進行嚴厲的法制教育之後,對其適用緩刑。 從我院近年來審理的涉槍、涉爆案件的概況及特點來看,要減少杜絕此類案件的發生,主要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解決: 一、加大法律的宣傳力度,讓老百姓心中有法,不以身試法。 針對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人羣,多方面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做到讓老百姓心中有法。對日趨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學校作為一個綜合的教育部門,在抓文化教育的同時不能放鬆法制的教育,社會各執法部門也應與學校聯合做好這項工作。我院在這方面就一直堅持給在校的學生上法制課,開展青少年維權活動,給他們帶去真實生動的案例,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只要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了,減少了犯罪,同時也就會減少前文中所談的第一種情形的涉槍類的犯罪。在農村中加大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犯罪的宣傳力度,讓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槍支去幹違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他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同樣也構成了犯罪。在丘陵地區、礦區這類易發生涉爆案件的地區,也應把真實的案例帶下去,把法律帶下去,讓老百姓真正認識到此類犯罪的危害性,以達到處理一件,教

涉槍、涉爆案件概況及特點分析

育一片的社會效果,以此達到減少和杜絕該類案件的發生的目的。 二、社會各部門應聯合起來,加大對涉槍涉爆案件的查處打擊力度,斷絕此類案件滋生的土壤。 農村中的一些非法私藏、持有的槍支、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絕,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對其查處打擊的力度還不夠。自開展“嚴打”整治鬥爭及“治爆緝槍”專項鬥爭以來,已加大了對涉槍涉爆案件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但是由於開展這項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個或幾個執法部門的事情,它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社會各部門都應聯合起來,狠抓不懈,持續地做好這項查處打擊工作。例如對一些手續不齊的私營礦區就應取消其開採權,該責令其停廠停工的就不應手軟;對農村中銷售的煙花爆竹要確保其來源的合法性,斷絕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的銷售渠道,以減少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煙花爆竹生產,從而減少和杜絕這類涉槍涉爆案件的發生。 三、法律對此類案件的處理要做到寬、嚴相濟,不枉不縱,罪刑相當。 涉槍涉爆案件作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犯罪的一種,法律歷來對其打擊力度就很大。XX年5月10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槍涉爆案件的打擊力度就相當的大,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該解釋的執行,當時處理的這類案件量刑普遍較重,我院XX年5月30日審理的一起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的案件,正是執行了該司法解釋,涉案的二被告人均被判處了八年的有期徒刑。後來隨着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XX年10月25日高法、高檢、省公安廳聯合公佈的《關於辦理涉槍涉爆、聚眾鬥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施行,法律對涉槍涉爆案件的處理又有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統一,特別是對“煙花爆竹”、“拒不交出”、“生產、生活需要”等關鍵問題的界定,更有利於司法實踐中對涉槍涉爆案件區別情況區別處理,做到寬、嚴相濟,不枉不縱,罪刑相當。也正是因為司法實踐中各種新的情況在不斷的出現,這就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釋不斷地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適應法制社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