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選民“厭選”原因及對策探析

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選舉代表組成代議機關,並由其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因此人民能否選出代表自己意願的代表、代表能否真正發揮作用,就成為人民能否當家作主的決定性因素。我國的人大制度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民主化程度上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不可否認,人大代表的選舉在有些地方一定程度和一定層面上流於形式,存在選民厭選情況。有關調查顯示:我國近70%的選民對上一次選舉的結果沒有什麼印象[1]。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選民對選舉態度冷漠。有學者指出:選民對選舉的熱情在消退,厭選情緒在增長,選舉組織工作困難加大。選民對無用的選舉不感興趣。領導不願搞選舉,羣眾也不願搞選舉[2]。在實踐中,也經常出現人們不認真填寫選票,隨意填上歌星、寵物、同學、同事的名字,或按上級發下來的名單順序打勾,或看誰的名字好聽、順口就填誰的現象。“厭選情緒在城市中日趨擴散,就連通常以為的精英羣體,如知識分子、公務員、企業家等,也有這樣的苗頭。”“更讓人吃驚的是,人大系統中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對選舉感到厭煩。”[3]這些説明厭選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這無疑使人民行使自己權力的能力大打折扣,也與憲法的精神相悖,因此,找出厭選原因並尋求解決的途徑是十分必要的。 一、“厭選”的原因 (一)利益動機缺位,選舉缺乏內在動力 代表與選民的關係實質上就是現實的利益關係。從法理上講,選民選舉代表作為自己的代言人在人代會上發表意見作決策,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代表為選民服務並向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代表與選民的這種關係是相互給予利益並逐步達到平衡的一種狀況。選民給予代表的利益是讓渡自己的權力給代表,使代表獲得參加國家權力的資格。而這種資格就能使代表在人代會上行使權力,行使權力能給代表帶來尊嚴、成就感、社會尊重和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的自豪感、滿足感。代表一旦依法當選就會獲得這種基本利益。代表給予選民的利益,表現為收集、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替選民説話辦事,防止公共權力對選民可能的侵害,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維護選民利益,讓“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得到實現和維持。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一定程度上和一定層面上選民與代表之間缺乏這種穩固的利益關係,原因在於代表候選人的確定方式上。雖然選舉法規定了“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但在實踐中,代表聯名提名往往受到各種限制,在有些地方實際上名存實亡。實際候選人一般是由有關組織推薦的,最終誰被確定為候選代表,選民並不清楚,這樣選民不瞭解自己讓渡權力給予的那個人品行如何,參政、議政能力如何,使選民感到自己説了不算,自己參加不參加選舉無所謂,選舉與自己沒多大關係。 選民更多地將選舉活動視為政治活動和組織上的人事安排和對一些在專業領域有特殊貢獻或者有專長的人的一種獎賞。據調查顯示,超過50%的人持完全同意和基本同意人大代表的選舉是流於形式[4]。而每當選舉之時各級組織又都認真地組織、安排選舉事宜,要求每位選民必須參加,這在時間上也與選民個人所從事的工作和事業相沖突,選民不得不應付領導的安排,導致厭選。 許多代表也認為自己是被領導選出來的,而不是被廣大選民選出來的,自己當選與否與選民無關,是上級對自己的關照,只要上級組織和領導滿意就行了,選民對自己滿意不滿意,下次選不選自己都不重要,無需爭取選民的支持,因此只有對上級組織和領導負責的意識,沒有對選民負責的意識,也就不會主動去接觸和了解選民的情況,更談不上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以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對百姓的侵害。代表不起作用,選民也不會向代表反映問題。 這種選民與代表相互利益上的缺失,使二者關係離散,選民缺乏參選的利益動機,對選舉表現出較大的冷漠,使選舉流於形式。 與我國城市選民的厭選行為相對照,農村選舉卻是另一種狀況。近些年,我國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熱情參加也充分説明了利益動機在選舉中的決定作用。大家知道,村委會實行“海選”,候選人全部來自村~名推薦,以無記名方式產生,村民熟悉和了解候選人情況。選民登記時,選民對誰有選舉權誰沒有選舉權非常認真,提誰不提誰做候選人,每人心裏都有自己的打算。投票之日,不少地方都是傾村出動,自發地維持秩序,監督計票工作,直到選舉結果出來才離開,甚至年逾古稀的老太太也要讓孫子背到選舉現場去參加選舉[5]。村民為什麼以如此高的熱情參加村委會的選舉,就是因為誰當選,對村的發展、自己家庭的利益有直接影響。因此,我們可以確定城市選民利益動機的缺失是導致在一定層面上、一定程度上厭選的直接原因。 (二)代表兼職,角色混淆,使其無法很好地履行代表職責 我國現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主要採用的是兼職代表制,即代表的主要時間精力不是放在代表工作上,而是以其他工作為本職工作,代表工作為輔助工作。但隨着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人大所議事項複雜化和專業化,議事工作日常化,兼職代表就無法完成代表的職責。傳統上認為的兼職代表的優點恰恰成了它的缺點。代表們在本職工作上要有所建樹,在職場上打拼忙碌,從事各種社會活動、業務往來或學術研究,往往無暇顧及代表工作。很多代表沒有足夠的時間去調查研究選民的意向,在短短的會期裏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對議案、政府工作報告進行思考,代表本身也有很多問題搞不清楚,就只能人云亦云了。 同時,由於兼職,不少代表是政府官員,他們既要參與決策,又要負責實施;既要代表選民,又要站在政府立場上。這種角色重疊混淆嚴重妨礙了代表職能的發揮。在現實中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往往當選為人大代表,又使人們對“代表”意義理解上產生偏差,認為當代表是一種榮譽。 這種代表職能的虛化、角色的混淆和對人大代表意義理解的偏差都是兼職引起的。人們感到人大代表與己無關,誰還願去向人大代表表達他們的政治意願、經濟要求或困難。選民與代表的這種疏離直接影響了參選的積極性,厭選也就不奇怪了。 (三)代表結構不合理,部分代表無履職能力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需要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參政議政的能

我國城市選民“厭選”原因及對策探析

力。但從目前人大代表的結構來看,部分人大代表無參政能力。他們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也許是能手,但很少關注社會問題,沒有什麼見解,提不出有分量的建議。由於代表本身能力和態度的問題,選民體會不到代表的作用,對代表不認同,這也是選民對選舉冷漠的原因之一。 二、對策建議 (一)擴大直選範圍,引入競爭機制 選擇性和競爭性是任何選舉的內在屬性。選舉人與候選人之間是選擇與被選擇關係,選舉人自主選擇候選人,候選人之間是平等競爭的關係。如果沒有競爭就無所謂選舉。我國在縣級以下(包括縣級)選舉代表時,採用的是直接選舉法;而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選舉則採用間接選舉法。我認為間接選舉法是造成選舉流於形式的成因之一。如果説在直接選舉的條件下,選民與候選人還有一定聯繫的話,那麼在間接選舉下,候選人與選民不能見面,候選人不向選民表明態度,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的關係更加疏遠。這就難以保證間接選出的代表的素質、參政議政能力。現實的矛盾也表明,人大代表的級別越高,與選民的距離反而越遠。由於選民並沒有親自選舉這些高級別的代表,因而就更缺乏對他(她)們的認同感。而高級別代表由於與選民關係生疏,容易脱離選民,不能很好地表達民情~,脱離選民。因此,應該: 第一,擴大直選範圍。直接選舉相對間接選舉而言,當然是一種更為民主、更為理想的選舉方式。它便於選民直接挑選自己所熟悉、信任的人進入代表機關,代表自己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便於選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見和要求,監督代表的工作;便於代表同選民保持密切的聯繫,充分聽取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也有利於增強廣大選民的權利意識和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直接選舉是充分民主的必然選擇。 擴大直選範圍可先由縣級直選擴大到市級範圍再逐步擴大到全國範圍,候選人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向選民陳述自己的觀點、理念等等。利用現代科技、通訊手段向選民陳述不是件很難的事。 第二,引入競爭機制。從詞源學上的解釋看,選舉就是擇善者而舉之。只有在競選情況下,候選人才能公平競爭。激發選民的參選熱情,吸引他們積極參加選舉,選舉過程中相關行動者之間形成有效的博弈,選民、候選人、選舉主持人、選舉監督者之間信息暢通,候選人通過競選使選民對他的情況包括履職能力、內在素質、政見、供職主張、道德品行等都有所瞭解,選民才能擇優而選之。真正民主的選舉只有通過競選才能體現出來。通過競選也使當選代表珍惜得來不易的當代表的機會,增強代表的使命感,盡心盡責地為選民出力。在日益現代化的今天,在中國並不是不能進行直接選舉和競爭選舉,而是我們的制度怎樣設計、安排、選擇。 (二)實現人大代表專職化 專職代表制是指代表不兼任其他職務,而以代表職務作為其本職工作,並享有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的代表制度[6]。專職代表製為大多數實行代議制的國家所採用,有“議會之母”之稱的英國實行專職議員制,美國也實行專職議員制,各國幾乎都用憲法和專門的法律規定議員或代表在當選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我們雖然不能照搬國外的做法,但對我們有益的經驗還是值得借鑑的。 人大代表的專兼職狀況直接關係到代表職務職能的發揮和履行的質量。隨着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大所議事項的複雜化和專業化客觀上要求代表職業化。因此,改革代表制度,實行代表專職化,以充分發揮代表的作用,有效地扭轉厭選及選舉流於形式的局面。 為實現代表專職化,筆者提出如下幾點建議:(1)人大代表專職經費實行財政預算單列制度,以解決代表的後顧之憂,使他們放下包袱認真履行代表職責。(2)減少代表名額,現在全國人大代表按我國選舉法的規定達3000人之多,如此多的人數不利於討論問題、展開辯論、做出決策,效率也很低下。筆者認為減少到600人左右即可。(3)專職人大代表應有自己的辦公場所、經費,可僱用文祕人員,配備助手。(4)先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專職化,再逐步推至所有人大代表專職化。(5)確定代表的收入問題。 當然實行代表專職化,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我們這樣一個還不是很富裕、“吃皇糧”的人不能再增長的情況下,具體怎樣操作,怎樣逐步實行專職化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