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作調研報告(通用3篇)

拆遷工作調研報告 篇1

徵地拆遷事關益陽發展全局,事關羣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是一項十分重要、也十分棘手的工作。根據市委主要領導指示,最近,由市委政研室牽頭,市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事務處(以下簡稱“市徵拆處”)配合,就中心城區徵地拆遷體制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查。調查組先後到益陽高新區、赫山區、資陽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分別聽取了情況介紹和意見建議,召開了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城建投、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制辦等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座談會,組織財政、編辦就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召開了“三區”部分村黨支部書記座談會,就徵地拆遷問題聽取了基層幹部的意見。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拆遷工作調研報告(通用3篇)

一、中心城區徵地拆遷體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心城區集體土地的徵地拆遷由市徵拆處代表市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許可,並進行具體的徵地、拆遷、安置工作。每宗地的徵用拆遷大約要經過20個程序,包括接受項目主體申請、組織用地預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發佈徵地公告、支付補償資金、拆遷安置等等。徵地拆遷安置的具體操作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由市徵拆處直接承擔,有關區、鄉(鎮)、村組配合。在這一模式中,包括公告、丈量、安置在內的所有工作環節和步驟都由市徵拆處完成,村組幹部協助配合做工作。這部分主要是城建投的儲備土地、市本級重點項目用地等。比如益陽大道兩廂部分土地的徵拆。這一模式在工作中大約佔35%。

二是由市徵拆處領導監督、“三區”具體負責。這種模式主要是園區用地(也包括“三區”的其它部分項目)。目前市徵拆處分別在益陽高新區、龍嶺工業園、長春工業園設立了徵地拆遷辦公室,由這幾個辦公室按法定程序出示法律文書,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具體工作主要是由“一區兩園”負責,相關村組配合完成拆遷和安置工作。這一模式在工作中大約佔50%。

三是益陽高新區、赫山區、資陽區自行組織徵拆。即“三區”在未取得徵地拆遷許可的情況下,以區重點辦、項目指揮部的名義組織實施,或交由區建設局、各園區拆遷部、區國土資源分局徵地拆遷測繪隊等部門進行徵地拆遷。比如資陽台資工業園部分項目、赫山茶葉市場部分配套項目、益陽高新區部分項目等。這一模式在工作中約佔15%。

當前中心城區徵拆工作體制主要存在三個問題:

(一)機構設置與工作職責不相適應

市徵拆處是歸口市國土資源局管理的正科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主任高配為副處級(一直未配備到位)。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定其“宗旨和業務範圍”是:“代表市人民政府承辦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市內所有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徵地拆遷工作”。目前市徵拆處實際承擔的職責主要有8項:新增建設用地報批資料的組織,代表市人民政府實施徵地拆遷,確定安置地,領導“一區兩園”的拆遷工作,參與市人民政府徵拆安置政策的制定,協調徵拆矛盾、應訴,協調各級各相關部門支持徵拆,申請司法強制騰地。

實際工作中,市徵拆處除行政許可外,主要工作就是協調。其協調上至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中級人民法院、“三區”政府等,橫向涉及市國土資源局的8個內設科室,向下延伸到了鄉鎮、村、組、農户,範圍相當廣,中間所要調處的利益衝突、矛盾糾紛層出不窮。要一個正科級單位代表市人民政府去協調“三區”和市直部門單位,事實上很難做到。

(二)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不相適應

一是工作量大、人員少。這些年,隨着城市的加速擴容、招商項目的大量進駐,中心城區徵地拆遷工作量大幅增加。前些年,中心城區平均每年集體土地的徵用拆遷面積為3000畝左右,20xx年為4500畝,預計今年將達到5000畝以上,相當於每年徵拆一個行政村。目前市徵拆處的工作涉及到“三區”的56個行政村,近段必須完成的徵拆任務涉及龍洲路建設、十洲路建設、益寧城際幹道建設等8個重點項目80多宗地。而市徵拆處在編在崗人員僅有9人,要高效完成這些工作,確實人手不夠。

二是人員素質與工作要求差距較大。由於拆遷任務重、時間緊,市裏專門機構人員少,“三區”紛紛從機關單位臨時抽調工作人員進行拆遷。這從推動工作的需要來説是必要的。但是臨時抽調的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相當一部分人不具備從事拆遷工作所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羣眾工作經驗及專業技術知識,容易引發種種問題。比如有的為了儘快完成任務,常常人為地改變徵拆補償安置政策,形成了一個工作隊實行一個拆遷標準甚至多個標準的混亂局面。

(三)工作機制與依法高效辦事的要求不相適應

徵地拆遷工作既要依法又要高效。但目前的工作機制遠不能與依法高效的要求相適應。一是市與區之間沒有統籌協調機制。徵地拆遷許可權在市級,但大部分拆遷任務由“三區”承擔,這之間有很多事項需要溝通銜接、共同協調解決,但目前市徵拆處事實上不能承擔協調職責,政府也沒有形成統一規範的協調機制,出現問題往往由市委、市政府領導臨時出面協調,政策口徑很難統一。二是市與區在徵拆工作中是鬆散關係,沒有規範約束。市徵拆處本來人手就少,沒有主動管“三區”的徵拆;而“三區”為了加快徵拆速度,常自主徵拆,當搞不下去時才回過頭來找市裏,造成了工作被動。如大桃路建設,從1996年開始由赫山區重點辦進行徵拆,到20xx年幾棟房子拆不下了,才告知市徵拆處。三是各級徵拆相關部門沒有形成配合聯動機制。徵地拆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國土、建設、規劃、電力、自來水等20多個部門,只有各部門齊心協力、形成合力,才能把工作做好。但當前相關部門的工作還沒有形成聯動機制。比如,目前高新區鋪開了18個徵地拆遷安置點建設,至少需要新架18台變壓器,但目前只架了4台。自來水管道鋪設也存在類似問題。配套設施跟不上,直接影響了拆遷安置進度。

二、目前這種徵拆體制帶來的不利影響

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部分拆遷主體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四款規定,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進行公告並組織實施,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地級市所轄區人民政府無權發佈徵地拆遷公告。而目前“三區”有一部分徵地拆遷,無論是徵用土地公告,還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大多是以不具備法定主體資格的區重點辦、項目指揮部、園區拆遷部等的名義進行,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二)實際補償標準不一。20xx年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益陽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3號令)和20xx年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益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4號令),從政策上統一了集體土地上徵拆安置補償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體制不順,“三區”各自為政,造成了一個補償政策多個補償標準的局面。一是補償範圍不一致。主要情形有:房屋周邊的青苗在徵地時已經補償,在拆遷房屋時又重新列入補償範圍;房屋自然隔熱層是房屋主體,已列入房屋拆遷補償範圍,但有的區將其作為“小屋面”,在房屋主體補償之外另行追加補償,等等,均有悖於4號令。二是台基安置面積不一致。益陽醫專、城市學院新校區建設徵拆任務分別由高新區和龍嶺工業園完成。在工作中,高新區嚴格按每户60平方米劃給安置宅基地台基,而龍嶺工業園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降低工作難度,按每户80平方米、甚至120平方米劃給安置宅基地台基,造成了當地羣眾的攀比設阻。大明村以前屬龍嶺工業園管,執行的安置台基面積是每户120平方米,而去年大明村劃給高新區,只能執行每户60平方米安置台基的政策,拆遷時很難做通羣眾工作。三是丈量標準不一致。拆遷中沒有統一明確的丈量主體,導致個別工作人員在丈量房屋面積時“放水”,左鄰右舍差不多大小的房子,丈量結果卻相差十幾、幾十個平方,導致補償不均,羣眾意見大。市徵拆處20xx年在赫山區抽查兩個徵拆項目,結果區裏丈量的面積比市裏抽查丈量的面積大20%。四是對個別刁蠻户被迫提高徵拆標準。有的地方在徵地拆遷中,沒有按政策嚴格控制,對胡攪蠻纏的,為了儘快解決問題,往往以多支付費用的妥協方式解決,而對於勢單力薄的,則往往採取強制手段。

(三)基礎工作薄弱。由於市徵拆處力量有限,區裏拆遷工作有待規範,再加上市與區在徵地拆遷工作中缺乏協調,各相關部門配合鬆散,導致徵地拆遷基礎工作薄弱,沒有一個部門牽頭收集整理各種徵拆户信息檔案。特別是村民户籍信息、婚姻信息、村民實際房屋數量、安置户信息、衍生安置户信息等等,都是徵地拆遷工作中必須掌握的重要信息。這些信息資料的缺失,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比如有的村民在安置中一户多基,有的以假離婚來騙取安置補償和安置台基,有的被安置了幾次。這樣導致該安置的安置不了,不該安置的多處安置,羣眾意見很大。市城建投反映,赫山區毛家塘村總户數為765户,安置面積達到了300畝,根據安置經驗推算,每畝安置面積至少可安置4户拆遷户(包括配套設施),300畝安置面積至少可安置1200户拆遷户,而村裏現在仍然説安置點面積少了,但有關部門又拿不出具體資料來證明他們的違規安置問題。

(四)程序不規範。由於缺乏市徵拆部門的必要指導,區重點辦、項目指揮部抽調來的工作人員業務不熟,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出現了行政指揮的隨意性,導致工作程序違法,成為徵拆訴訟的主要起因。一是未經批准實施徵拆。按程序,只有在收到省國土資源廳的建設用地許可批文後,才能進行徵地拆遷工作。但為了趕進度、及時交地,有一些項目常等不及批覆即開始拆遷。二是不按規定公告或公告內容不全。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徵用土地文件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以書面形式公告;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由於區裏知道自身無公告主體資格,所以有些項目用地乾脆不公告。有些以“三區”名義進行公告的,也未按規定的內容進行,要素不全,內容不完整。三是沒有按規定聽取羣眾意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後應聽取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但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省略了這一程序。正是由於一些徵拆項目一開始就不按程序走,遇到困難才“補火”,反而耽誤了徵拆時間。赫山區毛家塘村涉及梓山苑小區配套開發用地,需遷墳486座,去年11月,赫山以區重點辦名義發佈遷墳公告(不具備公告主體資格),公告期滿後採取強制遷墳措施(沒按程序申請),導致當地羣眾不滿,於今年3月“兩會”期間集訪省政府,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現在只能回過頭來重新申請市徵拆處走相關工作程序,大大延誤了徵拆時間。

(五)增加了徵拆成本。目前,徵地拆遷補償經費的運作模式是:項目主體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後,按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取得款交市財政,市財政將徵拆成本按土地來源分別付給市城建投或市土地儲備中心,再由市城建投或市土地儲備中心支付給市徵拆處或“三區”重點辦、長春工業園、龍嶺工業園,上述部門再將補償經費交給村,然後由村上按比例留成後分發給拆遷户。由於補償經費是市財政支付的,而財政並沒有監督這批經費運行的全過程,代表市人民政府的市徵拆處又沒有力量、在現行體制下也不可能全程監控到補償經費的運行過程,因此造成資金管理漏洞,也引起了各方爭利。一方面,羣眾向政府爭利。比如:一些農户只要獲得徵地信息,就在徵地拆遷前大肆搶種、搶栽、搶修、搶建,實施拆遷時就漫天要價,很多時候,具體實施的基層組織往往被迫遷就。另一方面,下級(包括區、辦事處、鎮、村)向市裏爭利。比如多造拆遷預算、丈量“放水”等等,各級都可以從中得利,這無形中增加了政府徵地拆遷成本。

三、對理順中心城區徵地拆遷體制的建議

(一)調整機構設置,科學界定職能

根據工作需要,借鑑常德、婁底等地做法,建議將益陽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事務處升格為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同時加掛“益陽市人民政府徵地拆遷辦公室”牌子,歸口市國土資源局管理。主要職能是:組織新增建設用地報批,代表市人民政府實施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安置,統一規範“三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拆遷安置,為市人民政府調整完善徵地拆遷安置政策當好參謀,協調各級各相關部門支持徵地拆遷安置工作,接受農民羣眾諮詢、來訪,申請司法強制騰地,集體土地徵地拆遷安置相關案件的應訴,收集整理徵地拆遷信息資料。

升格後的市徵拆處內設徵拆一、二、三科、綜合科和辦公室,一、二、三科常駐“三區”,分別負責組織“三區”的徵拆工作。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三名副主任分別兼任一、二、三科科長。

(二)配齊配強工作力量

建議市徵拆處的人員定編25人為宜,其中徵拆一科、二科、三科分別為5人,綜合科、辦公室9人。人員來源採取國土資源局內部調節和公開考選相結合的辦法解決。

(三)健全工作機制

一是規範相關程序。中心城區徵地拆遷必須統一規範。要明確規定,中心城區所有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主體是市徵拆辦公室,必須實行“四統一”,即:由市徵拆辦統一發布徵地拆遷公告、統一丈量測繪、統一補償標準、統一核算補償費用。具體實施由“三區”和有關辦事處、村密切配合,既依法辦事,又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徵地拆遷工作聯繫協調會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徵拆辦具體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三區”等單位參加,定期召開徵拆工作聯繫協調會議,商討協調有關工作。三是規範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經費的發放管理。“三區”和各相關部門必須設立拆遷安置補償經費專用帳户,嚴格做到專款專用;要嚴格區分拆遷補償經費和工作經費,不能混同使用,更不能超越標準使用工作經費;財政、審計部門要完善監管辦法,加強審計,嚴格監管。

四、當前徵地拆遷工作要特別重視解決的四個問題

徵地拆遷是一項十分敏感的工作,如果操作不當,會引發許多矛盾和問題。調查發現,影響益陽徵地拆遷的因素除徵拆體制機制問題外,還有四個問題比較突出,亟需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

1、拆遷安置點建設問題。安置點建設是決定徵地拆遷進度至關重要的一環。按有關規定,要先安置、後拆遷,被拆遷户在動遷騰地之前要落實好具體安置地塊,完成該地塊“三通一平”工作;被拆遷户的安置過渡期不應當超過9個月。事實上大多沒有做到。近些年來,中心城區平均每年的拆遷安置達1000多户,絕大部分是採取貨幣補償、異地(安置點)建房的安置方式。目前安置點建設制約主要存在三個問題:一是安置點缺乏統一規劃,操作無所適從。無論是《益陽市城市總體規劃》,還是《益陽市市區住房建設規劃(20xx—20xx)》都沒有對村民拆遷安置建房進行規範。龍嶺工業園、長春工業園、高新區分別於20xx年、20xx年、20xx年制定(或修訂)了詳細規劃,雖然確定了一批村民安置點,但由於用地調整等原因,部分安置點被反覆變動,有的甚至被撤銷而沒有及時增補,客觀上造成了安置地數量不足,影響前期操作,也導致了亂搭亂建、重複拆遷等問題。二是安置點選址相對偏僻,羣眾不滿意。有的安置點被安排在偏僻地段,羣眾認為生活不便,缺少發展空間。有的安置點被安排在山丘區或低窪地,增加了建設成本,拉長了建設週期,羣眾也不願意去。三是安置點建設滯後,歷史遺留問題多。拆遷安置點從啟動建設到投入使用有一定的建設週期。從實際看,由於建設主體不明、前期資金投入不夠,我老祕網市中心城區現有安置點的建設嚴重滯後,道路、水電等基礎設施配套慢,遠遠不能滿足拆遷需要。高新區1995年至20xx年間完成了拆遷卻沒有及時進入安置點的農户達70%左右,近三年的拆遷户大部分還居住在親戚、鄰居家或者臨時“過渡房”裏,部分拆遷户在“過渡房”內一住數年甚至上十年。龍嶺工業園在20xx-20xx年曾一度出現村組為主支配村民拆遷建房安置台基的做法,造成很多遺留問題。基於此,調查組建議:一是市裏要抓緊做好拆遷安置點詳細規劃。規劃一經確定,就要嚴格執行,努力形成小區化的安置新區,避免重複拆遷。二是加大前期投入,適當超前建設拆遷安置點。三是要堵疏結合,在澄清底數、確認資格後,依法規範受理村民分户建房審批,按照一户一基、一律進拆遷安置點建房、手續齊全等要求批准村民建房,既堵死違法建房,又疏通合法建房。同時要下決心清理解決村民建房的有關歷史遺留問題。

2、失地農民的後續保障問題。據統計,目前我老祕網市中心城區失地農民總數約3.5萬人,其中益陽高新區0.92萬人,赫山區1.45萬人,資陽區1.13萬人。由於目前我老祕網市尚未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加上缺乏就業創業技能,沒有明確的未來預期,結果導致相當一部分拆遷户心理失衡,不配合政府和部門的工作,強攬工程、強裝強卸等問題大量存在,造成項目建設環境不優。我們認為,失地農民也是城市的主人,他們為城市的發展讓出土地,作出了犧牲,理應共享城市發展成果。所以,調查組建議:一是加緊出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儘快出台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辦法,為他們解除後顧之憂。要加快完善失地農民轉為城市社區居民的管理銜接。二是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機制。政府設立專項資金,採取免費培訓等方法,更多地為失地農民提供繼續教育機會,提高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使其有能力自謀出路。同時,政府要加強拆遷安置點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努力拓寬失地農民的就業空間。三是扶持發展集體經濟。通過集體經濟發展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機會,增加社會福利。

3、拆遷安置基礎信息資料收集管理問題。調查中我們瞭解到,由於歷史原因、管理缺位等,目前中心城區規劃區內的居民和村民的土地、住房、分户等情況底子不清。特別是村(居)民建房情況混亂,沒有手續或手續不全,絕大部分沒有依法辦理土地證、房產證,待實施徵地拆遷時麻紗很多,嚴重影響拆遷進度。調查組建議:由國土、規劃、公安、民政等部門抽調專門力量,會同三區有關街道(鄉鎮)、社區(村組)等基層組織,對中心城區所有農户的在冊人口、住房、田土、從業狀況進行全面摸底調查,建立完整的信息檔案,歸集到市裏統一管理、隨時調閲,這將為徵地拆遷工作帶來很大的便利。

4、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亟待加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的規定,根據土地權屬不同,集體土地的徵用拆遷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分設。因此,目前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工作由市房管局(安全與拆遷管理科)代表市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許可。隨着益陽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些年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工作量也隨之劇增,過去每年拆遷量為20萬平方米左右,今年中心城區計劃拆遷房屋面積66.2萬平方米、搬遷户數為7196户,相當於過去三年的總和。而目前市房管局安拆科僅有3人(其中1人從外科室抽調)。由於人員太少、機構設置與所承擔的職責不相適應等原因,中心城區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遠沒有到位,以致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房屋拆遷沒有獲得行政許可,隱藏了許多矛盾和問題。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鑑婁底、岳陽等地做法,調查組建議:將市房管局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職能剝離出來,以其為基礎成立“益陽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定為副處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歸口市房管局管理。內設拆遷管理科、政策法規科、綜合科。主要職能是:編制益陽市拆遷年度計劃,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國有土地上拆遷行政許可,指導、監控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拆遷行政裁決,拆遷單位資質管理,房屋拆遷安全監管,決定申請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調處拆遷糾紛、處理徵拆信訪,國有土地拆遷安置相關案件的應訴,收集整理拆遷信息資料。建議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人員定編為12人,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拆遷管理科5人、政策法規科2人、綜合科3人,人員來源採取市房管局內部選拔和公開考選相結合的辦法解決。

拆遷工作調研報告 篇2

近年來,隨着一大批省市重點項目在十堰市茅箭區開工和推進,但因拆遷補償引發了上訪,羣體性事件激增。如何解決拆遷工作中突現的各類矛盾,讓拆遷羣眾分享項目建設、經濟發展帶來的實惠,這些問題如處理不好,很可能會引起大的事端,影響社會的穩定。如何破解這個難題,筆者在十堰市茅箭區開發區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

一、當前拆遷工作現狀

(一)重點建設項目多,經濟發展迅猛。20xx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42個;20xx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50個,同比增長120%;20xx年開發區在建重點建設項目60個,同比增長120%。20xx年,開發區實現工業總產值110億元,同比增長9%;固定資產投資30.8億元,同比增長21.7%;園區入駐企業195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52家,雙億企業11家,成功躋身全省52家重點產業集羣,開發區正逐步建成東風商用車8萬輛重型車新基地、整車及改裝車基地、汽車關鍵總成和核心零部件生產基地及先進製造業生產基地。

(二)矛盾突出,信訪量大。20xx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24件,56人次,無羣體性事件和赴省進京信訪事件;20xx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35件,135人次,無羣體性事件,赴省進京信訪3件1人,信訪件同比增長150%;20xx年開發區接待來信來訪65件,250人次,集體信訪件11件,186人次,赴省進京信訪21件3人;信訪件同比增長190%。在這些信訪件中,要求分配宅基地的佔信訪總量的60%,反映村組集體分紅不合理的佔信訪總量的30%,反映土地補償金、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分配不合理的佔信訪總量的10%,所有信訪件均與項目建設拆遷工作有關。

(三)各項保障機制不斷建立健全,拆遷羣眾得到妥善安置。目前,開發區因項目建設累計拆遷2051户,佔總户數的68%;涉及房屋拆遷面積21.5萬平米,失地農民6450人,佔總人口的68%。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生產生活問題,開發區一是通過土地置換,將高速公路、市政建設項目和工業園區拆遷出的近20xx户拆遷户實行集中安置。按照新農村建設標準,分別在天津路、東風大道、許白路沿線陸續新了民和、民安、梅子、銀杏等12個拆遷户集中安置小區,統一規劃配套了水網、電網、管網、路網、綠化、閉路電視和通迅等設施。二不斷加大對拆遷羣眾的就業培訓,免費向失地農民提供用工信息,免費提供就業培訓。幾年來,開發區共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3493人,社區再就業培訓2506人;新增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590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2667人。三是進一步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以農民特別是拆遷失地農民就醫、就學、養老問題為重點,積極推進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參保率達99%;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醫療救助體系,開展拆遷羣眾特困人口大病救助工作,拆遷羣眾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合率達100%;落實拆遷困難羣眾低保待遇,目前, 1780户拆遷羣眾、3141人拆遷羣眾享受農村低保待遇,拆遷羣眾的應保盡保率達100%。四是集體經濟得到進一步壯大。目前,開發區已有9個村的集體經濟收入超過5萬無,通過村組集體分紅,拆遷羣眾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

二、拆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徵地拆遷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繁重、影響很大,在徵地拆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不及時到位、安置不落實、保障機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

(一)徵地拆遷政策不完善。目前,我國已頒佈了《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徵地拆遷政策還是顯得不完善,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1、補償標準不一致。在項目徵地拆遷工作中,往往出現同一時期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情形。如天津路片區千畝山地整理項目和東風傳動軸項目同是開發區轄區20xx年的徵地拆遷項目,天津路片區千畝山地整理項目土地補償費標準是45000元/畝,而東風傳動軸項目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是320xx元/畝,20xx年東環路項目的補償標準也是320xx元/畝,補償標準不一樣,造成補償標準低的拆遷户心理失衡,對項目拆遷產生牴觸情緒。二是農村村民徵地拆遷補償標準與同時期城市居民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城市居民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為還建房屋,還建的房屋面積是原房屋面積的1.2倍至1.8倍,按現有市區房屋均價4500元/平方米計算,則市區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為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目前,開發區轄區項目拆遷補償標準是磚混有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為585元/平方米,磚混無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為90元/平方米,相差甚遠的補償標準給徵地拆遷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也引發了不少糾紛。

2、補償標準偏低。長期以來,開發區轄區農村徵地拆遷工作一直執行着十堰市物價局20xx年出台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該標準規定:磚混結構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標準進行補償,但現在在農村建房的成本價為800元/平方米,拆遷户就面臨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補償款就蓋不起或者買不起與原有面積一樣的房屋。作為徵地拆遷對象的農民,希望儘可能得到合理補償,或者多一點補償,以維護自己的生計和權益。這就會引起利益上的衝突與矛盾,這是徵地拆遷工作中各方面都要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

3、徵地拆遷手續不完備。由於現行土地審批制度不能適應城市開發建設的速度,客觀上也存在先徵地拆遷後補辦拆遷手續的違規操作程序,或者是邊拆遷邊辦徵地手續,沒有按照規定先辦徵地手續後拆遷。加之部分拆遷户認為一些項目建設拆遷並非公益事業拆遷,拆遷不具備合法性,由此導致的直接後果是他們對於拆遷工作產生反感和牴觸,這也給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如:近兩年來,西坪村瞿某某以項目徵地手續不完備為由先後多次向國家、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和新聞媒體寫舉報信,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和問題。

(二)拆遷户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徵地拆遷中,拆遷户的利益在一些方面得不到保護,具體表現在:

1、補償款未及時到位。在徵地拆遷中,有些政府部門對拆遷中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費的發放監督不夠完善,加之補償金一般先拔到村委會,由村委會發放到拆遷户手中,不是由項目部直接發給拆遷户。一些村幹部往往以種種理由拖延不發給被拆遷户,甚至存在將拆遷户補償款抵扣上訪費或拆遷户拖欠其它費用的現象,造成拆遷户不滿,必然妨礙徵地拆遷工作的進行。如20xx年9月,許白路沿線的許家棚村、回船村、鴛鴦村、胡家村部分村民發生集體上訪,反映

許白路項目的土地補償費及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尚未兑付問題。

2、拆遷户安置工作不力。個別項目在徵地拆遷後對拆遷户的安置不及時,在拆除農户房屋後遲遲未啟動安置工作,拆遷農户失去土地和房屋後,如果得不到及時妥善安置,其根本利益得不到保證,不僅不利於徵地拆遷工作,更易於激化社會矛盾,影響政府公信力。如20xx年2月,劉灣村40餘户正和項目拆遷户,以拆遷後安置工程未啟動為由集體圍堵正和大門、在正和圍牆上懸掛橫幅。

3、個別社會保障措施尚未配套。開發區轄10個村,有農業人口9430人,3023户,因項目建設拆遷農户達2051户,佔總户數的68%;失地農民達6450人,佔總人口的68%。原有土地面積6692畝,現有土地面積670畝,僅佔原有土地面積的10%。拆遷農户就是失地農民,他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後,雖然政府也對失地農民的養老、醫療、就業、生產生活等問題出台了一些惠民政策和具體辦法,部分年青的新生代農民能很快融入和適應城市生活,但中老年農民因沒有受過工業技能培訓和文化水平不高的限制,很難找到一個生存之道。

(三)個別拆遷户拆遷心態不正。他們挖空心思,不惜一切手段,想借項目拆遷達到“拆遷富”。

1、個別拆遷户以非法上訪、鬧訪、在媒體上發表不實言論等方式引起社會關注,枉圖混淆視聽、以此達到個人目的。如在東風傳動軸廠遷建項目中西坪村村民瞿某對其一間土木結構正式房和八間小臨時房補償九萬餘元的補償數額不滿,要求補償二十萬元。在其無理要求被拒絕後,他便以阻撓項目施工,到省、市、區等處上訪,鎖開發區辦公大樓、在網上和其它媒體上發表不實言論等過激行為給政府施壓。

2、個別拆遷户以突擊搶栽搶種、搭棚等方式,枉圖達到獲取高額補償費的目的。個別拆遷户在得知項目啟動建設的消息後,一夜之間,在幾分的菜地裏插上幾十萬棵樹苗,並要求對該幾十萬棵樹苗以50元/棵的標準進行補償。還有個別拆遷户突擊搭“大棚”、“鐵棚”。

3、一部分拆遷户抱着“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態,為達到目的,就組織有共同利益訴求的人反覆鬧事,以對抗手段製造影響。如徐家溝村四組、五組、六組、七組部分所謂天津路片區拆遷户以分配宅基地為由經常有組織的到市政府、市信訪局鬧訪,據瞭解,該部分所謂拆遷户大部分屬户口不在徐家溝村,拆遷時從未在徐家溝村生活居住過,但在拆遷時往往又以與住在該村某位村民有所謂房屋聯建協議為由,主張自己也是所謂的拆遷户,而要求分配宅基地。這部分人為達到自己的利益訴求,成立了所謂的維權小組,並規定若有人不參與集體上訪,在分配宅基地時取消其宅基地分配資格。這類信訪件只要有人挑頭,便一呼百應,極易發展成為羣體性事件。

(四)個別幹部工作方法不當。在拆遷工作中,個別幹部政策掌握不準,行政不依法、工作方法失衡,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1、個別村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未依法行政。如劉灣村老上訪户趙某自20xx年以來,以20xx年普林工業園建設拆遷時未給其分配宅基地要求分配宅基地為由,在“三訪終結”後還多次赴省進京纏訪鬧訪。追根溯源是村委會在分配宅基地時未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對宅基地分配對象和分配範圍只是少數人商量後予以確定,既未制定書面的分配方案,也未有文字性的會議記錄。這在當時農村宅基地申請政策寬鬆、宅基地充裕、房地產市場尚未升温、宅基地無市場價值的情況下,宅基地分配不是農村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拆遷農户對宅基地分配並無太大異議。但自20xx年以來,隨着房地產市場的升温,宅基地分配成為村民的利益焦點問題。趙某此時提出當時其符合宅基地分配對象,要求分得一塊宅基地時,村委會卻沒有書面宅基地分配方案或會議記錄,使趙某不能信服,造成其累訪累訴。

2、個別幹部工作方法簡單失衡。個別幹部在處理拆遷釘子户、難纏户問題時,為加快項目進度,一味遷就滿足這部分拆遷户的無理要求,造成了老實人吃虧的局面,從而使大多數配合拆遷的村民覺得自己待遇不公、利益受損,引發更多拆遷羣眾的不滿,認為在拆遷中只要耍賴、只要能纏才能獲得利益,形成一種“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問題解決思路。

三、解決拆遷矛盾糾紛的工作建議和對策

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拆遷糾紛表明,拆遷問題表面看是城市化進程推進過程中城市建設的方式,但實際上有着深層次的行政管理方面和體制方面的影響。為此,提出以下防範建議和對策:

(一)教育拆遷羣眾樹立正確的利益觀。加大對拆遷羣眾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拆遷羣眾的法律意識,教育他們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為了建設需要才進行徵地拆遷,拆遷羣眾要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的關係,要清醒的認識到開發建設是國家富強、人民富裕的必由之路,開發建設必然要進行利益調整,不可避免地會損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最終受益的還是大家。

(二)積極發揮政府在拆遷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政府在徵地拆遷工作中要嚴格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堅決制止和糾正拆遷程序不規範、補償標準不統一、補償不及時到位、安置不及時、工作方法不當等問題;另一方面,要對拆遷工作中出現的本級本部門解決不了的羣眾合理要求及時向上級彙報反映,爭取上級的重視和政策支持。

(三)增加拆遷工作的透明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辦事,建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怎樣拆遷如何補償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應向被拆遷户公示,並將拆遷工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杜絕暗箱操作帶來的拆遷户之間相互猜疑、不信任政府而導致的不穩定因素。此外,對於個別拆遷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發生突擊種樹、搭棚、造假墳等錯誤做法,要及時披露與糾正;對於個別漫天要價、無理取鬧、影響很壞的“釘子户”提出的無理要求,應堅持原則,按政策和標準辦事。

(四)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徵地拆遷中很多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基本矛盾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與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加大對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力度,是化解問題的根本。要對有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進行就業技能培訓,並通過多種渠道向他們推薦就業崗位。同時監督指導村委會用好土地補償費這筆集體資金,通過投資固定資產、興辦第三產業、為沒有勞動能力的村民購買養老保險等方式解決村民的生活出路和生活保障,杜絕一些人為謀取蠅頭小利而阻撓施工的糾紛發生。

(五)嚴厲制裁非法上訪、鬧訪纏訪者。對個別無理鬧訪纏訪者,政府應責成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對無理纏訪鬧訪者起到警示作用,杜絕此類事件層出不窮。

(六)提升公務員、村組幹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法培訓、健全村規民約、建立工作制度、嚴肅責任追究的方式,進一步規範基層幹部行為,杜絕違規操作和人為操作現象發生。

(七)組建徵地拆遷專業調委會。建立一個由林業、土地、建設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專業性調委會。在矛盾糾紛發生的第一時間,先由專業性調委會介入,瞭解情況、宣傳法律、講解政策、疏導情緒、化解矛盾。通過第三方調解機制的主動介入,避免一些矛盾因項目上長時間不管不問、羣眾又無處可訴而轉化成羣體性事件或疑難糾紛。

拆遷工作調研報告 篇3

一、當前徵地拆遷引發矛盾的主要表現

(一)期望值過高,徵收補償要求脱離實際。有的想拆一補多,少量補差價,甚至不補差價;有的想通過徵收發財致富,進而漫天要價,無理取鬧;有的不僅要求解決住房安置問題,還要求解決諸如失地、就業、醫保、養老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一旦被徵收人的“希望”落空,就會尋找種種藉口和理由抵制徵收,即使經過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仍然對徵收補償安置不滿,致使徵收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二)謀利益,違反規劃,突擊建房。個別村組平房能加蓋到四層五層,見地就蓋房,致使整個村莊已“無路可走”。暴力抗法現象也是不斷髮生,甚至有人在較短時間內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人為將一家人分為兩户甚至更多户,以獲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使徵收工作寸步難行。雖然我辦對拆遷房屋進行了摸底錄像,但違規建房現象還是屢見不鮮。由於這一問題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是超越紅線建設、改變結構和擅自加層已成既定事實,政府如果嚴格執行規劃及建設的有關法律規定,就要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對抗甚至羣體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法定性,又勢必導致跟風,破壞整個城市規劃結構,製造安全隱患。

(三)被徵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給社會穩定留下隱患。被徵地農民是城市中的弱勢羣體,一些年齡大、文化低、無技能的被徵收户難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業的農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費維持生計,實際生活水平不致於明顯下降。但長遠講,隨着安置費用逐漸用完,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勢必凸現,給社會穩定留下隱患,社會治安狀況堪憂,部分失地農民面臨返貧的風險與日俱增。

(四)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執行難。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都是為維護房屋徵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但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執行難度越來越大,執法人員在羣體抗拆事件中的權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僅靠政府的執行人員不足以應對如此龐大繁雜的徵地拆遷工作,從而影響徵收工作的進度。

(五)羣體性事件不斷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責眾”和“事情鬧得越兇,領導越重視,越容易解決”的心態,成團結夥,集體越級上訪,在社會上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還有一些極少數人為了個人私利,統一口徑,明確分工,造謠生事,挑動羣眾盲目參與。

(六)歷史遺留問題引發信訪重複率高。由於改革的不斷深入,農民已經歷了多次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多,這些問題牽涉的時間跨度長、範圍廣、複雜性強、難度大,難以及時處理到位。從而影響了後續拆遷工作,在處理過程中相關部門拖延、敷衍、推諉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使農民產生不滿和對抗情緒,不斷重複上訪。

(七)媒體的輿論引導失範,持續放大徵地拆遷問題的嚴重程度。媒體的過度聚焦和非理性報道,將羣眾與政府敵對起來,造成和激化了羣眾對政府的對立情緒。作為拆遷工作執行者的政府被輿論完全地孤立,失去了應有的公信力,不僅大大提高了執法成本,同時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不利於和諧穩定社會秩序的構建。

二、徵地拆遷引發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層面造成的原因

1、補償標準不夠統一。存在同一個地段、同一片被徵土地因個別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現象,相同條件的拆遷户補償標準不一致,面積測算標準不一樣,造成羣眾互相攀比。

2、行政行為不規範。政府拆遷部門過於追求徵地拆遷效率而忽視程序的正當性和透明性,當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在不能及時達成協議時,拆遷方為趕進度而發生隨意表態、“強制拆遷”等現象,由此引起被拆遷羣眾的不滿而上訪。

3、政策執行沒有連續性或“斷層”現象嚴重,在徵地拆遷方面有些規定沒有完全依照上級相關規定來執行,與上面政策有不符之處,而隨着羣眾法制意識的不斷加強,維權意識也越來越濃,由此也引發羣眾的諸多訴求。

(二)被徵地拆遷對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那些年齡大、文化低、無技能的拆遷户難以找到工作,由於拆遷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久而久之,這部分人生活出現困難,卻又得不到幫扶或救濟,“坐吃山空”後,又只好回過頭來找政府,在社會上造成了一個不穩定的羣體。

2、被拆遷羣眾牴觸情緒較大。土地做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崗”,失去了勞動對象,多數農民的生活來源沒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輩留下來或自己辛苦一生積蓄而換來的房屋財產,同時要改變他們熟悉的生活環境,打破或影響他們原有所交往的社會關係,從而帶來許多麻煩和不便。這就使得被徵地拆遷對象不自覺地產生一種牴觸情緒,發生一些矛盾與衝突。

3、部分羣眾思想觀念滯後,非理智方式抵制徵地拆遷工作。少數被徵地拆遷對象依法維權意識淡薄,在拆遷中遇到利益衝突時,不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錯誤的認為“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一些村民以個人利益為紐帶形成鬆散組織,採取集體上訪、阻工鬧事等極易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方式向政府施壓,期望以破壞社會穩定的方式來引起政府對自己訴求的重視,具有很大的對抗性,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極大危害了社會安定。

(三)建設施工單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數建設施工單位操之過急,工作方法簡單, 缺少與村組幹部溝通。個別施工單位以建設工期緊張等為理由,在施工前不進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細緻的工作,就開始進場作業施工,從而與拆遷對象形成對立,出現問題又不向有關部門及時彙報,導致政府被動處理問題,處於弱勢地位的農民就會上訪,就會維權,不僅拆遷搞不成,還極易釀成羣體事件,影響社會的穩定。

(四)歷史遺留問題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無合法產權來源和土地使用證明,也無其他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還有一些是已被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違章建築,此類多數無證房屋都是農民羣眾的安身之所,直接關係到被拆遷户的根本利益,可這些又不符合現在的徵地拆遷政策,農民經過幾次拆遷後,久而久之,就成了歷史遺留問題;還有一部分是因為工作人員不懂政策,亂髮言、亂表達、亂承諾,從而造成了拆遷後羣眾的願望得不到實現,在下次的拆遷中就成了歷史遺留問題。

三、解決徵地拆遷矛盾問題的對策建議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補償安置辦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拆遷應本着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與保證社會穩定為原則,對本地的實際現狀、羣眾的願望等進行深入的摸底調查,在準確掌握情況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結合本地的徵地拆遷標準,借鑑外地的先進經驗,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多元化補償安置辦法,不僅僅解決一次性的補償費用,而且要配套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生活、養老、醫療、教育等長遠利益問題,確保被徵地拆遷的農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業,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醫,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規範操作,提高徵地工作透明度。徵地拆遷工作政策性很強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糾紛與矛盾,所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辦事。在徵地調查和徵地補償時,深入村組户,實地調查確保公平、公正。按照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的原則,依法編制徵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同時對徵地全過程拍照、攝像,並將影像資料存入檔案,以備後用。實行目標管理,建立責任追究制和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相互配合,及時溝通,迅速地處理徵地拆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不穩定因素。

(三)加大徵地拆遷政策的宣傳力度。一是在徵地拆遷之前召開農户動員大會,發佈徵地公告,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户宣傳建設項目的重要性和對當地經濟發展的意義及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二是組織徵地拆遷範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幹部進行法律法規的學習,以發揮他們的幅射與帶頭作用,教育和提高全體被拆遷安置羣眾的政策法律素質;三是採用多種形式搞好宣傳,重點宣傳徵地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政策、標準、好處、操作程序,這樣有利於消除被徵地拆遷對象對拆遷的顧慮和疑惑;四是相關工作人員要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深入徵地拆遷對象家中廣交朋友,並一户一户面對面耐心細緻,地做羣眾的思想工作,進行感情溝通和釋疑解惑,多站在拆遷户的角度思考問題,及時瞭解和幫助解決羣眾的實際困難,平衡好國家和拆遷户的利益,將補償安置政策按時落實到位。

(四)全面化解徵地拆遷矛盾糾紛。對於徵地拆遷信訪工作,要堅持領導點名接訪制度,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調有關部門熟悉政策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進行排查,力爭從最基層和源頭上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和隱患,排出時間表,及時化解矛盾。對可能出現的“針子户”要有預案,有方法,盡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對拒不執行徵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強制執行徵拆,以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對搶修搶建、突擊裝修、違規亂搭亂建、煽動阻擾正常施工等違法行為,要迅速、果斷、堅決地予以打擊。

(五)建設施工單位應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設施工單位要成立強有力的組織指揮機構,內部進行組織分工,明確各自職責、範圍和目標,要制訂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網絡,規定相關紀律與注意事項,出台相應的獎罰措施和拆遷户友善和諧相處,條件不成熟不要急於建設,盲目施工,對於重大問題要及時彙報聯繫,防止發生不應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處理徵地拆遷工作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在處理徵地拆遷遺留問題之前,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對問題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考慮,以贏得工作的主動權。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情況,制定方案,落實措施,實行目標管理,突出重點,包乾負責,獎罰兑現。對於部分拆遷羣眾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適當傾斜。此外,還要保持拆遷安置工作的延續性,切實落實對被拆遷羣眾的承諾,勤政為民,廉潔為公,做好羣眾的貼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