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失靈的原因

國企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失靈的原因

國企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失靈的原因

及對策探討

XX級全日制工商管理碩士凌 鋭

以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為基本特徵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的所有者,通常為股東,不必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而是通過經過博奕的委託代理契約,明確委託代理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將經營決策權授予代理人,即經理人員,使其按照委託人(股東)的利益要求從事經營活動。但是在委託代理雙方之間存在着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目標不一致等原因,往往會產生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使其不能完全按照委託人的利益要求開展業務。於是,這就需要委託人對代理人進行激勵和約束,使代理人的行為符合其利益要求,儘可能降低代理成本,以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激勵和約束是一對既對立又統一的有機體:激勵意味着給予代理人以物質和精神上的滿足,以刺激其為委託人的利益工作,而約束則是運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代理人對個人慾望的追求。激勵和約束過多,都會提高委託人的代理成本,一般來講激勵過度的管理者必然約束不足,而約束過度的管理者則激勵不足,二者成此消彼長的勢態,這體現了二者的對立;同時,激勵離不開約束,沒有約束的激勵就好像沒有監督的權利,必然引發代理人對其個人利益的極度追求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 而約束亦離不開激勵,離開了激勵的約束就會缺乏動力,其直接結果就是效率的喪失。激勵和約束正如胡蘿蔔(carrot)與大棒(stick)的關係,是一把雙刃劍,時刻懸在代理人的頭頂,督促其按照委託人的利益行事。

然而現實中,激勵和約束機制普遍失靈,這把雙刃劍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激勵不足。激勵不足是目前國有企業中存在的最大問題,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在工資、薪金等貨幣性物質激勵方面,國有企業及一部分集體企業的管理層與普通職工之間、及與企業所在當地的平均水平之間距離沒有拉開,事實上形成了一刀切;或者,企業採取變通的手段,如發放購物券、提供各種補助津貼、報銷相關個人費用、在職消費等,以灰色收入方式增加了管理層的收入,但是卻沒有增加其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管理層與普通職工的收入距離雖已拉開,但絕對數依然較低。一刀切,説明收入分配上的大鍋飯依然存在,其弊端不言而喻;灰色收入的存在,不但影響了收入分配的透明度,給監督帶來了難題,而且同時降低了可支配收入,削減了在其他方面的支付能力,如購房、娛樂、旅遊、子女教育等;絕對收入低,使得管理層的“温飽”都難以解決,更無心考慮委託人的利益問題了。國有企業廠長、經理的貨幣收入與普通職工的差距普遍在二到三倍左右,絕對數則多在年薪幾萬到十幾萬之間,按照這種現狀,激勵作用確實微乎其微。雖然少數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其管理層的收入較高,像科龍電器的老總年薪高達350萬元人民幣,但這並不能代表普遍水平。而在國外,管理人員的薪金大幅飈升,產生強烈的激勵效應。據美國《福布斯》雜誌公佈,1999年全美國50名收入最高的公司主管中,名列榜首的是長島組合國際電腦公司(ca)華裔董事長王嘉廉,年收入高達6.5億美元,公司紅利360萬美元,其它補償金6.45億美元。名列第二的是美國在線董事長凱斯,年薪57.5萬美元,紅利100萬美元,股票收入1.155億美元。通過比較,這些都表現了一定程度上的激勵不足。

除了物質激勵外,精神激勵作為輔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既是對業績的評價,也是對管理者本人的肯定。在我國這樣一個東方文化底藴深厚的國家,人們給予榮譽與尊嚴以高度的重視。所謂“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良禽擇木而棲,賢臣擇主而侍”的思想深入人心。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分為生理需求、對安全感的需求、對歸屬感的需求、對尊重的需求、對實現個人價值的需求,層次由低到高。而人在這五種需求上,並不是嚴格遞增的,往往會超越層次的侷限,即在較低需求沒有得到充分滿足的情況下,產生對較高層次的需求。中國文化中尤其體現了這一點。因此,精神激勵往往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但現實中,各種榮譽,如勞模、三八紅旗手、先進工作者稱號等,授予面較窄,使激勵效果受到影響。這就產生了精神激勵不足。

2.激勵過度。這與激勵不足並不矛盾,主要表現在:一部分管理者,尤其是最高管理層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違法收入,構成了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從而顯性收入的增減激勵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作用;按照經濟學的效用遞減規律,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再通過提高收入來激勵就非常困難,此時管理者就會更多考慮維持現狀、規避自身風險等問題;精神激勵過多,榮譽的光環太甚,或者“一葉障目”、忘乎所以,被衝昏頭腦,造成決策失誤,或者榮譽感麻木,喪失前進的動力。目前正緊鑼密鼓推行的公務員高薪養廉制度,真實基於公務員工資偏低的狀況設想出來的,但其是否能夠起到預期效果,尚需拭目以待。一些資深管理者,基於當前“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制度,避免高位決策失誤給自身帶來的風險而喪失開拓進取的動力,滿足於現狀,喪失了許多企業發展的機會。一些民營企業家,如河北勝利造紙廠的馬勝利,在榮譽光環的刺激下,一口氣收購了30多家企業,最終因管理不力,使本來運轉良好的企業陷入了困境。由此可見,激勵過度同樣會削弱激勵機制的最終效果。

3.約束不力。管理者違背委託人的利益目標,其最主要的條件就是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即管理者瞭解的信息比委託人準確完整。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出路就是委託人獲取更多更準確的信息,對管理者進行約束。在他們背離委託人利益目標時,減少各種形式的報酬,運用輿論和道德力量抨擊其不良行為,甚至解僱他們。但是,由於國有企業,包括一些民營企業,存在產權不明晰,委託代理責任不明確,“內部人控制”現象非常嚴重。作為國有企業直接所有者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主管部門,其本身的產權與責任關係就比較模糊,再通過其間接對國有企業進行約束和管理,客觀上必然造成“所有者缺位”問題,甚至會造成內外勾結的嚴重惡果。另外,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的脱離實際或者滯後,使得代理人在法制漏洞上有着比較廣闊的博奕空間,這也造成對代理人行為的約束不力。會計信息失真、內幕信息層出不窮,誤導了廣大投資者和政府監管部門,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給國家宏觀調控造成很大困難,約束不力由此可見一斑。

4.約束過度。行政干預過多,政企職能不分,是約束過度的主要表現。雖然《公司法》、《企業法》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力,同時在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過程中始終作為重點來抓,但是由於隸屬關係的客觀存在,行政干預並能夠也不可能徹底的消除,甚至會局部的蔓延,即使這種干預不是以行文的手段表現出來的,但比如領導的意圖、有關方面的期望、所附的重託等,使得企業的管理者覺得在做出經營決策時不得不考慮這些因素,從而自覺不自覺的偏離經營的目標,違反市場運作的規律,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特別是針對民營企業來説,對於整個社會及其民營企業家自己,總覺得相對於國有企業自己是二等公民,只有通過更多的承擔社會責任,如儘量的解決社會就業、報答社會,或者要對得起民營企業家的稱號和國家給予的榮譽,往往容易受到隱形行政干預的影響,做出一些不符合市場運作規律的決策及行為。這種約束過度顯然並不是強加給企業的,甚至是企業出於自願所為,但其客觀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更何況在某些情形下,會遭遇到“穿小鞋”被打擊報復的可能。約束過度除了會引發企業的非理性行為,增加委託人的監督成本,同時在上述類型的約束過度下,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產生委託、代理及社會三方的無謂損失。

以上闡述了委託代理契約形成和實施過程中的兩對矛盾:激勵不足與激勵過度,約束不足與約束過度。這兩對矛盾的產生源於監督中對度的把握。要做到恰到好處,把握度的分寸,解決問題,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着手:

1.激勵要有力度。目前我國各種企業中,特別是國有企業中,存在的委託代理危機最主要源於激勵不足。作為代理方的企業管理層,特別是主要管理者,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日常運作負主要責任,因而承擔着主要的風險,企業經營的失敗,往往主要歸咎於經營管理者個人的失敗,如此的對應關係使得經營者“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所以,根據要求的報酬與風險匹配的原則,管理者的高風險必然要求以高的報酬相匹配。否則,可能喪失的不僅僅是效率,還會是效果。風險與報酬的嚴重脱節,是目前現實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個問題的解決將會帶動一系列問題的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見影,最起碼也能有助於問題的初步解決,如公平、公開問題,效率、效果問題等。因此,激勵的力度在於切實貫徹報酬與風險匹配的原則,使管理者從內部產生動力,主動加強自我激勵,實現激勵的最佳方式與效果。至於具體如何加大激勵的力度,進行運作,國內的一些民營企業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知名企業,可以成為很好的參照系,而關鍵之一就是要將收入拉開檔次,以體現其力度。

2.建立共同目標。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具體行為目標是不一致的,正是這個原因,造成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然而,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與委託代理雙方的利益都是切實相關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是委託人的最終目標,而代理人也要藉企業的經營獲取報酬,雙方都不希望企業面臨暗淡的前景,這就為雙方的目標協調提供了契機,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委託代理契約既定的前提下,代理人的報酬應當是相對固定的,而在此基礎上的企業價值(財富)的繼續擴大,僅僅變成了單純委託人財富的擴大,產生增量價值,代理人的增量努力卻會損害其自身利益,代理人當然不願意看到這一點並且繼續實施。所以,委託人適當的讓渡一部分增量價值於代理人,使企業能夠分享增量價值,這就在很大程度上確立起委託代理雙方的共同目標,產生雙贏效果。現實中,在委託代理雙方之間建立柔性契約是比較可行的,如股票期權計劃、管理層收購計劃等,已成為熱門話題。

3.建立監督實體。除了對代理人進行激勵外,監督手段也是不可廢弛的。而監督的關鍵就在於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所有者缺位問題,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同樣問題,所以也就無從解決所屬企業的缺位問題。股份制企業治理結構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可説是比較有效,但在企業上市以後,企業的經營就與資本市場相分離了,股票交易使得企業的股東羣體轉換很快,並且很多股東持有股票也不是為了參與企業經營,所有者缺位依然嚴重。所以,股份制改造應當成為國有企業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業中應當加強監事會的職能,不僅要使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股東、債權人、企業職工、主管機構派員及專家,而且要強化其職權,擴大其監督的權利,還應當最好在監事會下設立內部審計職能部門,以彌補內審的獨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監事會的監督手段。

從上文的對激勵約束機制失靈原因的剖析,以及一些針對中國企業現狀的以解決問題為目的對策建議的闡述,筆者就此從一個側面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觀點,希望能夠為配合如火如荼的國有企業改革盡一份力量。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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