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權力的異化範文

恩格斯曾對權力異化做過這樣的論述:“社會起初用簡單分工的辦法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機關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 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公共權力的異化

公共權力的異化範文

但後來這些機關,其中最主要的是國家權力,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從社會公僕變成了社會的主宰。這種情況不但在世襲制的君主國內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國內也可以看到。”只要有國家、政府的存在,公共權力的雙重傾向(即公共權力運作的公正性與公共權力運作的異化傾向)就不會消失。同時,由於行使權力的官員是“理性經濟人”,“經濟人”的本性使他有滿足個人慾望的內在傾向。因此,公共權力的異化即是指權力的運行及結果與它的自身相背離。公共權力是社會關係的產物,也是社會關係的體現,社會的進步和發展離不開公共權力。如果公共權力發生異化,會使政府面臨信任危機,失去人民信任,從而使國家面臨整合和控制危機,國家的正常秩序就會遭到破壞,正常的權力體系就難以高效有序地運行。因此,必須預防與遏制公共權力的異化,保障公共權力的良性運行。

公共權力異化產生的原因

在政府領域,公共權力的異化最為明顯的變現形式即腐敗。腐敗便是政府及政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和權力,謀取私人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事實上,無論是何種公共權力,從其產生起,就存在着否定這種權力公共性的異化力量。這就是權力內部存在的四中矛盾:

支配與服從的單向控制

權力是個人或羣體將其意志強加於其他人的能力。支配性是權力的重要屬性,這與服從構成了權力運作的一對矛盾。在共和國體制下,在具體的範圍內,權力的支配與服從之間雖有單向的控制,但在更高的層面上,當權者本身也只能以人民權力的代理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接受人民的監督。然而,雙向的權力制約機制不是自然而然的結果:從憲法原則到實踐踐履,涉及大量細節的、技術性的操作問題。事實上,因無視民主程序而架空憲法原則的教訓可謂殷鑑不遠。在權力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民意和表達民意的喉舌都是由支配者單方面選定的,民間議政的機制也成了支配者意志的直接拷貝機制。同時,為了強化體制的合法性,權力支配者被先驗地賦予道德上的優越性和政治上的正確性。於是,掌權者是處於主導、主宰地位的強者,權力所轄對象是處於次要、被主宰地位的弱者,不僅服從者難以找到主權委託者的權力制約途徑。鑑此,支配與服從之間表現出實質上的單向制約關係,甚至是人身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