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管理面臨的挑戰國債論文

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國債市場有兩個十分突出的特點:參與國債市場的投資者全部為國內投資者;參與國債市場的資金全部為國內資金。詳細內容請看下文國債管理面臨的挑戰

國債管理面臨的挑戰國債論文

改革開放後,我國國債市場的發展已經走過了20年的歷程。

我國加入wto以後,國債市場這兩個帶有明顯封閉性質的特點,無疑都將面臨重大挑戰,總體趨勢是外資將以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和途徑進入我國的國債市場。究竟影響有多大、我國應採取哪些對策,需要進行深入研究。

國債市場作為整個金融市場的組成部分,其對外開放的程度與我國加入wto後整個金融體系對外開放的總體進程密切相關。到目前為止,wto協議中涉及金融領域的協議條款,主要有兩個部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我國與美國和歐盟簽署的有關協議。

在wto的22個協定中,與金融業有關的主要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中的有關條款及附件和1997年12月13日wto在日內瓦簽訂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由此構成了wto關於金融開放的法律規範體系。

《服務貿易總協定》中規定了以下幾個重要原則:

(1)市場準入:要求各締約方在條件待遇等方面,對國外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其承諾義務計劃安排表中列明的同等待遇。

(2)國民待遇:按照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各成員方承諾義務協議的附件規定,每一參加方應該允許在其境內已設立機構的其他參與方的金融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的由公共機構經營的支付和清算系統或部門,利用正常的商業途徑參與官方的資金供給與再籌集。

(3)透明度: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任何一談判簽字方都必須把影響服務貿易措施的有關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無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還是由非政府的有權制定規章的機構作出的)在生效之前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