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動離職,能否拿到工資差額補償?

網友的困惑:

案例:主動離職,能否拿到工資差額補償?

我打算在合同結束後不與公司續約了,但是公司有調薪計劃,而且會從今年開始補償調薪後與實際發放的金額差和年終獎,可能會在我勞動合同期的最後一個月實施。如果我現在提出不續約,我還可以拿到這筆補償金嗎?

專家答覆: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並非必然有經濟補償金可以拿。《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勞動合同期滿)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換句話説,如果單位沒有降低原來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自己不想續約的,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你現在提出不續約,根本不用考慮單位調整工資的事,本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假設單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那這次單位調整工資,補發今年以來的工資差額和年中獎金,是否對你的經濟補償金有所影響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對於如何認定“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應得工資是在扣除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個人所得税之前的工資所得。

公司作出調薪決定,並在未來某月補發今年以來已發放月份的月工資與調整工資的差額,這是公司薪資制度的調整,其調整規則經過民主協商後,可以自主確定。由於補發的工資產生依據出台晚,實際取得也晚,所以這與工資應發未發不屬於一個概念,只是補發工資的計算依據與之前的月份有關,補發金額的本質其實是補發當月的工資。所以不影響前十二個月已經實際獲得的工資數額。如果你沒有在離職前享受到此調整,便不能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將其算作之前月份的工資。

如果在你合同到期前的某月工資中給你補發了這些差額,那這些差額作為月應得工資,也會被計算進入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樣你就能享受在經濟補償金中得到補差額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