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加班、加點的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注意,如果在雙休日加班,但是用人單位安排補休的,則不存在支付額外報酬的問題。只有在不能補休時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假日不存在補休的問題。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跨年度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上的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在一個年度內休假時,可以跨年度。如果因為工作的原因,不能讓勞動者享受到年休假的待遇,應向勞動者支付該職工日平均收入300%的報酬。

正常延時應獲150%加班工資:

案例:

20xx年,杜先生應聘進入湖北一家船務公司工作,與船務公司每年都簽訂有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杜先生上下班都有考勤打卡,每遇旺季,船務公司都會要求員工按時完成任務,否則扣發工資,職工無奈只得加班加點完成任務,有時逢週末也不能休息。

杜先生等員工原以為加班後,船務公司會支付加班工資,但領工資時才發現,什麼加班補貼都沒有。杜先生和工友礙於有份工作不容易,仍繼續無償加班,未要求支付加班工資。

到20xx年,公司盈利頗豐,但職工工資仍未變。杜等向公司提出漲工資要求被拒絕,公司的藉口是“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是因為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完成工作量,這樣的延時不算加班”。杜先生無奈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公司也“槓上了”,不僅不予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還停繳所有員工的社保費。

律師支招: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凡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均應按照前述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上述船務公司不發加班費的“藉口”是不成立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律師支招,今年,杜先生等工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了仲裁,要求該船務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並開庭審理了此案,依法裁決船務公司支付杜先生等人的加班工資,其中正常延時加班的按15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的則按2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