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工資如何算?

XX年春節加班工資怎麼算?

春節加班工資如何算?

XX年春節放假安排時間表

XX年2月18日至XX年2月24日調休,放假7日。

2月18日(星期三,農曆大年三十 除夕)、2月19日(星期四,農曆正月七年級)、2月20日(星期五,農曆正月八年級)為法定節假日。

2月15日(週日)、2月28日(週六)上班(補班)。

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XX年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共計3天。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九年級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加班費規定

(1)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給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的概念: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