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大綱

國際公法在司法考試中所佔的分值較少,但考察的知識點很多、很零散。所以我們在複習時要有所針對,比如今年輔導用書新增加的知識點以及歷年考題中還未涉及到知識點,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識點的相關內容列出來,以供大家參考複習。

司法考試國際公法重點講解大綱

一、國際法的主體中,關於國家主權的豁免。之所以產生國籍主權的豁免,是因為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中,我們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司法管轄豁免,司法管轄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執行三方面都必須得到國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國家的同意不得推定為對其他方面的同意。2、國際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我國採用絕對豁免原則,而西方一些國家採用相對豁免原則,相對豁免是指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事行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棄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默示放棄是通過起訴、正式應訴、提起反訴、介入訴訟的行為來放棄豁免,注意只有這四種行為。

二、國際法的主體中,關於承認的問題。1、承認具有單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認的形式分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默示承認是指通過建交、正式接受領事、締結政治性條約和正式投票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四種方式。3、國家承認是基於領土的變更,分為獨立、合併、分立和分離,政府承認是基於劇烈革命和政變等導致的政府更迭,對政府承認的條件是有效統治原則。對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後果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自己承擔國際責任,除非該團體自己掌握國家政權,組建新政府。

三、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的間接責任,這個知識點,往年考試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承擔責任,但如果國家對這種行為或其後果的發生有失職或縱容,則可能導致國家的間接責任。

四、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新發展。1、雙罰原則。2、國際刑事法院。3、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是一種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採用雙重責任制,國家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採用國家責任制。

五、空間法上關於界河利用的問題,這裏要注意以下三點:1、兩國以河流為界,可航行的,界線為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的,界線為主河道中心線。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過中心線,但不能隨便到對岸靠港,除非遇難。3、捕魚只能在本國的一側,不可越過中心線。

六、海洋法上的領海。1、領海的範圍:一般為12海里。2、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依據海洋法,有12項行為是有害的,例如外國船舶通過時搞科學實驗、捕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起降直升機等行為,通過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難、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關與通過無關的行為均需得到允許。而且這裏不包括軍艦,但外國政府船舶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通過時要展示國籍。3、沿海國的管轄權,原則上,沿海國不予管轄,例外:a,行為有害沿海國利益,b,應船長或船旗國使領館代表的請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連區。1、毗連區的範圍,24海里減去領海寬度,2、沿海國的權利,沿海國在海關、財政、衞生、移民四個方面有管制權,3、特點,毗連區具有依附性,或為公海或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主張專屬經濟區的,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專屬經濟區。1、專屬經濟區的範圍,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00海里。2、沿海國的權利及特徵,權利主要是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權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須經宣告,主張了才有。專屬經濟區裏還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對於違法行為,沿海國可以採用一定的執法手段,我們用一個順口溜來記憶它:登臨逮捕走司法,提供擔保即放他,儘快通知船旗國,不能監禁與體罰。這裏的監禁與體罰僅針對非法捕魚的行為。3、他國權利,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簡記為航飛鋪。

九、外空活動法。外空活動法中注意三項制度:1、登記制度,登記要採用雙重登記制,即要在本國與聯合國祕書長處登記,如果是兩國共同發射的,則有一國向聯合國祕書長處登記即可。2、營救制度,營救國要盡力營救、及時通知、安全交還。及時通知包括通知發射國和聯合國祕書長。3、責任制度,a,凡是外空對外空造成的損害,一律實行過錯責任,兩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B,凡是外空對近地面造成損害的,一律實行絕對責任。C,外空先碰撞,然後又造成近地面損害的,碰撞各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D,對地面建築物的損害,由碰撞雙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

十、屬地屬人管轄權的碰撞。1、外交保護從性質上講,是屬人管轄權的體現;從本質上講,是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制度;外交保護的條件:①因他國不當行為受損害,他國的不當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②國籍連續。③用盡當地救濟。注意,不是所有的當事人申請外交保護的情形,國家都要給予外交保護,國家也可以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給予外交保護。2、引渡,引渡是無條件無義務的,要注意引渡的四個原則:雙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國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隨意轉引渡。3、庇護,庇護是對外國政治犯、難民准許入境、允許居留、給予保護和拒絕引渡的行為,在性質上他是屬地管轄權的體現,是權利而非義務。對象是政治犯、難民。我國認為域外庇護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權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轄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則,但有四項例外:

① 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的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

② 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的繼承事項訴訟。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內在公務範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④ 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

這個考點還沒有考察過。

十二、領事特權與豁免,(1)館舍,①非經館長允許,不得進入工作區域,與火災或

其他災害需採取迅速保護行為時,可推定館長同意;②接受國負有保護責任;③領館財產原則上不得徵用,但卻有必要時,可以徵用,但要給補償。

(2)、人員,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機關以裁判執行的除外;②管轄豁免,這

裏我們注意,領事人員對職務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對非職務行為不享有司法管轄豁免;③作證:職務行為所涉事項豁免,非職務行為所涉事項不豁免。

十三、紐倫堡原則,這裏注意紐倫堡原則後又發展出來幾項新原則:對戰爭罪行和危

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戰爭罪犯不得庇護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十四、國際刑事法院(icc),(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罪刑:發生於規約生效後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2)、管轄對象:個人,注意不審國家;(3)、管轄依據: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②被告是締約國國民;③犯罪在締約國境內實施;④非締約國決定接受icc對在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