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製度略論大綱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據和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建立前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1.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並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製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 2.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相對法官、檢察官而言,律師資格考試是最早舉辦的法律師職業資格考試。1986年開始舉行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規定考試取得資格才能申請執業。此後, 1988、1990、1992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1993以後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至年共舉行11次考試,通過人數述達18萬人左右。 上述三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範圍。科目沒置。試卷組成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在應試人員範圍方面,律師考試主要面向社會,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而法院、檢察院的任職考試主要面向本系統人員,非法院、檢察院系統的人員不得參加。 在考試科目方面,律師考試的內容與範圍最廣,幾乎涵蓋了法學的所有學科。法官考試比律師考試科目要少,不包括國際法。國際私法。檢察官考試面較窄,主要限於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經濟法律相對較少。 在試卷與試題形式方面,律師考試是四張試卷,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試和檢察官考試是三張卷,試題形式既包括選擇、判斷、改錯形式的客觀題,也包括簡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比較而言,後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佔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提出、論證、出台 針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統一的上述情況,法學界一直呼籲能夠建立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法律職來來實際部門多年來也一直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希望統一法律職業資格。 XX年7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初審法官、檢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員又提出了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議。法官、檢察官法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時,有關部門也提出了同樣的建議。針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經過認真研究後認為,隨着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國家司法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社合各方面對建立這一制度已形成共識,且當前世界上許多因家均已實施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在我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鑑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進一步徵求意見後採納這一建議。 (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 XX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第22次會議再次審議法官法、檢察官法,經過論通過的兩個法律分別增加一項規定,即: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xx司法行政機關部門負責實施。 至此,我國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正是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 根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於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過中央電視台、各報紙正式向社會公開。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共7章,22條。分為總則、考試、考試組織、報名條件、資格授予、責任和附則。“總則”一章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宗旨、依據,國家司法考試的性質、效力,考試原則及組織實施和協調機構。“考試”一章主要對國家司法考試的時間、內容、科目、方式、考試的辦法、方式、範圍及評券事項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考試組織”一章規定xx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報名條件”一章規定了報考國家司法考試所應具備的各項必備條件和要求。“資格授予”一章規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試通過數額和合格分數線的確定、公佈和資格授予等主要內容。“責任”一章就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的處理種類以及對應的違紀處理事項作了原則規定。“附則”一章主要規定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本辦法的解釋和生效等問題。 這個實施辦法是我國舉辦首次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工作規範,考慮到國家司法考試是一項新的制度,需要不斷的發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該《實施辦法》確定為試行,待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取得經驗再進一步修改固定下來。當然,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根據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對該辦法確定的原則又作了更加具體的操作性規定。 (四)國家司法考試製度建立的重要意義 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全面實施黨中央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的進步,法制的進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作為法律職業的統一準入制度,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基礎性制度,關係到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選擇方式的變革,關係到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化、同業化和精英化,有利於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內的法律職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標準,為建設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將使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主體的法律職業人員成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識水準、共同的法律素質、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職業隊伍,維~律的權威和統一。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提高

國家司法考試製度略論大綱

我國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更緊密銜接,也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從更深的層次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與實施,對於推動我國司法改革,對於建立科學、合理、而又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制度也將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這次改革對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響。可以説,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和實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主要內容 (一)考試的性質和效力 從國家司法考試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來看,國家司法考試是一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必須而且只能從獲得資格證書中擇優選用。但通過考試者只是取得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獲得了准入條件,能否實際從事法律職業,還需要具備各種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條件,取得資格僅為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之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證書。所以,《《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將司法考試的性質定為,“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 在當時設計考試具體方式時,曾有一些人建議實施兩次考試。但由於首次國家司 法考試的籌備時間緊迫,從XX年開始即每年舉行兩次考試的條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實施辦法中仍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至於以後是否採取兩次考試做法,還需要再研究論證。 對於考試的內容和科目,在設計時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點是國家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關係,法學教育要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但國家司法考試也不能脱離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從目前的情況看,法學院校的本科教學主要是依據教育部確定的十四門核心課程,這是高等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學專業畢業生必修的課程,也是法學院教學評估的基本指標。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建立後,法學教育界對國家司法考試十分重視,紛紛研討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影響。開始考慮改革、調整專業和課程設置,建立法律職業引導機制,晝向司法考試靠攏。我們在確定考試內容、科目時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第二點是國家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必須與法律職業相銜。要為司法部門、律師業提供後備人才,必須考慮用人部門的實際需求,要從職業准入的角度出發,全面考察應試人員的法學理論知識,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從事法律職業的素質和能力等。基於此,首次司法考試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14門主幹課程的標準和要求,本着測試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事務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科目。 (二)報名的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項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專業條件,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第六條有關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取得律師資格的規定,應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第二,經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分別制定的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的學歷條件的原則意見審核確定,適用上述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決定》有關“本決定施行前已經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資格考試的學歷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報名參加XX年國家司法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規定,符合原《律師法》規定的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學歷條件的人員,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仍然可以報名參加XX年國家司法考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68條規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司法考試的管理體制(或説是機制) 中國剛剛確立的司法考試管理體制大體如下: 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這一委員會的設立已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中做了具體規定。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是,就確定、調整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政策、原則進行協商、協調,就國家司法考試製度的健全、完善提供諮詢。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是我國統一司法考試製度中一項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只是一個內部的、高層次的協商、協調和諮議的形式和渠道,不是決策機構,也不行使具體的管理和實施職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試司,對外稱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作為司法部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同時,司法部還成立了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具體承辦考務工作。此外《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考務工作。 三XX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總體情況 XX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總體情況是:全國共有360571人報名參加考試,有31萬多人實際參加考試。報名工作總體上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各界人士報名踴躍、人數眾多。全國共有17個省、市報考人數超過萬人,其中山東、河南、廣東三省超過2萬人。報考人員中法、檢系統、法律服務行業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報考人數可觀,近16萬人,佔總人數的44%。二是報名人員層次較高,高學歷人員增加,法律專業人數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碩十學歷的6346人;具有專業本科、專科學歷的29萬多人,佔總人數的81.4%。三是趨於年輕化。40歲以下共34萬多人,佔總數的95.1%;其中25歲以下的佔40%。 首次國家司法考試於3月30日、31日舉行。全國共設置317個考區,418個考點、12860個考場,動用4

0000多考試工作人員。根據司法部目前確定的合格分數線(總份240分,放寬地區為235分),約有24000多人通過考試,合格率大體在7%。考試違紀人員約500多人,分別受到警告、取消單科成績、取消本次成績和兩年不得參考的處理。目前司法部已發出通知,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可按規定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到目前為止,XX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已近尾聲,下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職業資格的審批和證書的領取和發放工作。客觀地實事求是地説,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還是順利的,成功的。 四、今後我國司法考試製度改革和發展應當考慮的幾個問題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正處於初創階段,確有一個不斷髮展和逐步完善的過程,需要我們繼續進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設計。 第一是要認真研究法律職業對人才的需求,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究竟需要具備什麼條件,在法律信仰、意識、法律知識、專業素質,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個人品質等方面應當達到何種程度,以便通過考試反映和測試。 第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國家司法考試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制度建設上認真總結律師考試及法官、檢察官考試的經驗,以及國內其他職業資格考試的經驗,從中總結帶有規律性的東西,還要吸納借鑑國外一些國家,包括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家法律人才的選拔及司法考試的成功做法,在借鑑的同時加以創新,使之更符合中國國情,反映我國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試的模式選擇和方案設計上,主要圍繞使優秀人才脱穎而出這個宗旨,對考試的時間、次數、方式、內容、科目、題型等進行科學設計,要使通過考試的人員更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使考試的效果達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關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國家司法考試相銜接的法官、檢察官、執業律師選擇制度和任職前的統一法律職業培訓制度,使我國的法律人才貯水池活起來,這對完善司法考試製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強與法學院校的聯繫與溝通,處理好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係,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現階段我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又要向通過考試反饋法律職業的需求,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更好結合。 第六是要加強立法。條件成熟時,可將國家司法考試實踐中有益經驗、成功做法通過立法確定下來,使之規範化、法制化。 總之,我們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健全、完善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