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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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什麼情況不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2)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3)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4)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1)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2)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3)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4)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5)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的;

(6)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7)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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