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什麼,適用哪些案件?

何謂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簡單輕微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那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什麼呢?根據我國法律,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呢?以下面是本站小編針對上面的問題整理了違反法庭秩序處理,供你參考。

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什麼,適用哪些案件?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什麼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2、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是什麼”和“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具體內容,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出現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時,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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