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覆》,該司法解釋將自20xx年4月14日起施行。

關於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關於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批覆明確,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產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批覆規定,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的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説明,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批覆明確,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批覆規定,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修改的有關情況。媒體普遍關注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審“去囚服”,這一外顯的司法文明的確值得點贊。

儘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數度放出風聲,將“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讓被告體面受審,就是對被告人人權實實在在的司法保障,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河南高級法院等,在為刑事被告人“去囚服”等體面受審的保障措施上,已經走在了前面。此次最高法院藉助修訂法庭規則之機,統一推進司法文明與司法禮儀,當是水到渠成之事。

除了讓司法文明在法庭規則中彰顯,程序公正更是法庭規則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訂的法庭規則也更加註重了庭審規則的公平。如訴訟權利行使受到平等保護。規則要求審判人員在庭審活動中平等對待訴訟各方,不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這在刑事訴訟中,亦即強調法官對控辯雙方平等對待,不歧視或偏袒任何一方——在中國的司法語境中,歧視主要指向辯方,偏袒主要指向檢方。

此次修訂也強調了規則面前人人平等。規定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都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司法禮儀。任何人違反法庭規則,都應受到追究。這裏的“任何人”,自然包括了被告人、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也包括了出庭支持公訴的檢控人員,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員。

長期以來,中國刑事司法程序深受國家本位主義的影響,優先強調懲罰犯罪,而輕視人權保障。在國家本位的身份自認之下,法官天然傾向檢控方,法律界甚至以“劉關張”來形容公檢法之間的“親密關係”。而在制度設計上,公檢法本該是相互制約的“魏蜀吳”關係。也正因為控審兩方同屬司法官序列,有“國家”身份,在一些手持裁判權柄的法官心中,“控辯平衡”的訴訟理念總難以生長。

我們常把法官比喻為天平,這架天平的兩端托盤,就放置着控辯雙方。從控辯各自佔有的司法資源來看,它們天然不平衡。因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控方在訴訟資源的配置上,有國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為後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師則只能依靠微弱的個人力量來行使其權利。這種力量的失衡直接影響控辯雙方調查取證的能力,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着訴訟的走向。如果在庭審中,還不能得到公平對待,控辯的失衡將更趨嚴重,一架傾斜的天平,也將無以彰顯結果的公正。這就是各國司法的制度設計,都格外強調法官中立的根源所在。

新的法庭規則注重對控辯雙方的平等保護,強調規則面前人人平等,這些具體的措施無疑有助於校正過去失衡的控辯關係,法庭中立更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