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解讀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最高法減刑假釋新規定解讀
減刑假釋新規要點

1、減刑考量因素的確定

對應刑法第78條減刑的相關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減刑假釋新規明確了這裏所説的“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

(1)認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4)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2、認定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第(4)項、第(6)項中的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較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

3、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其中:

第(4)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7)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4、減輕起算時間

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

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減刑的起始時間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六個月。減刑間隔時間不低於上次減刑減去的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面講到的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