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非法佔用草原十畝以上可定罪量刑

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於當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中,規定了包括非法佔用草原行為的定性、非法佔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用、徵收、佔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抗拒草原執法的定性問題等七個條文。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非法佔用草原十畝以上可定罪量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介紹,就“非法佔用草原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一條中,非法佔用草原一般有“數量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情形,“數量較大”的標準一般為 “二十畝以上”;曾因非法佔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佔用草原的,則為“十畝以上”。與此同時,《解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草原法的規定,無權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而批准,超越批准權限批准徵收、徵用、佔用草原,不按照草原保護、建設、利用總體規劃的用途批准佔用草原,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草原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而在“明確抗拒草原執法的定性問題”一條中,《解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將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主任馬有祥説,我國草原生態十分脆弱,一旦改變其用途,用於種糧、採礦等非草原建設,即會造成草原嚴重毀壞。以非法開墾草原為例,草原被開墾後,即便在降水條件好的地區,植被恢復也需要十年以上時間,且要花費上百倍於開墾草原的成本。據瞭解,我國草原從業人員的執法裝備普遍較差,不足一萬人從業。其中,在農牧交錯地帶非法開墾達98%,破壞程度高達99%。農業部草原監理中心依法承擔全國草原保護的執法工作,《解釋》的出台將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對保護草原的意識,切實保護草原執法人員的安全,同時對地方相關執法機關起着強化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