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停車場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重慶市市政委今天發佈消息成,《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經重慶市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於20xx年3月1日正式施行。

《重慶停車場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了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合理佈局、建管並重、方便羣眾的原則,形成以建築物配建停車場為主體、公共停車場為輔助、路內停車位為補充的停車設施供給格局。《辦法》就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過程中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並大力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在停車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辦法》的出台將使全市的停車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將有效促進解決城市停車難問題,規範停車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推進我市停車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發展。

附:《辦法》全文

重慶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調節停車供需關係,改善交通狀況,引導綠色出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註釋:制定本辦法的法律法規支撐。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城〔20xx〕7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渝府辦〔20xx〕4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辦發〔20xx〕119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於臨時佔道停車費税後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渝財綜[20xx]1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xx〕55號)、重慶市物價局《關於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價〔20xx〕175號)。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所,包括專業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以及臨時佔道停車點。

註釋:結合《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四款中對城市公共停車場和臨時佔道停車點的定義,明確本《辦法》公共停車場的定義;並針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渝府辦〔20xx〕45號)中對公共停車場定義的差異,本《辦法》將公共停車場分為了專業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佔道停車點以及臨時停車場四個類型,其中專業停車場就是涵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渝府辦〔20xx〕45號)中的公共停車場。

參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停車場、配建停車場、臨時停車場。

第三條 (原則)公共停車場堅持統籌規劃建設,實行差別化管理,形成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專業停車場為輔、臨時停車場以及臨時佔道停車點為補充的城市公共停車格局。

註釋:制定本辦法的目的意義。

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見》(建城〔20xx〕74號)“建立完善科學的停車需求管理體系,充分運用行政、經濟與市場等手段,嚴格控制佔道停車位的數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車為主、路外停車為輔、佔道停車為補充的城市停車格局”

第四條 (職責分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公共停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辦公室承擔。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的具體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税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停車場相關管理工作。

註釋:補充和完善《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中各部門職能分工的相關規定,橫向明確停車管理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能職責,縱向明確市、區兩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三條(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市管停車場(庫)實施監督管理。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本市規劃國土、建設、公安交通、房屋、財政、價格、工商、税務、消防、綠化市容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技術標準)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範和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專業停車場與配建停車場的技術規範及地方標準。

註釋: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應的停車場建設的技術標準,嚴重阻礙了我市停車行業標準化的形成,不利於我市停車行業的良性發展。為此我們明確了停車場管理主管部門建標的工作要求,規範我市停車行業發展。

參考:《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城鄉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停車場設計導則。

第六條 (行業協會)本市停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公共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註釋:為了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服務、監管職能,便於配合停車主管部門開展停車管理工作,促進停車行業發展。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四條 (行業協會)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並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停車場(庫)的相關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xx〕36號)一、行業協會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採取理順關係、優化結構,改進監管、強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強建設等措施,加快推進行業協會的改革和發展,逐步建立體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範、法制健全的行業協會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總體要求。一是堅持市場化方向。通過健全體制機制和完善政策,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優化結構和佈局,提高行業協會素質,增強服務能力。二是堅持政會分開。理順政府與行業協會之間的關係,明確界定行業協會職能,改進和規範管理方式。三是堅持統籌協調。做到培育發展與規範管理並重,行業協會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相協調。四是堅持依法監管。加快行業協會立法步伐,健全規章制度,實現依法設立、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二、積極拓展行業協會的職能(三)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把適宜於行業協會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轉移給行業協會。在出台涉及行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應主動聽取和徵求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行業協會要努力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四)加強行業自律。行政執法與行業自律相結合,是完善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行業協會擔負着實施行業自律的重要職責,要圍繞規範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五)切實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行業協會代表本行業企業的利益,必須切實為企業服務。行業協會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佈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創辦報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六)積極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行業協會要借鑑國外先進做法,在維護國內產業利益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要積極組織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聯合行動,開拓國外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規範和監督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第七條 (鼓勵措施)本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專業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單位利用自用停車場所開展錯時停車服務。

鼓勵專業停車場與配建停車場的建設單位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創造條件。

註釋:一是為了打破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的局面,鼓勵推動停車場的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空間,增加停車設施存量。二是推動停車管理新技術的運用,有效提高現有停車設施的使用率和週轉率。

參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九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開發利用衞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徵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停車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市容、民防、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五條 (鼓勵和推廣)本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建設公共停車場(庫),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庫)。

參考:《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七條市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提供規劃、建設、經營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並制定税費減免、政府補助等相關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場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專業停車場與配建停車場

第八條 (規劃編制)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會同發展改革、市政、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主城區專業停車場及配建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主城區外的區縣(自治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本區縣專業停車場與配建停車場專項規劃,經本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註釋:明確我市各級停車專業規劃編制的落實部門,根據市規劃部門的意見,主城區停車專業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各區縣(自治縣)由轄區人民政府確定。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綜合交通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規劃國土、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有關專項規劃。

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部門的有關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涉及規劃用地和空間佈局的,應符合總體規劃,並在報送審批前徵求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建設計劃)市、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專項規劃,制定專業停車場的年度建設實施計劃,並納入同級行政區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體系。

註釋:明確我市停車專業規劃的落實部門和保障機制。

參考:《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建設年度專項計劃,並納入本市城市維護建設計劃體系。

第十條 (建設)專業停車場與配建停車場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規範和標準,建設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範、無障礙設施等停車場配套設施,並設置相應的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

參考:《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的規定建設停車場,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安全防範、無障礙設施等設施,並設置相應的標誌標識和交通安全設施。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同時配建收費系統、監控系統和門禁系統。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新建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本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

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了確保公共停車場按時投入使用,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應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並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的原則。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九條 (配套建設)新建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庫)(含公共停車場(庫)、專用停車場(庫))。新建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本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庫)。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審查及驗收)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專業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市、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專業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註釋:目前我市對配建泊位不足,車行通道過少、過窄,甚至出現坡道、消防通道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置車位並辦理產權等突出問題未能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在徵求市規劃、建設、公安交管、消防、國土等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為了實現公共停車場設置和設計規範的統一,明確市政、公安交管、消防參與停車場建設方案審查和規劃驗收的方法。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建設審查)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和專業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市、區(縣)規劃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 (規劃驗收)市、區(縣)規劃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建設工程進行規劃驗收時,應當通知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專業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變用途時,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市、區(縣)規劃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建設工程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當徵求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的規定和上海市管理實踐的有效經驗,為了在後期有效監控公共停車場的使用情況,明確了市規劃部門的監管職能。

《重慶市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查處擅自佔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行為職責的通知》(渝編辦〔20xx〕159號)區縣(自治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佔用地上或地下空間違法修建建(構)築物(含屋面搭建、地下開挖、破壞或改變房屋外觀等)的行為。

第十四條 (備案時限)專業停車場、配建停車場及臨時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停車場核發《重慶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證》。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明確市、區兩級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在公共停車場備案登記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能分工。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税務登記手續,並在工商登記後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專業停車場和配建停車場備案要求)

專業停車場和配件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重慶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證》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權證明;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頁;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五)停車場設施清單和與停車位佈置圖;

(六)經營服務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維護方案,及應急處置預案;

註釋:參考《深圳市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一定的財產或者經費;(二)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設施和經營管理設施;(四)有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經營性停車場的,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停車場,不得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第十六條申請《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明;

(二)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設施清單和與停車場相關的圖則;

(四)相應的停車場管理制度和專業巡查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臨時停車場備案要求)臨時停車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重慶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證》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權證明;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四)停車場設施清單和與停車位佈置圖;

(五)經營服務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維護方案,及應急處置預案;

註釋:我市中心區、老舊居住區等區域停車矛盾比較突出,而臨時性建築空地、儲備用地及居住區閒置土地資源較豐富,為解決"停車難"問題,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的積極性比較高,但其涉及設施、設備比較簡陋,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問題,為了達到有效率用閒置用地緩解停車矛盾,簡化辦事程序,同時實現規範管理的目的編寫此條。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臨時停車場經營登記備案)利用閒置空地開設經營性臨時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工商、税務登記和備案手續。經營管理者辦理備案手續前,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停車場的消防條件以及對周邊交通、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評估過程中,經營管理者應當公示停車場設置方案,並通過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停車場周邊單位、居民的意見。評估報告以及聽取意見的情況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時一併向備案部門提交。

第三章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

第十七條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性質)臨時佔道停車點屬於道路公共資源,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管理方為車輛提供臨時場地停放服務。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佔道停車點的相關要求,明確佔道停車的性質及管理原則。

第十八條 (設置程序)臨時佔道停車點由各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按以下程序設置:

(一)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規劃、價格等部門聯合提出初步設置方案;

(二)通過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站和在設置點周邊設公示牌向社會公示初步設置方案,公示期不少於七天;

(三)通過座談會、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公開徵求相關社會單位和周邊社區、居民代表意見,並根據公眾合理意見和建議對初步設置方案進行完善;

(四)區縣(自治縣)政府審核同意;

(五)區縣(自治縣)市政、公安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設置的臨時佔道停車點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情況等綜合因素,每三年按以上程序進行適時評估調整。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佔道停車點的相關要求,明確佔道停車設置程序。

第十九條 (設置要求)

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下列城市道路設施範圍內不得設置佔道停車點:

(一)道路交叉口和學校、醫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點附近50米範圍內的路段;

(二)設置佔道停車點可能損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栓周邊5米範圍內區域和盲人專用通道;

(四)城市主幹道、快速路沿線及主、次幹道之間的連接道;

(五)雙向通行路面寬度少於8米、單向通行路面寬度少於6米的車行道;

(六)人行橫道線兩側5米範圍內區域;

(七)寬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隊(站)門前、緊急避難場地出入口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範圍內有公共停車場且能滿足公共停車需要的地段;

(十)影響橋樑、隧道等結構設施安全的區域;

(十一)各類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範圍內;

(十二)其他不宜設置佔道停車點的路段。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佔道停車點的相關要求,在充分徵求市公安交通、消防及規劃的建議後強化佔道停車的設置要求。

參考:《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850—20xx)

第二十條 (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臨時佔道停車點內等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以其他方式侵佔臨時佔道停車設施,影響臨時佔道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

臨時佔道停車點管理單位不得將臨時佔道停車設施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

註釋:目前市民反映突出的侵佔臨時佔道停車設施的現象愈演愈烈,作為主管部門的市政部門缺乏有效的手段對該違規行為進行監管和查處。因此本《辦法》明確禁止侵佔臨時佔道停車設施,並在法律責任中配套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在徵求意見時該條得到了廣大市民和專家的大力肯定。

參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權的停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賃協議中予以明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有權予以制止並舉報。

第二十一條 (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管理)住宅小區、商業集中區周邊道路具備節假日、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轄區公安交管、消防等管理部門可以決定設置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

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範圍、停車收費標準、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停放機動車的,由市、區縣(自治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進行處理。

註釋:為解決老舊小區、商業集中區等區域的時段性停車需求,本《辦法》就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的設置與管理進行了明確。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時段性道路停車場的設置)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區(縣)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場。道路停車方案應當包括允許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範圍、停車收費標準、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時段性道路停車場停放機動車的,由市、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收費價格管理)公共停車服務收費應按照科學配置資源、合理調節供求、規範管理收益的原則,綜合考慮區域位置、停車場設施等級、停放時段、服務條件、供求關係等因素,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佈。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應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不得擅自提價、改變收費方式和使用非正規收費票據。

實行市場調節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在實施收費前,其經營管理者應當將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告知價格主管部門。

註釋: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公共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要求,運用價格槓桿調節停車區域、以及佔道停車、公共停車收費之間的比價關係,建立一個根據不同區域、不同使用類型和特點,分類確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價的原則,採用不同停車價格和停車時間的收費標準,使停車行業最大限度優化資源配置,走向良性循環發展。

參考:《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應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不得擅自提價、改變收費方式和使用非正規收費票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停車場在實施收費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託的停車服務經營管理單位應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收費管理)臨時佔道停車點收費,應當使用由市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收據,納入財政非税管理體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情況由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

其他公共停車場收費,應當使用税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

註釋: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明確公共停車場和佔道停車點的收費票據類型,再次明確佔道停車收費的屬性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票據管理):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地方税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由市或者區(縣)財政主管部門監製的專用收費收據。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者或者道路停車場管理者不按照規定開具統一發票、專用收費收據的,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拒付停車費。

根據《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城市道路佔道停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關於佔道停車點的相關要求,為了確保臨時佔道停車收費全額進入財政,確保臨時佔道停車收費的有效監管,有效迴應市民對臨時佔道停車收費去哪的質疑,本《辦法》明確臨時佔道停車收費納入財政肥水管理體系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信息化管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全市停車信息系統建設,推廣臨時佔道停車電子計時收費,加強停車信息管理。

區縣(自治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停車信息系統,統一接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有計劃地實施佔道停車電子計時收費。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

註釋:由於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網絡化的先進管理技術和手段,重慶市停車管理缺乏統籌性和引導性。一是現我市缺乏統一的停車管理信息化平台和發佈平台,導致公共停車場和出行車輛之間信息不暢,這是造成停車資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停車泊位大量閒置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我市佔道停車點還處於收費手工撕票的落後狀態,不利於佔道停車收費監管和實時信息採集、處理。

參考:《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信息化管理):本市實行公共停車信息系統聯網管理。市、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標準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並通過網站、停車誘導指示牌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場(庫)位置、停車泊位剩餘數量等信息服務。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者和道路停車場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服務規範)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健立停車場安全等管理制度;

(二)在公共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城市停車場標誌牌;

(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價格進行收費;

(四)主動提供停車票據;

(五)車位線清楚、車輛停放整齊,環境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公示《重慶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證》;

(七)管理人員佩戴統一的服務標識

註釋:本條是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中第四十五條駕駛員行為規範的細化和補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規定,對已設置臨時佔道停車泊位的,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可對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將臨時佔道停車設施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可對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參考:《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已設置臨時佔道停車泊位的,予以取締;情節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車位伍佰元進行罰款。

參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公共區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具體劃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範圍;對尚未明確劃定執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先行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五)(六)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罰款。

參考:《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其他職能部門法律責任)對公共停車場擅自改建,擴建及改變用途的違規行為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對不公示收費標準、超範圍、超標準收費等違規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對城市道路臨時佔道停車點範圍外的亂停亂放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對違反臨時佔道停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管理的違規行為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違法本辦法但屬於建設、税務、工商、消防等部門主管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註釋:參考《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法本辦法,屬於違反規劃、建設、税務、質量監督、民防、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有關用語的含義)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專業停車場,是指獨立建設並向社會開放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二)配建停車場,是指為公共建築、居住區等配套建設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三)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待建土地、臨時空閒場地等臨時性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四)臨時佔道停車點,是指佔用城市道路臨時性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五)動態臨時佔道停車點,是指在特定時段內,利用城市道路動態設置的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第三十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