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憲法宣誓制度也從宗教體系中脱離出來成為現代社會民主化的重要儀式。憲法宣誓制度呈現為一種政治儀式,是象徵的集合體,具有規範權力轉移、強化政治合法性的功能。下文是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歡迎閲讀!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市和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大會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四)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條 市人大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市人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大會副祕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祕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五)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宣誓儀式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會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會批准後,由市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市人大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會副祕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祕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市人大會任命的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五)市人大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

(六)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八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第九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新一屆市人大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市人大會主任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單獨宣誓。

第十條 由市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會批准後單獨宣誓。

新一屆市人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副祕書長和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其中,同時擔任市人大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已經進行憲法宣誓的,可以不再進行。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祕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集體宣誓,由祕書長領誓;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院長或者檢察長領誓。

第十一條 本市區、鄉、民族鄉、鎮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根據本辦法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宣誓:

(一)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大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會批准後,由區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區人大會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區長、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四)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憲法宣誓制度

宣誓人

一般來説,宣誓者都是擔任國家重要職務的公職人員,如國家元首、議會議員、或首相及各級行政官員、司法官員以及其他公職人員。

美國憲法規定,除總統當選後執行職務前必須宣誓外,國會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議員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員,都應當宣誓擁護憲法;挪威憲法規定,國王執政時應立即向挪威議會宣誓;新加坡憲法規定,任何議會議員在議會宣誓之前,不得在議會中參加任何有關立法的議事活動。

誓詞

各國就職宣誓的誓詞主要以效忠憲法為主要內容。

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對總統宣誓的誓詞做了規定。規定如下:“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忠誠地執行合眾國總統的職務,盡最大努力恪守、保護和捍衞合眾國憲法”;德國憲法規定,聯邦總統在就職時在聯邦議員之前宣誓,誓詞之一就是維護憲法;比利時憲法第80條規定,“國王就職的誓詞為:我宣誓遵守憲法及國家的法律,維護國家的獨立與領土完整。”

宣誓地點

有在議會,有在法院

受主權在民和議會政治的影響,絕大多數國家憲法規定就職宣誓要在議會舉行,以顯示對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於就職前,要在國會兩院聯席會上,宣誓忠誠共和國,並遵守憲法。約旦國王即位時,必須在國民議會會議上,宣誓尊重和奉行憲法並忠於國家。

也有的國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精神的影響,他們的憲法確認在法院或法官面前進行宣誓,如美國總統宣誓就職時,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總統就職大典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