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暫行辦法

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工作,推進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企業領導人員隊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暫行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閲讀!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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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工作,推進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企業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市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包括:

(一)國有獨資公司

(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四)國有獨資企業

(五)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

第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選拔任用工作職責。市國資委黨委及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對企業選拔任用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下列人員:

(一)市屬國有企業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等領導人員。

(二)市屬國有企業本部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

(三)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領導人員,包括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作為班子成員管理的工會主席;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職工董事,下同)、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不含職工監事,下同),市屬國有企業出資的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長(監事會主席)、監事;獨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經理層成員,市屬國有企業出資的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中按國有股權比例推薦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經理層成員,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分公司、二級國有獨資企業經理層成員,市屬國有企業向二級企業委派的財務總監。

(四)市屬國有企業所屬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院長(主任、所長)、副院長(副主任、副所長)等。

(五)市屬國有企業按照中層領導人員進行延伸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

(六)按照市屬國有企業中層領導人員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四)出資人認可、職工羣眾認可、市場認可原則。

(五)依法合規原則。

第二章 職數設置

第六條 根據黨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結合行業特點和企業規模,合理確定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職數。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不設會的黨委委員職數一般不超過9人,設書記1人,可設副書記1—2人;設會的黨委委員職數一般不超過21人,設書記1人,可設副書記1—2人,黨委職數一般不超過9人。設紀委書記1人。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董事會職數一般不超過13人,設董事長1人,可視需要設副董事長1—2人。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監事會職數,一般不超過7人。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經理層職數,一般不超過8人。

第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黨組織和董事會、經理層的主要領導人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二級企業設董事會的,黨組織書記、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

第三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中層領導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眾辦企業,維護企業和諧穩定,具有搞好國有企業的強烈事業心和責任感,認真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具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二)具有較突出的工作業績,熟悉現代企業管理,有較強的決策判斷能力、經營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處理複雜問題和突發事件能力,開拓創新精神和市場競爭意識強。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素養,熟悉國家經濟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國內外市場和相關行業情況。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團結合作,廉潔從業,作風形象和職業信譽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

第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中層領導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任職資格:

(一)具有累計五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或者與企業經營管理業務、黨政工作相關的經歷。

(二)提拔擔任企業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中層副職兩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兩年的應當具備同層級副職和下一層級正職累計四年以上的工作經歷;提拔擔任中層副職的,應當具備下一層級正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未滿三年的應當具備下一層級正職和下一層級副職累計五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企業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三年內累計兩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

(五)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黨章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擔任市屬國有企業副總工程師或副總經濟師、二級企業總工程師或總經濟師的,還應當具有相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從事專業崗位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五年。

擔任市屬國有企業副總會計師、二級企業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還應當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註冊會計師等執業資格;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等相關崗位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五年。

第十條 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組織選拔領導人員需破格和越級提拔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公開選拔(社會招聘)領導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面向海外招聘人才,按照國家、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可根據需要明確特殊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四章 選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主要採取組織選拔、公開選拔(社會招聘)、內部競聘(競爭上崗)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人才引進方式進行。對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領導人員應當逐步加大競爭性選拔和市場化選聘力度。

第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可以採取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對市屬國有企業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等領導人員,市屬國有企業本部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實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對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紀委副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副主席、團組織書記以及二級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按照黨章、工會章程、團章和有關規定實行選任制或者委任制。

(三)對市屬國有企業的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實行委任制;對市屬國有企業的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會成員實行選任制、委任制或者聘任制。

(四)對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獨資公司、市屬國有企業的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中按國有股權比例推薦的經理層成員實行聘任制;對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經理層成員實行委任制或聘任制。

(五)對市屬國有企業委派的財務總監實行委任制。

第十三條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進行黨委換屆,按照有關規定,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對有關人選進行審批。

第五章 動議與提名醖釀

第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有關職位出現空缺、需要提拔或交流領導人員時,一般由市屬國有企業組織(人事)部門動議提出選拔任用初步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醖釀選拔任用工作方案,也可由黨委主要領導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與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個別溝通,並聽取相關部門和二級企業黨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綜合分析後向黨委提出建議,醖釀選拔任用工作方案。醖釀二級企業副職領導人員應聽取二級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

一般通過差額的方式進行提名醖釀。

第十六條 黨委換屆和公開選拔(社會招聘)、內部競聘(競爭上崗)和人才引進產生人選的,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研究確定工作方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對於市國資委任前審批管理的重要子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市屬國有企業在選拔任用工作啟動前,應就調整意見及醖釀人選情況,與市國資委黨委有關領導及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進行溝通。

對於市屬國有企業重組改制或主要領導人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領導人員的;越級提拔企業領導人員的;市屬國有企業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人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的,市屬國有企業在選拔任用工作啟動前,應書面報告市國資委黨委,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六章 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 組織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應同時採用,對兩種推薦結果進行綜合分析,互為補充,相互印證。

第十九條 民主推薦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相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票。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個別談話推薦可結合組織考察進行。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第二十條 民主推薦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領導人員,一般應由人選所在單位中層副職以上領導人員、職工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由黨委或由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與班子成員溝通後確定考察對象。確立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以票取人。

對一個職位可確定2人以上為考察對象,進行差額考察。推薦結果不夠集中的,可進行二次推薦。

第二十二條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人員人選或者本人自薦的,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在民主推薦中,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羣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三條 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人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七章 組織考察與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市屬國有企業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考察。依據選拔任用條件和領導職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人選的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勤勉盡責、工作實績和廉潔從業等方面的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要注意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發佈考察預告,在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以張貼、網上通知等形式發佈考察預告。

(三)進行個別談話、查閲考察對象檔案、同考察對象面談,還可採取民主測評、發放徵求意見表、實地考察、查閲資料和專項調查等方法,廣泛深入地瞭解情況。

(四)請考察對象填寫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撰寫和提交工作業績報告。

(五)考察組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領導成員意見。

(六)考察組對考察對象進行業績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議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彙報,經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市屬國有企業黨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 個別談話、徵求意見的範圍應包括瞭解、熟悉考察對象的市屬國有企業的有關領導人員、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領導人員、職工代表等,其中職工代表應包括先進模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技術骨幹及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工作人員等有代表性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三年的考察對象,可通過適當方式到其原工作單位進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八條 考察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個別談話情況。

(四)考察結論。

第二十九條 考察擬任人選,應當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並由紀檢監察部門出具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書面材料。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幹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 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三十二條 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徵求意見,擬任人選需調整的,應再次進行提名醖釀。

第三十三條 對於破格提拔、一批集中調整領導人員數量較大等情況,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會作出任職決定前,應按有關規定書面徵求市國資委黨委的意見,經批覆同意後,方可決定任職。

第三十四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會作出任職決定前,應將市國資委任前審批、任前備案管理的重要子企業領導人員調整意見書面報告市國資委黨委,經批覆或答覆同意後,方可決定任職。

第三十五條 對市屬國有企業總經理助理等職務以及具體負責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的組織(人事)部門正職領導人員實行任前備案。市屬國有企業黨委履行相關程序後、決定任職前向市國資委黨委報送任前備案請示(需註明任職理由),並附擬任人選《企業領導人員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一式2份),根據答覆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任職後將任職通知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免職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負責,免職後將免職通知報市國資委黨委備案。

第三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紀委副書記、監察機構正職領導人員,任命前徵求市國資委黨委意見。對於市委管理主要領導的市屬國有企業紀委副書記,企業黨委分別向市國資委黨委和市紀委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對監察機構正職領導人員,企業黨委分別向市國資委黨委和市監察局履行備案手續後任免。

第八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七條 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討論任免領導人員,採用無記名投票(票決)方式作出決定。對於到齡免職退休、軍轉幹部安臵、接收掛職幹部的,仍可採用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

第三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票決工作由黨委書記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到會,以超過半數應到會黨委成員同意形成決定。票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彙報人選情況。黨委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一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討論審議。與會黨委成員對擬任免人選充分發表意見,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出説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三)指定監票人。投票表決設監票人1名,由會議主持人在與會黨委成員中指定。

(四)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與會黨委成員以無記名方式填寫表決票,表明同意、不同意、棄權等意見。

(五)現場計票。計票工作由列席會議的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承擔,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監票人和計票人實行公務迴避。

(六)監票人報告擬任免人選或推薦人選的得票情況。

(七)會議主持人宣佈票決結果。

第九章 任前公示與任職

第四十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前公示制度。在市屬國有企業黨委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通過一定形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對擬任職人選進行任前公示,聽取黨員和羣眾意見,接受監督。

(一)公示對象。擬提拔任職人選或其他需要進行公示的人選。

(二)公示內容。主要為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職務、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曾任主要職務、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基本情況及近期免冠彩色照片,擬提拔對象近三年的工作業績,公示的起止時間,受理羣眾反映問題的機構和聯繫方式。

(三)公示方式及公示期。擬任人選的公示通告,需在人選所在單位張貼並通過單位網站進行發佈。擬提拔任職人選的工作業績在其所在單位(部門)張貼。有條件的,還可以通過單位局域網等進行公示。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未滿三年的擬任人選公示通告,可在其現工作單位和上一工作單位同時張貼。公示期從發佈公示通告之日起計算,一般為七至十五天。

(四)公示程序。擬定公示材料,將公示事宜通知有關單位、部門;發佈公示通告;受理個人和單位反映的情況及問題;歸納整理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填寫幹部任前公示來電(信、訪)情況登記表,並根據需要進行調查核實;結合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五)公示及調查結果的處理。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公示結果影響任職的,按有關規定取消任職或暫緩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一條 黨委指定專人同擬任職領導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

第四十二條 市屬國有企業按照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職務類別辦理相應任免手續:

對擬任黨羣工作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按照黨章、《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工會和共青團章程等選舉產生的,任職時間自當選之日起計算;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任命的,任職時間自黨委會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對擬任市屬國有企業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等領導人員,企業本部部門正、副職領導人員,一般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提出建議人選,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職時間自決定聘任之日起計算。

對擬任二級企業董事、董事長、監事、監事長(監事會主席)職務的領導人員,一般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提出建議人選,由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決定委派,或向二級企業股東會推薦並依法履行任職程序,任職時間自會議決定任職之日起計算。

對擬任二級企業總經理和經理層副職人員,二級企業設董事會的,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提出建議人選,依法履行聘任程序,任職時間從決定聘任之日起計算;二級企業未設董事會的,一般由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提出建議人選,依法履行任命或聘任程序,任職時間自決定任命或聘任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對於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祕書、總法律顧問、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以及重要子企業領導人員,履行任職手續後,向市國資委黨委進行備案。

第四十四條 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對企業本部通過公開選拔(社會招聘)、內部競聘(競爭上崗)、人才引進方式擔任企業領導職務,以及組織選拔擔任市屬國有企業本部部門領導職務(不含選任制職務)和二級企業經理層領導職務的,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後,經組織考察、黨委會討論研究,勝任試任職務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章 內部競聘(競爭上崗)

第四十五條 競爭上崗(內部競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競聘(競爭上崗)一般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工作方案,對於一次性內部競聘(競爭上崗)職位數量較大的,工作方案報市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備案。

(二)在本企業範圍內公佈競爭職位和職位説明書。

(三)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公佈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准予參加筆試。報名人員可以報一個志願,也可兼報其他志願。

(四)進行面試答辯,也可開展筆試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綜合測試。

(五)進行民主測評,或在面試答辯中組織羣眾評委參與評價。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組織考察與徵求意見、討論決定、任前公示和任職等程序。

第十一章 公開選拔(社會招聘)

第四十七條 根據選拔職位對人才的需求和選拔優秀年輕人才的需要,可適當放寬公開選拔(社會招聘)報名人員的職務層次、任職年限等資格條件。但報上一級職位的,需在本級職務任滿一年;越一級報名的,應當在本級職務任滿四年;不得越兩級報名。

第四十八條 公開選拔(社會招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人事)部門擬定工作方案,報市國資委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部門備案。

(二)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會發布競爭職位、職位説明書和選拔程序。

(三)按照公佈的報名條件和資格進行資格審查,報名人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10:1;海外留學人員需審查其經國家有關機構認證的海外學歷學位。

(四)進行知識、能力、素質、心理健康等方面測試。進行筆試的,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

(五)根據測試結果確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六)對考察對象進行全面考察瞭解,可採取以下形式:到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進行組織考察;條件不具備的,可向其單位發函瞭解情況,通過人才中介機構進行背景調查或者通過其他渠道以適當方式瞭解人選情況;上述條件仍不具備的,採取由被考察對象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組織(人事)部門如實説明自己工作、學習及任職考察要求的有關方面情況,並至少提供一名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本人承擔不如實説明情況的責任。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徵求意見、討論決定、任前公示和任職等程序。

第四十九條 市屬國有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市場化選聘方式加大人才引進力度。

第五十條 加強市屬國有企業與人才中介機構的合作,探索選拔任用非國有企業人員資格認定方法,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和渠道。

第十二章 交流與迴避

第五十一條 完善企業領導人員交流制度。交流可以在市屬國有企業本部部門與二級企業之間,所屬二級企業之間,市屬國有企業之間,市屬國有企業與區縣、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有關單位之間進行。

交流的對象主要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鍊提高綜合素質和領導能力的;在一個企業或者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選。

(二)徵求調出、調入單位意見。

(三)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四)與交流人員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五)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十三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制度。

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第五十四條 實行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

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討論任免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考察組成員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三章 退出

第五十五條 健全企業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完善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解聘)、撤職、辭職、退休制度。

第五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職(解聘)或者撤職:

(一)聘期期滿未被續聘(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經考察確屬不勝任現職的。

(三)因嚴重違紀違法被追究責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五十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全面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聘期內未完成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

(二)因企業財務信息嚴重失真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導致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嚴重不實的。

第五十八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自願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引咎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責令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職,本人未提出辭職的,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

第五十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應當免職並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其在下屬企業所兼任的其他職務也應當一併免除。

第十四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條 市屬國有企業黨委每年要專題報告年度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企業黨委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人員的民主評議。

第六十一條 市屬國有企業管理的二級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在聘期期滿或者聘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的,以及企業改制重組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企業領導人員的具體情況,在任職期內也可進行任中審計。

第六十二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企業領導人員中的中共黨員要按照管理權限向市屬國有企業黨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非中共黨員需要報告有關事項的,應當報告。

第六十三條 實行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國資委黨委對市屬國有企業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記實監督。

市國資委黨委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開展對市屬國有企業選人用人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有關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第六十五條 市國資委和市屬國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五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市屬國有企業二級及以下企業選拔任用領導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企業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