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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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發放辦法
海口市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發放辦法全文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中發〔1982〕13號)關於對老幹部“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規定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老幹部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78〕組通字40號)關於“對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適當從優照顧”的原則以及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待遇問題的通知》(瓊人勞保〔1999〕1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中的企業離休幹部是指海口市屬已實行改制、破產以及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離休幹部。

二、企業離休幹部享受全市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同等標準的春節補貼,企業離休幹部的通訊費按《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市直機關通訊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海府辦〔20xx〕198號)規定的標準發放,降温補貼按市政府同意的標準發放。

三、企業離休幹部上述補貼的標準隨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標準的改變而進行相應調整。

四、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經費來源:市屬已破產關閉國有企業離休幹部的補貼經費從市財政預算經費列支,由市國資委負責發放,其他企業離休幹部的補貼經費由所在企業負責解決,企業確有困難而無力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委老幹部局審核會籤後報市財政部門撥

款解決。區屬企業離休幹部補貼經費由各區自行解決。

五、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本辦法從其規定。

六、本辦法從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離休幹部享受的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脱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佔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乾制)的,或既享受過供給制待遇、又享受過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4)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提拔為幹部的。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建國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提拔為脱產幹部、享受供給制待遇的,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當幹部(含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必須長於當工人的時間;不屬於因犯錯誤、受處分而安排當工人的。

(6)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級主管部門調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包括軍隊轉業幹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據地、解放區入黨的農村黨員,建國前被提拔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8)在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以前,加入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包括三民主義同志聯合會、中國國民黨民主促進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國致公黨、九三學社、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黨派的成員,一直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戰爭時期,在根據地、解放區加入中國共產黨,1953年底以前提拔為脱產幹部,一直堅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組織部組通字[1986]8號文件規定,將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改為建國前的半脱產鄉幹部。

(11)建國前來我國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一直在我國從事革命和建設事業,符合幹部離休條件的外國籍幹部。待遇現狀

央企離休幹部

財政部辦公廳日前發佈通知,要求做好20xx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工作。

根據通知,申請20xx年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企業及所屬全資、控股企業;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參加所在地離休幹部醫藥費單獨統籌或實行離休幹部醫藥費實報實銷的企業;20xx年、20xx年連續虧損企業。

對符合條件的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按照20xx年10月31日的離休幹部人數,按人均醫藥費1.77萬元/年標準給予補助。

財政部強調,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或主管部門)負責按規定審核確認享受中央財政醫藥費補助的離休幹部情況,不得虛報冒領或截留挪用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