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扶持航運業發展辦法

國際航運業反壟斷豁免制度是指通過航運立法賦予國際航運協議組織具有限制競爭性質的協議或行為以反壟斷豁免利益的制度。下文是海口市扶持航運業發展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扶持航運業發展辦法
海口市扶持航運業發展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促進本市航運業發展,鼓勵和吸引船務公司在海口註冊、新增運力,新闢航線和發展集裝箱運輸業務,促進港航經濟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航運和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的扶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註冊。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會計核算規範、依法納税。

第四條 鼓勵船務公司在海口註冊營運,對20xx 年1 月1 日以後在海口市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的企業給予如下補貼和獎勵:

(一)自開業年度起,前3 年參照企業繳納營業税市、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60%給予資金補貼,後2 年按30%給予資金補貼。

(二)自獲利年度起,前3 年按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税市、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60%給予資金補貼,後2年按30%給予資金補貼。

(三)運力規模達到5000 載重噸的獎勵5 萬元、1 萬載重噸的獎勵10 萬元、2 萬載重噸的獎勵30 萬元、3 萬載重噸的獎勵50 萬元、5 萬(含)載重噸以上的獎勵100 萬元。

新註冊的航運企業符合總部企業扶持條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執行。

20xx 年1 月1 日以前在海口市註冊運營的企業,總運力規模達到3 萬載重噸的獎勵10 萬元、5 萬載重噸的獎勵20 萬元、10萬載重噸的獎勵50 萬元、20 萬載重噸的獎勵100 萬元、30 萬以上載重噸的獎勵200 萬元。

第五條 鼓勵新增運力,船務公司新增船舶在本市註冊且運營滿一年的,新增運力部分,每載重噸一次性獎勵60 元。

第六條 鼓勵新開航線,對在海口港新開闢集裝箱航線的,航線運行1 年以上,平均每月不少於3 個航次,在3 年培育期之內,內貿集裝箱幹線每年補貼150 萬,外貿集裝箱航線每年補貼300 萬。

第七條 鼓勵集裝箱運輸,對在海口港從事集裝箱運輸的企業,當年完成總箱量比上年度實際增長部分,每標箱補貼60 元。

第八條 鼓勵集裝箱在海口港中轉,對在海口港從事集裝箱中轉業務的企業,在海口港中轉的內、外貿中轉重箱每標箱補貼50 元(按自然箱補貼)。

第九條 鼓勵集裝箱甩掛運輸,提高集裝箱運輸效率。對進出海口港的集裝箱運輸車輛通過海口境內實行綠色通道。

第十條 吸引和引進航運人才。對船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高級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職資格的海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企業經營期內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市、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扶持企業的認定和款額的撥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每年1 月份向市交通港航局遞交上年度補貼或獎勵資金申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二)市交通港航局受理企業申請,與港口經營管理單位共同核實後,形成補貼或獎勵方案。

(三)市財政局對市交通港航局的補貼或方案進行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四)市財政局按市政府的決定發放資金。

(五)市審計局對補貼或獎勵資金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航運企業申請本辦法的獎勵或扶持,若與本市其它優惠政策屬同類型的,企業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原則上不重複享受。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交通港航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航運十大公司

排名 遠洋乘運人 英文縮寫

1 丹麥的馬士基航運 Maersk Line

2 瑞士地中海航運 MSC

3 法國達飛航運 CMA CGM

4 中國台灣長榮航運 Evergreen

5 德國哈帕勞埃德航運 Hapa-Lloyd

6 中國中海集運 CSCL

7 新加坡美國總統輪船 APL

8 韓國韓進航運 Hanjin

9 中國中遠集運 COSCO

10 日本郵船集運 NY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