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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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
海口市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化肥商業儲備工作(以下簡稱化肥儲備),加強化肥儲備管理,緩解我市化肥供求的矛盾,保障農業生產用肥供應,根據《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令第26 號)和《海南省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肥儲備遵循企業儲備、銀行貸款、政府補貼、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二章 化肥儲備規模及管理

第三條 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化肥儲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化肥儲備實行全年儲備,財政貼息按全年利息總額的一半給予貼息補助。

市級化肥儲備品種主要為氮肥、磷肥、鉀肥和複合肥,年承儲規模為2 萬噸,其中氮肥0.64 萬噸,磷肥0.9 萬噸,鉀肥0.24萬噸,複合肥0.22 萬噸。

第五條 市級化肥商業儲備由海口市供銷資產運營有限公司承擔。

第三章 承儲企業責任

第六條 化肥儲備和企業正常經營相結合,且氮肥、磷肥、鉀肥和複合肥的全年平均儲備數量不得低於年計劃的40%,若低於40%則取消承儲企業當年的財政貼息資格。調入的化肥必須確保質量並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 儲備化肥只限於滿足我市農業生產需求,不得轉銷省內其他縣(市)或銷往島外。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應加強對承儲企業完成化肥儲備任務情況的檢查。

第九條 建立化肥儲備月報制度,並實行台賬管理。化肥儲備工作開始後,承儲企業應按月編報《承儲企業化肥進銷存月報表》(附件1),報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第十條 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應對承儲企業化肥的調入、銷售和庫存情況進行動態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確認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問題的,將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儲備化肥所需資金由承儲企業自籌或銀行貸款解決。銀行貸款由承儲企業與各商業銀行協商,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化肥由市財政給予利息補貼。

儲備化肥購進成本按照承儲企業購進儲備化肥實際進價加上合理的運雜費逐年確定。市級財政負擔的銀行貸款貼息資金,按確認的購進成本、儲備數量、儲備期限和半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利息補貼的審核:承儲企業申請撥付貼息時,應根據化肥儲備情況編報化肥儲備業務報告並填制《承儲企業化肥儲備商業利息補助申請表》(附件2),連同企業支付儲備貸款利息憑證和購進化肥票證,經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審核後,報市財政局複核。

利息補貼的撥付:利息補貼分兩次撥付,按照每半年支付3個月貼息資金的辦法,承儲企業在每年的6 月底和12 月底按照上半年和下半年利息總額的一半分別進行申請,由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審核,報市財政局複核後撥付利息補貼。若某年儲備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對當年已撥付的貼息資金從下一年度貼息資金中予以扣除。

市級化肥儲備承儲企業的利息補貼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應在收到補貼後10個工作日內將利息補貼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十四條 市財政按全年承儲計劃化肥每噸每年10 元標準給予保管費補貼。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儲備化肥運輸應優先安排,保證運輸暢通。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部門應協調相關單位支持承儲企業做好化肥儲備工作。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化肥的作用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糧食生產在農業生產的發展中佔有重要的位置。通常增加糧食產量的途徑是擴大耕地面積或提高單位面積產量。根據我國國情,繼續擴大耕地面積的潛力已不大,雖然我國尚有許多未開墾的土地,但大多存在投資多、難度大的問題。這就決定了我國糧食增產必須走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途徑。

施肥不僅能提高土壤肥力,而且也是提高作物單位面積產量的重要措施。化肥是農業生產最基礎而且是最重要的物質投入。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統計,化肥在對農作物增產的總份額中約佔40%~60%。中國能以佔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佔世界22%的人口,可以説化肥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注意:化肥雖好,但過量將會影響農作物的正常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