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殯葬管理條例

殯葬文化,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並沉澱下來的,集中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生存的價值、人性親情等有關於人類本源性問題思考得出的結論。下文是上海殯葬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上海殯葬管理條例
上海殯葬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殯葬活動的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革命烈士、少數民族、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同胞、台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國家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殯葬活動及其管理的原則是:實行火葬,節約殯葬用地,保護環境,尊重中華民族美德,革除殯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 是本市殯葬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其所屬的上海市殯葬管理處( 以下簡稱市殯葬管理處) 負責殯葬活動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縣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殯葬活動的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衞生、規劃、園林、房屋土地、環境衞生、環境保護以及農業、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地區開展有關殯葬活動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殯葬服務單位

第六條 殯葬服務單位根據本市殯葬工作的規劃和合理、需要、便民的原則設立。殯儀館( 含火葬場,下同) 、公墓、骨灰堂的建設,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設立殯儀館由市民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公墓由市民政局批准。

設立骨灰堂,以及殯儀館、公墓或者骨灰堂在其服務場所以外開設殯葬服務部,由市殯葬管理處批准。

第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審批、登記手續。其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還應當辦理土地徵用手續。

第八條 經批准設立的殯儀館、公墓、骨灰堂建成後,由市殯葬管理處發給殯葬服務證。

第九條 殯葬服務證每年驗審一次。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殯葬服務活動。

第十條 殯儀館、公墓、骨灰堂及其代理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地址或者經營服務範圍以及終止經營服務的,應當向市殯葬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殯儀館、公墓、骨灰堂擴大佔地面積,應當按照設立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備、設施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和設備、設施的整潔和完好,防止環境污染。

殯葬服務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殯葬服務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對殯葬服務場所中妨害公共秩序或者拋撒、使用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

第十三條 殯葬服務的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應當經物價管理部門核准並予以公佈,不得超項目或者超標準收費。違反規定收費的,由物價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殯殮活動

第十四條 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

第十五條 在本市死亡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火化。

因特殊情況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應當經市殯葬管理處批准。

第十六條 喪事承辦人應當自知道死者死亡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部門辦理死亡證明手續,並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但涉及醫療事故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無名遺體、無主遺體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遺體,由公安、司法部門通知殯儀館接運。

捐獻的遺體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殯儀館應當自接到通知後十二小時內接運遺體,並應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衞生,防止污染環境。

搬運遺體由殯儀館負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搬運遺體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 殯儀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殯葬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喪事承辦人憑公安部門核發的死亡證明向殯儀館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殯儀館應當根據公安部門核發的死亡證明火化遺體。

遺體火化後,殯儀館應當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第二十條 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當在十五日內火化。因特殊情況,經喪事承辦人提出並説明理由,可以延期火化。喪事承辦人自遺體運至殯儀館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辦理火化手續,又不説明理由的,殯儀館應當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

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殯儀館應當採取防止傳染的措施。殯儀館對高度腐敗的遺體應當立即火化。

第二十一條 喪事承辦人舉行殯殮等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衞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骨灰安置

第二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採用播撒、深埋、植樹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採用播撒、深埋、植樹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安置地不設紀念性標誌。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採用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應當予以支持。

播撒、深埋、植樹葬等骨灰安置方式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墓應當憑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出售墓穴。禁止出售壽穴,但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壽穴、無子女的老年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者購買的壽穴除外。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購買者不得轉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禁止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傳銷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時,應當與購買者簽訂購銷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變更。

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購買者應當交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維護費。維護費專項用於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日常維修與保養,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墓穴內埋葬遺體、遺骸;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五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專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焚屍爐、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二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個體工商户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殯葬服務單位的,殯儀館、公墓、骨灰堂擅自擴大佔地面積的,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處罰;

(二)未取得殯葬服務證、殯葬服務證未經驗審或者驗審不合格從事殯葬服務活動的,由市殯葬管理處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輕微的,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將遺體運出本市的,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縣民政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規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市殯葬管理處或者區、縣民政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五)在殯葬活動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民政局和市殯葬管理處應當依法管理,公正執法;因違法行政,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市、區、縣民政局和市殯葬管理處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殯葬發展趨勢

千百年來,墓葬是中國人所採取的最為常見的一種骨灰安葬的方式。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墓葬日益暴露出浪費土地、破壞綠地、污染環境等問題,已無法適應社會進步與發展的要求,改革傳統墓葬方式已成為殯葬改革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20xx年3月31日,國家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中國社科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北京聯合舉辦了20xx年《殯葬綠皮書》發佈會,披露20xx年我國殯葬改革三大重點是實施惠民殯葬政策、推行綠色殯葬和殯葬服務標準化。

其中,將大力推行綠色安葬方式。在農村火化區,要推進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加大執法工作力度,依法治理“裝棺二次葬”。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由傳統墓葬向花葬、樹葬、草坪葬等環保葬法轉變。要研究制定倡導、鼓勵、扶持新葬法的政策,因地制宜推廣新葬法。

殯葬改革是一項利國利民、造福子孫的好事。每年的4月份是殯葬宣傳月,各級政府都運用多種宣傳方式,引導廣大人民羣眾轉變傳統殯葬觀念,樹立文明、節儉、綠色、節地的殯葬新風,移風易俗,文明辦喪、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秀麗山川,共同建設和諧幸福家園。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殯葬改革初期提倡的花圈、簡單遺體告別等寄託哀思的形式,已不適合羣眾的“胃口”。特別是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口的增長、資源的鋭減和環境的惡化,引發了殯葬業的一場以解決遺體處理與人類生存環境為核心內容的嶄新革命,倡導低碳祭祀、綠色殯葬成為我國殯葬業的轉變方向。所謂綠色殯葬,廣義的定義是指充分運用先進科學技術、先進設施設備和先進管理理念,以促進殯葬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和提高殯葬綜合效益的協調統一為目標,以倡導殯葬標準化為手段,推動人類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殯葬模式。而狹義的綠色殯葬是指按照環境保護的理念,即推行殯葬改革,減少資源消耗,減低並控制污染排放。綠色殯葬方式的不斷豐富,是人民思想的進步,更是人民對殯葬文化的全新認識,提升了整個社會對殯葬文化的認識高度。

殯葬改革就是要以轉型發展為主線,以跨越發展為目標,順應時代發展大勢和特徵,深刻闡明殯葬面臨的機遇和挑戰,堅持殯葬改革不動搖,促進殯葬事業發展不停步,提高殯葬服務水平不放鬆。一是建設服務殯葬。以羣眾滿意為標準,提高殯葬服務質量,不斷拓展服務項目,創新服務方式,實施服務品牌戰略,增加社會認同感和滿意度。二是建設綠色殯葬。綠色殯葬是從可持續發展理念引伸出來的,綠色環保低碳模式是殯葬業未來的發展趨勢,要逐步引導羣眾移風易俗,摒棄殯葬陳規陋習,徹底消滅“白色消費”。三是建設文化殯葬。宣傳中國百姓的傳統美德,繼承和發展殯葬文化,用網上祭奠、家庭追思等形式更好地發揮滲透力,逐步上升到滿足羣眾的心理寄託和精神需求的高度。四是建設創新殯葬。加大研發力度,加強火化焚燒、遺體防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殯葬技術創新,在推進現代殯葬進程中充分發揮各種創新的支撐作用。五是建設和諧殯葬。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公平正義,加大政府公共財政保障力度,實現殯葬改革由行政命令到政策獎補的轉變,達到殯葬服務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