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殯葬管理條例

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不斷轉型,我國殯葬行業的市場化需求呈現着持續增長的態勢,傳統的殯葬財務管理制度已經越來越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下文是廣西殯葬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廣西殯葬管理條例
廣西殯葬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造福子孫後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極推進殯葬改革,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陋俗,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殯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各市、縣殯葬管理處(所、站)負責具體實施殯葬管理工作。公安、司法、工商、物價、城建、交通、土地、環衞、林業、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民政部門加強殯葬管理。

第四條 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方,應積極推行火葬。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分,由地區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自治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凡在火葬區內死亡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火葬,對不實行火葬的,作如下處理:

(一)由民政部門責令死者家屬限期火葬,逾期不火葬的,可以強制火葬或採取其他適宜措施處理,一切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死者屬國家幹部、職工或集體幹部、職工的,其遺屬不得享受喪葬費;

(三)凡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難的,其遺屬二年內不得享受困難補助或救濟。

第六條 在火葬區內,居(村)民死亡後,除有特殊情況需將屍體送殯儀館暫時保管外,應及時將屍體送殯儀館火化。將屍體運出火葬區的,應持有殯葬管理所出具的證明;擅自將屍體運出火葬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死者家屬將屍體運往火葬場火化;拒不執行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七條 在火葬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為土葬提供服務,違者,作如下處理:

(一)經單位領導或主管人員批准,動用機動車、船為土葬提供服務的,對批准人除由其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外,由民政部門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為土葬提供服務的機動車、船,由民政部門分別會同公安交通管理機構、港航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行駛,可處以一百元至八百元的罰款。

(三)出售棺木或者其他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四)對從事土葬活動或為土葬服務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由民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可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八條 在火葬區,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骨灰公墓。骨灰可以存放在按規定專設的骨灰存放處。骨灰需要埋葬的,應埋進骨灰公墓;沒有建骨灰公墓的,骨灰應埋在民政部門劃定的荒山瘠地裏,違者由民政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九條 在土葬區,市、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規劃建立經營性公墓或公益性公墓,逐步實現遺體埋葬公墓化。

已建有公墓的,遺體應送到公墓按規定埋葬,不得在其他地方亂埋亂葬,違者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埋葬的,應逐步採取措施,遷進墓區。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墓服務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經營性公墓是殯葬服務的一項設施,興辦經營性骨灰公墓或經營性遺體公墓,應由承辦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上報自治區民政

部門或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活動。不經批准,擅自開設經營性墓地,進行營業性活動的,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禁止在耕地(含個人承包地、自留地)和宜林山地上葬墳;禁止買賣、出租、轉讓墓地或墓穴;禁止在名勝古蹟、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區、河流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葬墳。違者由城區、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對本辦法發佈前上述地方已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限期遷移。逾期不遷移的,予以平毀。

第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冥幣、紙人、紙馬、紙房、紙彩電、紙冰箱等一切封建迷信殯葬用品,違者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禁止死者家屬及有關人員在城鎮街道、醫院燃放鞭炮,撒紙錢,冥幣和其他雜物,違者由環衞、公安等有關管理部門予以制止,並可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 凡進行喪葬迷信活動,騙取錢物者,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用具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教羣眾為辦喪事舉辦宗教儀式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宗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違者,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凡從事喪葬用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必須向市、縣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發給同意生產或經營的證明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沒有民政部門同意生產或經營證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註冊。擅自生產、經營喪葬用品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已從事生產和經營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准登記。違者,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殯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對死者家屬及有關人員應熱情服務,不得刁難,不準索取財物。違者,由民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阻礙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單位或個人,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申請的單位或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

罰單位或個人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發佈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殯葬的暴利現象

1“.暴利現象”為人深詬。殯葬服務市場的規制分為三個級別。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實行政府定價,選擇性殯葬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殯葬用品實行市場定價。基本殯葬服務關乎到基本民生保障問題,市場開放程度相對較低,政府對殯葬服務實行嚴格的行政許可准入機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壟斷色彩。通過實地調查西安市三兆殯儀館、咸陽市殯儀館,發現其基本殯葬服務環節的經營成果都為虧損狀況,而虧損的多寡則與殯儀館的接納量成負相關。規模相對較大的西安三兆殯儀館年接納量為3500~4000具左右,比咸陽市殯儀館能獲得更好的規模經濟效益。在此環節上,三兆殯儀館的虧損比咸陽市殯儀館較小。

而媒體揭露殯葬行業的“暴利”根源為:選擇性殯葬服務、殯葬用品、墓地經營。一個成本不到一百的骨灰盒流轉到殯儀館價格就升至上千成萬,骨灰盒並不是高精尖產品,其價格何能這樣高?選擇性殯葬服務定價出現失控,整容服務費用有高達上千元,甚至還出現強制性綁定銷售的現象。墓地炒作的現象更是層出不窮,一平方墓地價格可高達上萬,堪比房價。這不禁令人發問,殯葬事業的公益性何在?

在“天津市喪俗如何適應城市文明建設與社會管理髮展”座談會上,針對民間殯葬商業組織(即所謂的“大了”)利用增加封建迷信環節謀取利益的問題進行了商討,應由民政部門出面辦“大了”,既能降低“白事”的費用,讓市民真正享受到實惠,還能對“大了”進行有力的監管。

2.服務質量、作業流程標準化水平有待提升。殯葬行業從業人員整體專業水平不高,直接影響到殯葬服務的質量。殯儀館的服務水平不僅取決於設備的先進與否,更取決於服務人員的服務水平。殯葬是一個極為特殊的行業,不僅要滿足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滿足生者的精神需求。這就要求殯葬服務人員投入恰當的感情,同情理解喪屬的心情。但目前中國的殯葬從業人員基於社會文化對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較好地認識自己從事的行業價值,對工作滿意度低,而在服務業服務人員的工作滿意度之間影響到服務質量。媒體常常報道的殯葬從業人員出現情緒管理不當,二次傷害喪屬客户的心理,引起廣大的反響。

觀研天下在《中國殯葬服務市場需求分析及投資價值研究報告(20xx-20xx)》中顯示,作業流程標準化程度不高。作業流程標準化有利於組織、控制以及監管的實行,為殯葬從業人員工作提供一個標準。民政部近年已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殯葬行業服務標準的制定,但尚未落實到殯儀館。標準化不高給監管帶來了嚴重的問題,以什麼指標為準,這是迫切要確定的。

3.市場混亂,監管缺失。殯葬市場無序混亂,而喪屬權益受侵害時,有七成以上的被訪者表示不知應向何部門投訴。這無疑反映了政府對殯葬市場的監管上的漏洞,到底此類糾紛歸誰管?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還是殯葬工作的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中國現對殯葬市場的“政監”監管模式,實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怎能保證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監管呢?多數地區的殯葬監管執法上政事不分,職責不清、協調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