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殯葬管理條例

你瞭解大同市的殯葬管理辦法嗎,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大同市殯葬管理條例”,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同市殯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推行殯葬改革,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民政局是全市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

各縣(區)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居(村)民委員會具體承辦殯葬管理有關事宜。

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衞生、土地、規劃、物價、民族宗教等有關部門應配合殯葬管理部門加強全市殯葬管理工作。

第三條 殯葬管理工作要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則。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反對大操大辦,嚴禁借辦喪事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居(村)民、職工、學生中廣泛開展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公民有向殯葬管理部門檢舉、揭發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打擊報復。殯葬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檢舉揭發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和行為,並應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條 在本市城區、礦區、南郊區城關鄉和馬軍營鄉的周家店村、宋莊村居住或暫住的死亡人員均應實行火葬。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火葬區域內,因患傳染病死亡或因非正常死亡已經有關部門做出結論的,應在三日和七日內火葬。

因患甲類傳染病死亡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火化。

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應實行火葬的死亡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土葬或骨灰裝棺埋葬提供棺木、車輛、墓地及其它任何幫助。

國家規定允許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居(村)民死亡後,應在規定地點埋葬,對自願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條 在火葬區域內的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醫院應加強太平房管理,禁止屍體外運土葬。屍體運出醫院時應持市殯葬管理所出具的《運屍火化證》。

第八條 在火葬區域內,可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經營性公墓,用於埋葬本區域內居(村)民的骨灰。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設單位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申請,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人民的政府審查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其它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建立經營性公墓。

在非火葬區域,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查同意,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佔用手續。在城市建設區域內建立公益性公墓的,須徵得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公益性公墓不得開展經營性業務。

第九條 建立公墓應選用荒山瘠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在水庫、湖泊周圍以及河流、堤壩、公路、鐵路兩側二百米內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內建立家族、宗教墓地或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條 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須經市殯葬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發給《山西省生產銷售喪葬用品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製作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在火葬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棺木。

第十一條 嚴禁在火葬區域內的城鎮街道及居民區搭靈棚、擺棺木、發喪送葬沿路拋撒紙錢及其它雜物。

第十二條 火葬區域內死亡人員的繼承人領取喪葬費、保險金等費用時,須持有殯儀館出具的《火化證》。無證領取的,發放單位不得付給。

第十三條 殯葬管理部門和服務單位應加強管理,完善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

殯葬管理和服務人員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嚴禁刁難死者家屬,收受財物,敲詐勒索。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火葬區域內死亡人員實施土葬的,死者埋葬地的鄉(鎮)人民的政府應責令喪主起葬火化。拒不起葬的,鄉(鎮)人民的政府應在三日內向殯葬管理部門報告,由殯葬管理部門組織強行起葬火化,除所需費用由喪主承擔外,並處喪主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外,由殯葬管理部門並處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火葬區域內生產經營棺木的;

(二)未領取《山西省生產銷售喪葬用品許可證》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

(三)製作、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殯葬管理部門分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火葬區域內無《運屍火化證》將屍體運出醫院的;

(二)在火葬區域內為土葬和骨灰裝棺埋葬提供棺木、車輛、墓地及其它幫助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對未經批准私自建立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開展經營性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殯葬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無《火化證》發給喪葬費、保險金等費用的,由殯葬管理部門責令發放單位追回,並處發放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殯葬管理部門對喪主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因患傳染病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已經有關部門做出結論,未在規定時間內火葬的;

(二)在城鎮街道及居民區搭靈棚、擺棺木、發喪送葬沿路拋撒紙錢及其它雜物的;

(三)辦喪事請神漢、巫婆、陰陽先生搞封建迷信活動的;

(四)少數民族居(村)民死亡後,不在規定地點埋葬的。

第二十條 對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殯葬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索賄賄賂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批評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處罰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處罰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在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