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約車細則11月起實施

期待已久的泉州網約車細則將於11月起實施,那麼,下面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相關內容吧。

泉州網約車細則11月起實施

昨日,泉州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官網發佈《泉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該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着,泉州網(微博)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有了新政。

《細則》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應在泉州工商註冊登記;已取得出租汽車客運類別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符合規定條件並經核查後,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車型檔次不低於本市巡遊車,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於15萬元,且高於巡遊車主流車型平均市場價格50%以上;二手車進入網約車市場,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

《細則》規定還對車輛條件有所要求:5座-7座(含本數)的乘用車(小客車)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額不得低於50萬。

而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值得注意的是,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退出網約車經營。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非法運營予以查處。

泉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發展,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xx年第60號,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20xx年第63號令)、《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閩政〔20xx〕41號)及《福建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商務廳、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福建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意見》(閩交運〔20xx〕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網約車管理實行政府負責制。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全市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轄區網約車管理工作,對從事網約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的行政許可等管理工作。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約車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兩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相關的行政處罰及監督檢查工作。

發改、公安、工商、經信、商務、人社、質監、税務、交警、通管辦、網信、總工會、人行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引導作用,通過市場經濟槓桿調節網約車數量,強化“政府監管平台、平台管理車輛與駕駛員”的監管模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線上服務能力由福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線下服務能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並具備投訴處理、駕駛員培訓、網絡監控等本地化服務管理能力。

法人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應設立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分支機構。

(二)法人企業取得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可結果。

(三)在本市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並具有相應的服務、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台數據庫接入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向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非企業投資人或負責人的應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企業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應提交在本市工商註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五)法人企業(含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工商註冊登記的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六)福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明確其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順風車除外),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期限不高於4年,併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福建省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福建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因合併、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新經營主體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台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名稱、地址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説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5-7座(含本數)的乘用車(小客車);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

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北斗衞星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北斗車輛衞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道路運輸車輛衞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和《汽車行駛記錄儀》(GB/T19056)要求,選擇有資質的衞星定位運營服務商,並接入省、市道路運輸北斗車輛定位公共服務平台。應急報警裝置應具備“一鍵呼叫”功能,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公安機關自動發送。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五)車型檔次不低於本市巡遊車,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於人民幣15萬元,且高於巡遊車主流車型平均市場價格50%以上。

二手車進入網約車市場,其已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不得超過3年,且該車新車購置時的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於人民幣15萬元。

(六)鼓勵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車型。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車型的,車輛廠方銷售指導價格不低於人民幣13萬元。

(七)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其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額不得低於50萬。

(八)車輛不得安裝出租汽車標誌頂燈、營運標誌和空車待租標誌,車身不得有專用標識,車身顏色原則上應使用出廠原色。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向相應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換/發申請表(見附件)

(二)《車輛行駛證》複印件及車輛照片(45度角)2張;

(三)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委託函及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車輛衞星定位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的安裝證明材料;

(五)已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證明材料;

(六)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經營協議或服務協議。

第十四條 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為提高行政許可辦事效率,鼓勵網約車平台公司統一申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 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新車輛所有人應向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提交變更後的車輛行駛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新換髮《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終止經營、使用年限屆滿或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拆除車輛的有關營運設施、設備,向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終止合作的協議,並向原許可機關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放的數據交換與共享協議,實現相關數據互聯互通互認,提供申請人准入條件信息查詢。

第十八條 已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且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並進行條件核查後,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直接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申請,按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及時安排考核,考核結果當場公佈。考核合格的,5個工作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補充完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題庫,簡化考核環節,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運營服務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等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三)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要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駕駛員相關信息應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每月組織全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不得少於2個學時。

(五)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佈的信息內容、用户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六)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七)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不享受國家燃油補貼。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公司經營服務所在地税務部門監製的相應出租汽車發票。

(八)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税,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十一)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二)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户或者支付賬户、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安、網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五)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為提供合乘服務的私人小客車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未與巡遊出租汽車企業協商,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擅自為巡遊出租汽車企業所屬巡遊出租汽車提供網約信息服務。為巡遊出租汽車提供網約信息服務的,不得收取信息服務等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停靠點等站點候客。

網約車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預付消費服務的,其預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註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預收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倍。

人民銀行依法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開展的預付消費服務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必須通過網約車平台的互聯網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嚴禁巡遊攬客和輪排候客。

(二)從網約車平台獲取並確認執行訂單後至該趟營運結束,不得再執行其他運輸服務。

(三)除執行網約車平台發出的拼客訂單以外,不得從事其他拼客、拼單服務。

(四)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同時接入兩個及以上網約車平台,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可根據自身需求變更接入的網約車平台。

第二十六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客户端應用程序顯示金額支付車費和承擔依法收費設施、路段的規費。

(二)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三)精神病人、酗酒者乘車須有監護人陪同。

(四)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損壞車內設施。

(五)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其他不當行為。

(六)乘客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駕駛員有權拒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領導小組,市發展改革、交通、公安、人社、經信、商務、物價、質監、工商、網信、通信、交警、總工會、人行等部門參加,統籌研究和協調當地網約車管理工作。建立網約車監督管理聯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並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監督檢查。

(一)公安部門應依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相關維穩情報的收集彙總及分類處置,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羣體性事件,協助各相關部門處置相關突發事件。

公安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准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交通、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應嚴厲打擊非法出租客運經營行為。

人社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對於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侵害駕駛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三)市場監督部門應依法組織對網約車經營主體進行註冊登記與監管;對於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價格部門應當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公佈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規範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並開展價格監督檢查。

(五)人民銀行應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預消費行為進行監管,對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六)税務部門應完善出租汽車行業税收機制,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並依法納税。

(七)質監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計量計程方式的調查研究和計量監管。

(八)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主動加入出租汽車行業協會,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本市網約車行業職業規範,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和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職業規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根據協會章程為會員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閲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佈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泉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區域為泉州市人民政府管轄區域。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違反《管理暫行辦法》的,按《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以下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一)交通運輸、通信、工商、網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

(二)因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與駕駛員利益處理不當等造成駕駛員違反《信訪條例》或非法組織鬧事、上訪、停運或罷運的,公司應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處置不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