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制定了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西北區域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根據《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xx〕43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北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輔助服務是指為維護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除正常電能生產、輸送、使用外,由併網發電廠提供的服務,包括:調頻、調峯、自動發電控制(AGC)、無功調節、自動電壓控制(AVC)、備用、黑啟動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西北區域省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直調的發電廠(含併網自備發電廠)和由地調直調的風電、光伏、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站。地調電網內的其它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自備電廠有上網電量的以上網電量部分承擔輔助服務費用。新建火電、水電機組通過整套啟動試運行後納入本細則管理。風電場、光伏電站從併網運行之日起的第一年為輔助服務管理試運行期,試運行期滿後正式納入本細則管理。網留電廠暫不參加補償與分攤。

第四條 西北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輔助服務調用、考核和補償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能源監管機構的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範圍具體實施輔助服務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五條 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

第六條 基本輔助服務是指為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保證電能質量,發電機組必須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基本調峯、基本無功調節。

(一)基本調峯: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範圍內,為了跟蹤負荷的峯谷變化而有計劃的、按照一定調節速率進行的發電機組出力調整所提供的服務。

燃煤火電機組基本調峯範圍100%-50%額定出力,燃氣機組和水電機組基本調峯範圍100%-0額定出力。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機組在電網安全和供熱受到影響時,應通過購買輔助服務等方式適當參與調峯。

(二)基本無功調節:發電機組在發電工況時,在遲相功率因數0.85至1範圍內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0.97至1範圍內從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有償輔助服務是指併網發電廠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所提供的輔助服務,包括一次調頻、有償調峯、自動發電控制(AGC)、自動電壓控制(AVC)、旋轉備用、調停備用、有償無功調節和黑啟動等。

(一)一次調頻:當電力系統頻率偏離目標頻率時,發電機組通過調速系統的自動反應,調整有功出力減少頻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務。

由於目前西北電網機組一次調頻性能差異較大,承擔該項服務義務不均,為改善全網頻率質量,促進發電廠加強一次調頻管理,將一次調頻確定為有償服務。

(二)自動發電控制(AGC)是指發電機組在規定的出力調整範圍內,跟蹤調度自動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調節速率實時調整發電出力,以滿足電力系統頻率和聯絡線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務。

(三)自動電壓控制(AVC)是指在自動裝置的作用下,發電廠的無功出力、變電站和用户的無功補償設備以及變壓器的分接頭根據電力調度指令進行自動閉環調整,使全網達到最優的無功和電壓控制的過程。

本辦法規定的自動電壓控制(AVC)服務僅指發電機在規定的無功調整範圍內,自動跟蹤電力調度指令,實時調整無功出力,滿足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務。

(四)有償無功調節:發電機組在遲相功率因數小於0.85的情況下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或在進相功率因數小於0.97的情況下從電力系統吸收無功功率,以及發電機組在調相工況運行時向電力系統發出無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務。

(五)有償調峯分為深度調峯和啟停調峯:深度調峯是指燃煤火電機組有功出力在其額定容量50%以下的調峯運行方式。啟停調峯指併網發電機組由於電網調峯需要而停機(電廠申請低谷消缺除外),並在72小時內再度開啟的調峯方式。

(六)旋轉備用:是指為了保證可靠供電,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併網機組通過預留髮電容量所提供的服務,且必須能夠實時調用。

(七)調停備用:燃煤發電機組按電力調度指令要求超過72小時的調停備用。

(八)黑啟動:電力系統大面積停電後,在無外界電源支持情況下,由具備自啟動、自維持或快速切負荷(FCB)能力的發電機組(廠)所提供的恢復系統供電的服務。

(九)穩控裝置切機服務:因系統原因在發電廠設置的穩控裝置正確動作切機後應予以補償。

第八條 第一調頻廠和跨省調峯補償在西北電網輔助服務跨省補償辦法中規定。

第九條 對於機組因供熱、防凍等要求造成被迫開機的情況,將一律不參與調峯和備用補償。

第三章 提供與調用

第十條 併網發電廠有義務提供輔助服務,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廠內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具備提供符合規定技術標準要求的輔助服務的能力。

(二)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各類輔助服務的能力,提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三)配合完成參數校核,並認真履行輔助服務考核和補償結果。

(四)根據電力調度指令提供輔助服務。

併網發電廠應按要求委託具備國家認證資質的機構測試發電機組性能參數和輔助服務能力,測試結果報能源監管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為保證電力系統平衡和安全,輔助服務的調用遵循“按需調用”的原則,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發電機組特性和電網情況,合理安排發電機組承擔輔助服務,保證調度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調用併網發電廠提供輔助服務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電網情況、安全導則、調度規程,根據“按需調用”的原則組織、安排輔助服務。

(二) 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辦法對併網發電廠輔助服務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計量,統計考核和補償的情況。

(三)定期公佈輔助服務調用、考核及補償統計等情況。

(四)及時答覆併網發電企業的問詢。

(五)定期將輔助服務的計量、考核、補償統計情況報送能源監管機構。

第四章 考核與補償

第十三條 對基本輔助服務不進行補償,對提供的有償輔助服務進行適當補償。當併網發電廠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提供基本輔助服務時需接受考核;當併網發電廠因其自身原因不能被調用或者達不到預定調用標準時需接受考核,具體考核辦法見《西北區域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對有償輔助服務的補償,實行打分制,按照分值計算相應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一次調頻服務補償:

各電廠一次調頻服務補償按照動作積分電量月度平均合格率進行補償。

一次調頻積分電量:電網頻率超出 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起到恢復至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止,實際發電出力與起始實際發電出力之差的積分電量,高頻少發或低頻多發電量為正值,反之,高頻多發或低頻少發電量為負值。機組當月一次調頻積分電量為當月每一次電網頻率超出50±0.033Hz(水電機組按50±0.05Hz計算)時一次調頻電量的代數和。

一次調頻月度平均合格率:發電機組一次調頻月度總實際積分電量與理論月度積分電量之比的百分數。

(1)火電、燃氣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60%。

(2)水電機組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不小於50%。

月度一次調頻平均合格率在滿足上述條件情況下進行補償,按照每高出1%補償5分。

第十六條 有償調峯服務補償

(一)深度調峯根據機組實際發電出力確定。由於發電機組自身原因造成出力低於基本調峯下限的不予補償。深度調峯計量以發電機組為單位。

(三)常規燃煤發電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在72小時內完成啟停調峯,每次按啟停機組容量每萬千瓦補償20分;燃氣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完成啟停調峯,每次按啟停機組容量每萬千瓦補償0.1分;水電機組按調度指令要求啟停機,每次按啟停機組容量每萬千萬補償0.02分。

第十七條 旋轉備用服務補償

(一)對火電以及承擔西北電網系統備用的水電機組提供旋轉備用進行補償。

(二)火電機組旋轉備用供應量定義為:因電力系統需要,當發電機組實際出力低於最大可調出力、高於50%額定出力時,最大可調出力減去機組實際出力的差值在該時間段內的積分電量,按照以下標準補償:

1.機組實際出力大於70%額定出力,低於最大可調出力的,燃煤火電機組按0.1分/萬千瓦時補償。

2.機組實際出力大於50%額定出力,低於70%額定出力的,燃煤火電機組按0.5分/萬千瓦時補償。

(三)燃氣、水電機組實際出力低於70%額定出力時,額定出力的70%減去機組實際出力的差值在該時間段內的積分,按0.001分/萬千瓦時補償。

併網發電機組運行當日由於電廠原因無法按調度需要達到申報的最高可調出力時,當日旋轉備用容量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 自動發電控制(AGC)服務補償

自動發電控制(AGC)服務補償僅限於提供調頻、調聯絡線服務時予以補償。

(一)AGC補償按機組計量。

(二)可用率補償:月可用率達98%以上,每提高1%按0.5分/萬千瓦補償。

(三)調節容量補償:按日統計AGC機組的實際最大出力和最小出力,計算調節容量,按0.02分/萬千瓦補償。

(四)貢獻電量補償:AGC每次下發調整指令期間貢獻電量為實際功率與初始功率差值(實際功率與AGC指令目標功率同向為正,反向為負)的積分值,按日統計機組AGC投運期間貢獻電量累計量(每次貢獻電量代數和)。貢獻電量累計值為正時,火電機組按3分/萬千瓦時補償,水電機組按 0.5分/萬千瓦時補償。

第十九條 自動電壓控制(AVC)

(一)AVC補償按機組計量。

(二)裝設AVC裝置的機組,若AVC投運率達到98%以上,且AVC調節合格率達到99%以上,按補償電量0.01分/萬千瓦時補償。

第二十條 有償無功服務補償

根據調度指令,發電機組通過提供必要的有償無功服務保證電廠母線電壓滿足要求,或者已經按照最大能力發出或吸收無功也無法保證母線電壓滿足要求時,按發電機組比遲相功率因數0.85多發出的無功電量或比進相功率因數0.97多吸收的無功電量,以及機組調相運行時發出的無功電量補償,無功電量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第二十一條 調停備用服務補償

燃煤發電機組在停機備用期間,每天按1分/萬千瓦補償,最多補償7天。

第二十二條 黑啟動服務補償

黑啟動服務用於補償彌補發電機組用於黑啟動服務改造新增的投資成本、維護費用以及每年用於黑啟動測試和人員培訓的費用。

具備自啟動、自維持或快速切負荷(FCB)能力的發電機組應自行申報並提交具備國家認證資質機構黑啟動能力檢驗報告,並且每年做一次黑啟動實驗,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並報能源監管機構備案。對調度機構按照電網結構指定的黑啟動機組按水電機組5分/月,火電機組10分/月,全廠最高30分/月補償。待條件具備後以市場競價方式確定黑啟動服務。

第二十三條 穩控裝置切機補償

區域穩控裝置動作減出力或切機後,按每萬千瓦20分/次補償。為提升本電廠送出能力的穩控裝置所切機組不予補償。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對併網運行管理及輔助服務調用的情況進行計量,以電力調度機構和發電廠共同認可的計量數據及調度記錄等為準。

計量數據包括電能計量裝置的數據、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記錄的發電負荷指令、實際有功(無功)出力,日發電計劃曲線、電壓曲線、電網頻率等。

第二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組織各有關電力企業建設相應技術支持系統。技術支持系統主站設在電力調度機構,進行計量、統計等,並據此進行相關結算。發電企業應設立子站,進行查詢與信息反饋。

第二十六條 遵循專門記帳、收支平衡、適當補償的原則,全網統一標準,按調管範圍對輔助服務調用情況進行統計、計算,分省平衡、結算。

第二十七條 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主要來源於以下方面:全部併網運行管理考核費用;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的50%;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上述費用減去輔助服務補償所需總金額的差額部分由各省(區)內發電企業按照上網電量的比例進行分攤。

計算公式如下:

輔助服務補償所需總費用與併網運行管理考核總費用依照併網發電企業併網考核與輔助服務補償分值計算,每分對應金額均為1000元。

則某併網發電企業結算金額=1000×(∑有償輔助服務補償分數-∑併網運行管理考核分數)+分攤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其直調發電廠(站)輔助服務補償的評分工作。各省(區)電力調控中心負責本省(區)電網內全部發電廠(站)考核、補償分值彙總和分攤計算工作。

各省(區)調度機構將本省(區)電網內各電廠的併網運行管理考核分、輔助服務補償分以及納入輔助服務補償的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等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合併計算出各電廠考核補償結算金額。

第二十九條 考核補償結算金額按月統計,在下月電費結算中兑現,月結月清,過期不追溯。當月上網電量不足扣罰考核電量,剩餘部分記賬順延至次月結算,年度結清。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應按照能源監管機構的要求報送相關信息資料。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按規定向併網發電廠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應當採用網站、會議、簡報等多種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應當發佈書面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其直調發電廠及所屬地區調管電廠的輔助服務補償評分工作,並於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向併網發電廠披露上月各直調電廠及所屬地區調管電廠併網考核與輔助服務補償情況明細。併網發電廠對考核和補償情況如有疑義,應在公佈後2個工作日內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出複核。電力調度機構經核查後,在接到問詢的2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併網發電廠經與調度機構協商後仍有爭議的,可向屬地能源監管機構提出申訴裁決。

第三十二條 西北電力調度機構應於每月第7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所調管電廠併網考核與輔助服務補償情況和明細報西北能源監管局,經西北能源監管局審核後,由各省(區)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所有電廠進行統一分攤計算。

第三十三條 各省(區)電力調度機構於每月第1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本省(區)電網內發電廠運行管理考核與輔助服務補償情況和明細(含各電廠當月考核補償項目內容、分值計算及全網各考核補償項目情況)以正式文件和電子版本形式報屬地能源監管機構審核。各屬地能源監管機構於每月第20個工作日前公佈上月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考核結果。各省(區)電力公司應於次月底前在廠網電費結算中予以兑現。

第三十四條 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每季度總結分析輔助服務補償開展情況,並於下季度首月20日前書面報屬地能源監管機構。

第三十五條 併網發電廠與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之間因輔助服務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其中,併網發電廠與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之間存在爭議的,由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

第三十六條 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輔助服務補償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應予以配合。現場檢查措施包括:

(一)詢問被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説明;

(二)查閲、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銷燬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電網經營企業、併網發電廠違反有關規定的,能源監管機構應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影響的,能源監管機構可以處罰並對相關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及時修訂。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執行的《西北區域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西電監辦〔20xx〕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