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房屋出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房屋出租應具備哪些條件?

①有合法的產權證件;

②共有產權,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③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④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時,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房屋之列。

以下8種情況的房屋不準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賃許可證的房屋不準出租。產權證是房屋權屬唯一的證件,不具備“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準出租。

②產權屬於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見不一致和產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準出租。

③未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和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不準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門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業單位″自管房″的房屋不準轉租、出租。

⑤未經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現住的全部或是部分房屋不準出租。

⑥已經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前不準出租。

⑦未經國家規劃部門批准的違章建築或是私自建造的″無證房″不準出租。

⑧有倒塌危險的破舊房屋或是臨時性建築不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