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規定

我國土地租賃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所有者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國有土地租賃或土地年租制;二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出租給另一土地使用者,這種方式習慣上稱之為土地使用權出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相關規定。歡迎閲讀和參考!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規定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規定如下: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但也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於非農建設”;

《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20xx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集體土地出租的法律責任】

(一)對於“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二)對於未通過合法方式取得出讓、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和個人,一旦《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在無效合同的基礎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完全沒有合法保障的,其上興建的廠房也會因認定為違章建築而得不到應有的補償。

我國目前正處在從農業為主導的經濟向工業和服務業經濟轉化的過程。伴隨這一過程,城市住房和非農業用地的需求也隨之增加,大量的農業土地轉化為建設用地。農地的本質屬性是用於耕種,這是正確的,但這是從總體上説的。隨着社會生產向深度和廣度擴展,人們除繼續進行第一產業生產外,會越來越多地進入第二、第三產業領域生產,從而客觀上必然使一部分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建設用地(包括工業、商業、交通和居住等用地)。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出租】

伴隨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近年來在許多城鎮,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現了農村集體土地自發(或隱性)變為建設用地並進入市場流通的現象。其途徑大致有:

1、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聯建、聯營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住宅,商鋪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2、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之名,直接將集體土地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收取租金盈利;農民個人出租或變賣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從農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後再以較高租金轉租給他人進行非農業建設;

4、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其建設用地或連同廠房自發地運用轉讓、轉租或聯營、聯建、作價入股等方式將集體土地用作城市房地產開發,搞“招商引資”,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5、不同地塊進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間置換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間進行置換的;

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融資的擔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築物抵押連帶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情形。

由上述情況可以看出,農村集體土地出租的危害:

(一)產權無保障,交易不安全

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

(二)耕地保護受到衝擊,耕地佔補平衡難以實現

大量“以租代徵”事實的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數量劇增,耕地甚至基本農田大量流失,國家無法切實控制住新增建設用地供給,長此以往國家糧食安全將受到威脅,耕地紅線將被突破。國家糧食安全和宏觀調控嚴重受影響。

(三)破壞了城市建設規劃

農村集體土地自發入市流轉具有自發性、盲目性,目前基本上還處於一種自發、無序、缺乏管理的狀態。在農地自發入市過程中,佔用集體土地的目的往往是“非公共利益”,並且被佔用的集體土地幾乎都是零星散碎地進入市場。農地的自發入市流轉,不能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重新配置,直接導致土地利用混亂。再加上,農地自發入市流轉游離於土地市場管理之外,土地隱形交易大量存在,尤其在城鄉接合部,不按規劃用地,亂搭亂建,造成田地結構和佈局十分混亂。同時,這類土地的佔用還給城市的後續發展埋下隱患,加大了今後城市規劃與建設的成本。

(四)破壞了土地市場公平機制,加大了土地市場管理的難度,不利於土地市場發展

【土地租賃與承包的區別】

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一般來説,出租是農户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村經濟合作社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向出租的農户支付租金。

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不能違反《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即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土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獲取利益並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承包經營方式。

確定是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還是農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區別是,一、土地租賃權是債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二、土地承包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賃則一般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三、土地租賃一般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而土地承包則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你説的情況,你們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租用農村土地進行經營(不得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為土地承包經營行為,其合同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