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例

第一章 總則

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範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效率和高度團結的隊伍,創造一種自我激勵、自我約束和促進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機制,保證為公司的快速發展和高效運作提供良好的人力資源平台,使員工的錄用、變動、考核、獎懲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公司各職能部門、各事業部及子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法令外,應當按照本制度辦理。

2、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公司錄用的人員。所有員工應當享有本制度中規定的權利,履行本制度中規定的義務。

3、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4、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公司的人力資源規劃,以及員工培訓、員工考核、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各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考試錄取、錄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開發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內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培訓管理、休假管理和離職管理。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員時,由各用人部門提交《錄用員工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招聘。

第六條 招聘原則:招聘採取公開招聘、自薦、推薦相結合的原則,擇優錄用。

第七條 員工的招聘程序:申請→篩選→面試→審批→試用→正式錄用。分公司自主招聘,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第八條 公司用工一律實行合同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程序審核、報總經理批准後簽訂。

第九條 公司錄用的員工,一律脱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用。

第十條 各級員工的聘用程序如下: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用;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用;總經理助理、事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下屬子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由總經理聘用;部門經理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經理,由分管副總經理提名,公司總經理聘用;主管以下員工(含主管級),經用人部門考核,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公司聘用。

第十一條 員工調配的原則: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公司招聘程序招聘;應聘人員應填寫《崗位應聘登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職稱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近期免冠照片四張;

第十二條 被批准錄用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辦理報到手續。報到程序如下:

1、向人力資源部門遞交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2、提供相應的檔案材料;

3、填寫《職工登記表》;

4、簽訂《勞動合同》;

5、辦理刷卡考勤登記;

6、到公司指定醫院體檢

7、崗前培訓;

8、與試用部門經理見面,安排工作;

9、安排辦公地點,領取辦公用品。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錄用:

1、被通緝、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且尚未執行完畢的;

2、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3、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

4、思想不良,品德敗壞,被以前就職單位開除的;

5、挪用公款,或貪污有案的;

6、未向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學業、身體等個人情況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公司《勞動合同》中包含保密和試用期等條款,試用期包含於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經公司考察合格的員工可以轉正,享受公司正式員工的待遇。

第十五條 試用人員品行不良,或工作無成績,或違紀的,或體檢不符合崗位要求,公司有權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聘。試用未滿一月者,按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為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和工作效率,將定期與不定期地舉辦各種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員工培訓分為:

1、崗前培訓:所有新員工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內容:

● 瞭解公司發展歷史、經營理念、管理模式;

● 學習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 瞭解所在部門工作概況及所在崗位工作要求。

2、在職培訓:

●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人員參加各種有關業務培訓和技術技能培訓;

●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管理而需選送員工脱產或不脱產外出學習和培訓,但必須遵循學用一致,擇優選送的原則,經批准外出學習培訓的員工,按脱產學習,外出培訓的管理制度執行;

● 邀請專家學者到公司做專題講座。

3、公司鼓勵員工自學成才和業務學習,並對學習成績優異者和學用結合有成績者予以一定獎勵。

4、公司員工參加各項全國統一職稱考試,須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5、凡公司派出學習或指定人員參加培訓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外出和脱產學習需報總經理批准,未經總經理批准外出和脱產學習,培訓自行報考學習的員工經費一律自理,並不得佔用工作時間外出聽課。

第四章 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八條 目的及適用範圍

1、目的:根據《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建立有效的薪資激勵機制,體現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2、適用範圍:適用於除董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

第十九條 管理原則

1、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競爭性原則、激勵性原則、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原則及合法原則。

2、公司員工的薪酬、福利水平根據公司的經營效益狀況和地區生活水平、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3、公司的工資總額,根據機構編制、定員人數和領導職數等(以下簡稱勞動指標)由公司統一確定。各部門、事業部、分公司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核定,不得隨意突破。

第二十條 薪酬的審定和調整

1、根據市場勞動力價格水平和公司發展狀況,公司薪酬總額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

2、員工薪酬的審定和調整最終審批權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公司所有部門(事業部及子公司)必須嚴格按薪酬審批程序執行。

3、員工薪酬的審定與調整實行“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原則,程序如下:

(1)對新員工,在經過初試及複試合格後,用人部門可提出建議薪酬,報人力資源部審核,最終由總經理審定批准。

(2)員工崗位調整或職務晉升,工資將相應調整,人力資源部將根據總經理的審定結果備案並送達財務部。

(3)各事業部、下屬子公司須嚴格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執行薪酬制度,將月工資總額及工資明細報人力資源部審核、財務部複核,呈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發放。

4、在員工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表現情況隨時調整員工的薪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結構形式

1、公司正式員工工資的基本構成為: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2、績效工資根據公司規定分別進行業績考核後發放。

3、公司年底根據考核結果核發年度業績獎金。根據國家以及公司有關規定,以下費用從每月工資中扣除:

(1)個人所得税;

(2)社會保險費中個人負擔的部分;

(3)應由個人負擔但公司已代為支付的費用;

(4)其它扣款;

(5)其它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部分

4、試用期員工不參與月度考核的,無績效工資,不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獎金、福利。

5、公司員工經批准被辭退時,從批准的次日起停發工資、獎金、按月實際工作日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工資支付方式

1、員工支付工資一律以金融卡或現金形式發放,每月工資發放日期為下月 15 日以前。

2、月度績效工資,由公司每月對所屬員工上月表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人力資源部彙總後,報總經理批准,作為績效工資的發放依據。

第二十三條 缺勤薪酬凡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出勤者,則視為缺勤。缺勤根據病假、事假、工傷等不同情況由人力資源管理部具體執行。

第二十四條 保險福利公司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津貼、員工活動等。

一、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規定為所有正式員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由人力資源部門按勞動社保保險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和無錫市及公司相關規定發放住房公積金。

三、福利津貼公司正式在崗員工,可以享受公司規定的伙食、通訊、獨生子女費等福利津貼。

四、員工活動

1、公司為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將每年為生產人員進行一次體檢工作。

2、公司不定期組織員工參加文體活動等。

第二十五條 員工年度考核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工作量、工作能力、專業能力、創新意識、工作態度

1、工作量:主要指工作量的大小程度及完成情況。

2、工作能力:主要指完成任務的質量、時效性等。

3、專業能力:主要指專業知識水平及解決專業問題的能力等。

4、創新意識:主要指工作過程中能提出有突破性的新建議、新思路。

5、工作態度:主要指完成工作的主動性、責任心、團隊精神、理解領導意圖、勞動紀律、協作性、敬業精神等。

二、考核辦法在員工個人自我評價的基礎上,採取上一級考核下一級的辦法。

三、考核的組織考核的組織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年度考核全部統計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彙總並存檔。

四、考核時間公司結合工作情況,安排考核時間,各部門及下屬子公司按總公司的要求並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安排考核。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法定節假日及其他假日員工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國家規定和通知的其它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事假

1、經批准,員工因事可申請事假。

2、員工因事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 20 天(特殊情況並經主管領導批准的除 外)。

第二十八條 病假

1、員工憑醫務室證明並經領導批准,可請病假。

2、一個月內連續病假 10 天或累計超過 15 天以上,須簽訂醫療期協議,醫療期時間的確定,按無錫市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員工患重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公司指定醫療機構診斷,須長期進行治療的,可享受相應的醫療期。醫療期的計算按國家及無錫市有關規定執行。

4、醫療期內的員工病假工資,按國家或公司規定執行。

5、醫療期滿,員工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公司將終止合同予以解聘。

6、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後另定。

第二十九條 出差

1、員工出差前需填寫出差申請報告報所在部門領導審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由總經理核籤,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2、出差人員憑核籤後的出差申請報告向財務部預支差旅費,並報總經理核批。

3、出差人員應於返回公司半個月內報銷。

4、出差人員憑出差審批單到人力資源部門核實當月考勤。

第三十條 請假手續

(1)公司員工請假一律填寫請假單;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現不可預料事故未能及時請假者,應儘快在缺席當天,以電話通知所屬部門領導或上級,並於上班後第一天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章 離職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辭職

1、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勞動合同書》及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2、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公司不得無故辭退員工。

3、自動辭職:員工辭職須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人力資源部門及其所屬部門,陳明辭職理由。經部門經理簽署意見送人力資源部核准後上報公司領導,待同意後,解除與公司一切關係,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一切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十二條 辭退錄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應解聘:

1、嚴重違反公司制度;

2、聚眾鬧事妨礙公司正常工作,搬弄是非、影響團結、造成嚴重後果;

3、與絕大多數同事難以協調合作而又無法改變;

4、泄露公司機密並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5、吸毒、販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

6、貪污公款和損公肥私接受“回扣、佣金”等不上交;

7、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全年累計曠工十天;

8、在公司內打架鬥毆、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

9、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崗位調整仍不能勝任,或出現嚴重失職行為;

凡是由於上述原因被公司辭退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十三條 離職移交凡獲准離職、退休和奉調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退休、調任手續,並將經辦事項、保管文件賬冊、客户資料及公司公共財務向本部門指定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離任。凡未辦妥手續擅自離職者,公司按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並按日核計工資。

第三十四條 由於公司業務轉型或其他因素導致原有人員富餘,且無法安排 工作而被公司辭退,公司將根據其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員工解 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不足一年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最多不超過 12 個月。

第七章 保密,競業管理細則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保密、競業禁止的法律界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成為企業商業祕密包括產品(包括各種設備、器械、儀器、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製作工藝、工藝流程、藥品製作配方、試驗記錄、客户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等,主要針對掌握公司重要商業機密,或者對公司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生產、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應至公司實際崗位,現明確須簽訂《保密、競業禁止協議》的崗位分別如下:

(一)行政管理類的領導管理職系

1、董事會聘用崗位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財務負責人、審計負責人、法律顧問

2、公司聘用崗位技術總監、總經理助理、各部門(含項目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人

(二)行政管理類的綜合管理職系崗位:高級(專業)經理/(專業)經理(三)專業技術類的銷售、採購、證券等職系崗位:高級(專業)經理/(專業)經理/高級(專業)主管/(專業)主管/專員(四)專業技術類的生產、研發、質量、財務、物流倉儲、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等職系崗位:高級(專業)經理/(專業)經理

第三十六條 《保密、競業禁止協議》作為勞動關係體系文件之一,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相關崗位任職人員須與《勞動合同》、《上崗合同》同時簽訂;如在勞動合同期內遇崗位變動,其變動的崗位為需要簽訂《保密、競業禁止協議》的崗位時,須簽訂《保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十七條 相關規定(一)企業高層經營管理崗位相關任職人員是否簽定《保密、競業禁止協議》將由董事會及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二)簽定《保密、競業禁止協議》的實際崗位是根據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崗位管理實施情況而定,公司將根據今後發展和管理需要,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實際簽定崗位做適當增減。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報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