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壓力容器檔案管理制度 篇1

設備技術檔案是正確使用壓力容器的主要依據。它可以使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壓力容器歷史的和當前的安全技術狀況,瞭解壓力容器運行規律,防止壓力容器事故的發生,每台壓力容器均應按有關規定建立檔案。

壓力容器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應包括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安全裝置技術資料和容器檢修使用情況記錄資料和使用登記資料等。

(一)、壓力容器的原始技術資料

容器設計資料:設計總圖;主要受壓零部件圖;設計或使用説明書等;

容器製造安裝資料:產品製造竣工圖紙;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產品監督檢驗證書;安裝驗收資料。

(二)、安全裝置技術資料

1、安全裝置技術説明書

2、安全裝置檢驗或更換記錄資料

(三)、容器使用情況記錄資料

1、容器運行情況記錄

2、容器檢驗和修理記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四)、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資料

1、壓力容器註冊登記表

2、壓力容器使用證

壓力容器檔案管理制度 篇2

壓力容器安全檔案至少包括壓力容器台帳、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台帳、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了確保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檔案齊全完好,特制定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台帳

壓力容器台帳內容至少包括壓力容器名稱、型號、種類、主要技術參數、製造單位、購置時間、檢驗情況、使用狀態、重大維修情況及其它變更情況。

二、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台帳

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台帳內容至少包括姓名、作業類別、作業證號、取證時間、換證情況,事故記錄。

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

1、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是方便日常管理、提供工作見證的重要資料,應針對每一台壓力容器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2) 壓力容器登記卡;

(3) 壓力容器設計製造技術文件和資料;

(4) 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定期檢驗報告,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5) 壓力容器維修和技術改造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6)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7)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2、檔案資料均應分類、註冊登記、編制索引,不得遺失和混裝,每年進行一次普查。每台壓力容器均應進行統一編號,以便日常管理。

3、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檔案。

4、相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記錄,並存入相應的技術檔案。

5、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由壓力容器安全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為永久保存,只有當該壓力容器報廢或拆除後技術檔案方可銷燬。

6、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一般不外借、外傳。如需借用,應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完後及時歸還。

7、常用資料如有需要複印,可以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檔案管理人員複印分發,並記錄在案。

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資料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設法補救,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壓力容器檔案管理制度 篇3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綏芬河龍江商聯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2、引用標準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勞動部1996年第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1年第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1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51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職工工傷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管理制度

3、定義

3、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3、2壓力容器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3、3氣瓶

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

3、4壓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4、職責

4、1安監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採購、安裝、使用、檢驗、運輸、修理和報廢等過程中的安全監察。

4、2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採購、安裝和委外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檢驗、內部修理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資管理部負責液化氣瓶及所購買其它氣瓶的採購、保存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負責監督外部供貨單位的氣瓶在儲存、檢驗、充裝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單位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

鍋爐、壓力容器的採購、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條例、規程、規定、規則。

5、1採購

5、1、1設備部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容積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蝕性介質)前應進行方案評審論證。方案評審論證必須有安監部參加並提出意見

5、1、2設備部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並具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設備相應等級的廠家設計、設備的定型產品。

5、2安裝與驗收

5、2、1由設備部組織,有安監部、公司工會等參加的.評審組對安裝方案進行評審,安裝方案通過後,方可組織安裝。

5、2、2設備部負責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的資質。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及以上安全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

5、2、3在安裝過程中,設備部及相關部門、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對安裝質量進行監察。設備部在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耐性氣密性試驗以及鍋爐安裝的初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監部參加。

5、2、4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設備部組織安監部、公司工會進行驗收,並報請市鍋爐檢驗所和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參加。

5、2、5驗收合格後,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1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安全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後,方可上崗操作。

5、3、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知識,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維護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3、4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錶、安全閥、水位計等各種安全附件及連鎖裝置必須完好、靈敏、可靠、定期校驗。鍋爐安全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鍋爐低水位聯鎖和超壓聯鎖保護應每月進行一次信號模擬試驗,並做好試驗記錄。

5、3、5鍋爐在使用中必須對水質進行化驗,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的有關規定並執行Q/QCG 02100—038的規定。

5、3、6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Q/QCG 02100—024的規定。

5、3、7氣瓶在採購、充裝、儲存、發放、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3、8氣瓶不得超期使用;氣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須帶齊全並應有防倒、防曬、防振動措施;氧氣、乙炔、丙烷、液化氣等燃氣和助燃氣體氣瓶使用中必須保證與火源的距離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距離要保證5米以上。

5、3、9壓力管道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

5、3、10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向生產設備部和安監部報告,生產設備部立即組織處理。

5、3、11使用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停用和備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採取防腐保養措施。

5、3、12熱水爐(茶爐)和熱水箱、罐必須敞口使用。熱水箱、罐如果加蓋板,蓋板不得壓緊,以免形成密閉。

5、4檢驗

5、4、1生產設備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人員,必須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培訓並取得檢驗證後方可上崗,檢驗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5、4、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和Q/QCG 02100—024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進行檢驗。

5、4、3使用單位必須掌握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期限。對到檢驗期不能停台的鍋爐、壓力容器,應向生產設備部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半年進行檢驗。

5、5大修

5、5、1鍋爐必須按公司規定6年進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況,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經批准鍋爐、壓力容器不得改造。

5、6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設備部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評審,並進行動態評價與更新。

5、7事故處理

5、7、1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應按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5、7、2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應採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報告。公司應立即向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報告。

5、8報廢

5、8、1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生產設備部檢驗站報告,經檢驗確認後,進行報廢處理。

5、8、2生產設備部應及時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5、8、3鍋爐、壓力容器報廢處理,由生產設備部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配合,報廢處理過程中必須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生產設備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憑證的保存。

6、檢查與考核

6、1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考核制度,並嚴格按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6、2安監部、生產設備部對鍋爐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整改並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