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精選4篇)

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1

為規範西安大明宮東郊項目的工程財務管理,保證我公司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精選4篇)

一、合理使用項目資金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財務制;

2.嚴格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對資金來源、投資使用和資金完成三個階段,認真做好日常的會計核算。做到手續完備、內容充實、數字真實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3.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項目資金必須按規定程序由項目負責人籤批後方能使用;

4.項目部財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財務制度,保證項目資金的完整與安全;

5.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認真填制會計憑證,及時編制並報送各類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

6.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對違反制度規定,不真實和不符合基建開支範圍與標準的票據拒絕報賬;

7.發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① 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證單位名稱不一致,或缺少必要的法律授權手續的;

② 未按合同規定超工程進度或超工程造價付款的;

③ 工程施工或驗收中發現有較大質量問題的;

④ 無工程部“維修合格證明單”而要求支付質保金的;

⑤ 未辦理項目部工程付款會簽單,由施工單位人員直接到財務處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的。

二、加強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領取支票者,首先填制借款單,寫清日期、用途、金額,按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後出納方可簽發,簽發支票必須字跡工整清楚、不得塗改;

2.基建工程款項開支一律按合同執行,經領導審批後支付;工程變更部分的開支嚴格按變更程序審批;

3.支付支票後需儘快報賬,一般不超過十天,外出人員不得超過十五天,如到期不能報賬要追究經辦人員的責任,在未處理完畢之前不得再行支用;

4.如發生支票遺失現象,應立即通知財務部門並同時辦理登報聲明作廢等事宜。如不報告後果由丟失者自負。

三、規範工程款的支付程序

1.各項工程開工前需將經簽章的合同、協議交財務部門存檔(包括臨時工程)。(無預算、)無合同、無協議、(無審計部門審計情況)的項目,財務部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和辦理工程結算;

2.工程款審批程序

(1)由施工單位提供工程形象進度;

(2)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由施工單位提出付款申請(加蓋公章)及工程發票,再由監理公司、工程部經理,預算工程師及總工程師簽章;

(3)工程款由項目部工程部負責經辦,工程預算人員負責工程款支付,填制資金支付憑證,按照審批權限經部門主管、財務部經理、總工程師、總經理、財務總監、主管副總裁或總裁簽字批准;

(4)財務人員根據上述審批程序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工程款支付手續;

(5)加強對往來賬款的核算與管理,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賬,經常核對、及時清理結賬,特別是竣工項目與施工單位往來賬款的清理,要嚴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工程決算進行結賬,竣工驗收合格決算時,按合同約定預留工程結算款作為保證金。質保期滿後經使用部門認定工程無質量問題或其它問題後再支付施工單位保證金;

(6)加強對材料、設備款的核算與管理,建立原材料收發制度和財產清查制度,瞭解基建工程預算定額,熟悉材料預算價格,隨時掌握材料市場價格變化,協助有關部門共同把好購貨合同關及材料設備採購關。認真審核材料出入庫單和彙總表,材料採購要有嚴格的驗收制度,材料驗收單必須有交貨人,驗收人,材料主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字,採購數量和單價應與採購合同一致;

(7)徵地、報建、勘察、設計費用的款項支付工作,由工程部門根據進度按合同辦理。

四、嚴格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1. 財務部門須參與工程合同的審訂和修改補充工作,對合同中有關財務內容的約定和規則負責審查;

2. 財務人員須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項條款;

3. 嚴格按合同辦事;

4.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5. 合同的簽訂必須按公司有關規定、程序進行。

五、加強財務人員管理

1.財務工作必須密切聯繫基建工作實際,充分發揮財務管理對基建工程質與量的有效控制;

2.財務人員要增強服務意識和現場意識,瞭解施工現場、掌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變更、材料替換及各種與項目財務有關的資料和實際情況,力爭做到跟蹤到位,服務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減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各盡職守 ,保證基本建設工程財務管理工作有序地進行。)

六、財務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決(結)算進行審查,對項目建設、竣工驗收以及財務決算審批全過程的財務活動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負管理責任;

2.對需要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等負責保管及相關審核職責。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東郊項目財務部負責(執行,由總經理批准頒行)。

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

第二章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制度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後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准後交付施工單位執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三章施工圖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制度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並提出初步意見。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佈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説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並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製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之間及設備和系統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築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係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後交施工單位執行。

第四章施工組織總設計編報與審批制度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後,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後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於安全、文明施工,利於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並徵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程、規範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佈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後執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五章設計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由於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採用的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准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籤核後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籤、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2、較大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籤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3、重大設計修改(xx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模、設計原則、結構佈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之後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後補辦手續。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後作為竣工資料統一歸檔。

第六章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七章施工總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佈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佈設,場地的豎向佈置,並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佈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定承建的工程範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製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佔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准。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佔用的施工場地範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境負責,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________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准的時間內完成任務並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並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並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接並應按承包合同的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礦區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餘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設置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誌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完工並經驗收後,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藉故拖延。

第七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項目如下:

1、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節驗收。如建築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2、埋入地下的基礎工程。驗收內容有:地基開挖土質情況、標高尺寸、基礎斷面尺寸,樁基中樁的位置、數量及製作質量、入土深度、最後貫入度等。

3、埋入結構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結構的防水層防水處理措施及防腐處理等的施工質量。

第四十條隱蔽工程驗收,必須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並由各方代表簽字。

第四十一條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自行隱蔽,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提出重新開挖檢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自理。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不按要求返工處理的,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文件長期保存。

第八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第四十三條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必須移交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完整、齊全。

3、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單位工程驗收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簽證單,內容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4、單位工程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

5、隱蔽工程記錄。

6、主要建築及設施基礎沉降觀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般分為預驗收和正式驗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整理移交全部驗收資料,填寫竣工驗收申請書。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等有關人員進行預驗收。

2、單位工程竣工正式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參加,驗收結果由主管領導批准。

第四十六條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確定驗收日期。

2、審閲驗收文件及記錄。

3、審閲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檢驗或抽檢。

5、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驗收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搞好工程決算。

第四十八條單位工程一經正式驗收,應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相關圖紙資料手續或代保管手續。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並全面履行。

第五十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的辦法和自理原則。

第五十二條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設計變更。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爭議解決方式。

9、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條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保證建設項目施工進度,依據《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和《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於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於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並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後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第七條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審批程序,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計量結果,提出付款意見,報市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項目監管人員審核蓋章,項目業主審批,單筆金額超過8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施工單位憑審批完整的《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項目工程完税發票到項目業主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九條項目業主在支付資金時,嚴格按項目資金性質來源撥付資金,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杜絕一切現金支付行為。

第十條本制度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施工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4

一、定期檢修保養。

人防工程主體和防護、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及照明等人防專用設備設施,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每季保養一次,每年檢修一次,確保性能完好、運轉正常,使之達到《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的技術規範要求。

二、做好消防管理。

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系統應進行日常監視和維護,消防設備設施定期保養和檢修,防患於未然。

三、加強汛期巡檢。

汛期應制訂防汛預案,做好防汛物資準備,落實抽排水設施,並設專人值守,防止雨水倒灌人防工程、地面塌陷等現象。發生險情應立即組織人員搶修並報告人防主管部門。

四、建立健全檔案。

人防設備設施檢修保養時要及時記錄,與人防工程圖紙資料一併歸檔,並接受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檢查,年底前將檔案資料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人防工程隸屬關係變動時應及時報人防主管理部門備案。

五、開發利用工程。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加大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使用人防工程,應到人防主管部門及時辦理《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證》,不得無證使用。

六、做到五個“禁止”。

(一)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他建築;

(二)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通道;

(三)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禁止擅自佔用、改造、損壞和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

(五)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範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鋪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發現有以上違法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防主管部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