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設置規定

一、總 則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設置規定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強,涉及面廣。公司所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生產、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環境管理。

二、 機構設置

2.1 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是公司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管理監督工作最高行政機構。

2.2 安委會由公司領導、機關各辦主任組成。廠長和黨委書記任委員會主任,主管安全生產的副廠長任委員會副主任。

2.3 安委會辦公室是安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廠安全主管部門,由安全主管部門領導任辦公室主任。

2.4 安委會是在公司領導下的安全生產領導決策機構,通過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對單位的安全健康環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2.5 公司所屬各基層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本規定的原則,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同時包括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

2.6 建立安全健康環境管理職責網絡圖和安全健康環境組織機構管理網絡圖

三、 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3.1 在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關於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通過公司各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3.2 研究、決策工廠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

3.3 聽取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執行安全健康環保職能情況的彙報,審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總結;

3.4 按照《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審定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的投保和使用計劃;

3.5 審定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獎勵方案,審定對重大事故責任者和事故單位領導的處理意見;

3.6 組織部署各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的安全健康環保工作,實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實現企業關於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領導承諾、方針和戰略目標。

四、安委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4.1 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關於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公司安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4.2 及時接收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文件,及時向安委會彙報,根據安委會決定,起草公司安委會的文件,並及時傳達和落實;

4.3 掌握公司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工作的動態,及時向安委會彙報,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4.4 彙總分析各部門有關安全健康環保的安全隱患和建議,及時向安委會彙報;

4.5 認真做好安委會會議記錄,完成和傳達會議紀要。根據會議決定起草有關文件,進行傳達和落實。

五、 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組織機構主要職責:

5.1 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監督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和上級部門關於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5.2 研究、決策本單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

5.3 聽取各級人員實施安全健康環保情況的彙報;

5.4 研究、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並制定整改方案,確定責任人、整改時間;

5.5 組織部署本單位的安全健康環保工作,實施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實現本單位關於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的目標。

六、附 則

6.1 本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2 本規定由公司生產部負責解釋。

6.3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