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文教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財務管理,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降低成本,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支持和促進文教企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科研、衞生等部門、行政黨團機關所屬納入預算內管理的,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税的企業。

文教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和銷售(發行)及進出口電影、音像、圖書、報紙、期刊、教材、生物等產(制)品,以及生產教學、體育、廣播、電視、地震等產品(商品)。

第三條 文教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嚴格遵守財政法規、財務制度;

二、認真貫徹執行“艱苦奮鬥,勤儉辦企業”的原則,大力開展“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活動;

三、進行經濟預測,參與企業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活動的決策,在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四、保護國家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

五、認真編制財務計劃和年度財務決算;

六、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責任制;

七、努力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財務活動分析工作

第四條 文教企業的財務管理,根據“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總會計師負責制。妥善處理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羣眾管理相結合的關係;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三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處理好同有關業務單位的財務關係。

第五條 文教企業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同級財政、税務、物價、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管理形式第六條 文教企業財務管理分一、二、三級財務單位和報銷財務單位。各級財務單位職責如下:

一、一級財務單位,即主管財務單位,它直接向財政部門編報所屬單位財務計劃、財務決算;根據財政部授權或委託,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財務規章制度或補充規定、實施細則;監督、檢查所屬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二級財務單位,它向主管上級部門(即一級財務單位)編報所屬企業財務計劃、財務決算;辦理本級財務業務;監督、檢查所屬企業財務管理。

三、三級財務單位,向二級財務單位編報財務計劃、財務決算。

四、報銷單位,人員少、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活動少的企業,財務不獨立核算,實行收入上交,支出報銷。

第七條 國家財政根據企業性質、任務和特點,對文教企業財務管理分別實行以下管理辦法。

一、事業單位、企業管理,是指經國家編制部門批准,人員列事業編制,其工資執行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但是從事物質產品生產(或商品流通)活動,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税,企業管理”。

二、企業管理,是指人員列企業編制,其工資執行國家對企業單位的規定,從事物質產品生產(或商品流通)活動,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税、企業管理”。

三、文教企業舉辦的,未納入預算內的附屬企業或第三產業、公司,應根據中央有關清理整頓公司文件規定,認真進行清理整頓,確定其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活動方針、生產規模、任務,與行政財務脱鈎,納入預算內由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企業隸屬關係劃轉、分設或合併,新建、關閉停產等重大變更,必須事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正式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否則,財政部門不予承認,並拒絕辦理有關財務手續,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自行負責。

第三章 財務計劃管理第八條 企業一切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活動(包括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開展的各項多種經營)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須納入財務計劃,按計劃積極組織收入,節約支出,保證資金正常供應,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條 企業財務計劃編制的依據

一、企業應根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堅持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編制財務計劃;

二、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生產、銷售等計劃編制財務計劃;

三、企業要堅持“艱苦奮鬥,厲行節約,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在編制財務計劃時,要瞻前顧後,精打細算,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潤;

四、企業要劃清資金渠道,屬於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應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屬於專項資金開支的,應列入專項資金計劃,不得挪用和擠佔。

第十條 財務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金計劃;

二、主要產品利潤計劃;

三、主要產品(商品)及其他產品(商品)成本(費用)計劃;

四、流動資金計劃;

五、專項資金計劃;

六、借款還款計劃;

七、企業管理費和車間經費計劃。

第十一條 財務計劃的編制程序和報送時間

一、年度財務計劃,企業主管部門應在計劃年度開始前30天上報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批准後執行;

二、季度財務計劃,企業於每季開始前10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月份財務計劃,企業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年度、季度計劃編制,由企業領導批准,於月份前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財務計劃的執行

企業主管部門應對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税金、成本(費用)、企業管理費和車間經費、實現利潤、上交税利、利潤分配、專用基金提取和使用等8項主要經濟財務指標進行考核。

一、企業年度財務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批後要認真貫徹執行,任何部門、企業、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調整,不得隨便開增支減收口子,各部門、企業在制定政策或措施時,涉及到減收增支的,應事先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然後專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不得在文件中夾敍一筆;

二、企業財務計劃,如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國家經濟政策作重大調整,必須調整財務計劃時,企業應編制調整年度財務計劃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方可按調整計劃執行,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有關部門或企業自行調整的財務計劃一律無效;

三、企業應將有關計劃指標分解落實所屬各職能部門和生產單位,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制的一項主要內容認真組織完成;

四、企業按照主管部門批准的年度財務計劃,編制季度、月份財務計劃,在財務計劃執行過程中定期進行檢查分析,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改進工作,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五、企業要按月、季、年度檢查和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在報送季、年度會計報表的同時,應將季、年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企業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隨同季、年度會計報表按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之一。企業應建立健全機構,配備必要的專管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財務部門和物資管理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嚴格手續,定期對帳,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帳表相符,帳帳相符。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條件和分類

一、固定資產的條件

企業擁有的各種勞動資料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為固定資產: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二)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200元,500元,800元)以上。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為低值易耗品。

有些勞動資料,如印刷廠鑄字用的銅模,報社記者採訪用的照像機、收錄機,電影院的座椅等,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的標準,但為企業的主要勞動資料,也應列作固定資產;有些勞動資料,單位價值雖然超過規定標準,但更換頻繁、容易損壞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資產。具體如何劃分應按照主管部門制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固定資產目錄”確定。

二、固定資產分類

(一)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包括:

1.房屋及建築物;

2.生產機器設備;

3.運輸設備;

4.工具、儀器;

5.管理用具;

6.其他設備。

(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招待所、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食堂、浴室、理髮室、俱樂部、醫院、療養院、幹休所、專設的科學研究試驗機構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三)租出固定資產。指按規定出租給外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調入尚待安裝的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以及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由於季節性生產、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在車間替換使用的機器設備,應作為在用的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企業不需用,業經上級批准準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六)土地。指過去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因徵用土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帳。

(七)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指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在租賃期內應視同國家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

一、由國家基本建設撥款建築、安裝或購置,經批准由其他單位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所形成的資金;

二、用企業各項專項資金、專項借款建築、安裝或購置的固定資產所形成的資金;

三、與外單位合資或外單位投資建築、安裝或購置的固定資產所形成的資金;

四、企業用各項貸款建築、安裝或購置的固定資產所形成的資金。

企業新增加固定資產,凡屬專控商品、進口設備、基本建設項目以及按規定應當專案報批的項目,無論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國家規定的報批程序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其餘固定資產的增加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和報廢

一、固定資產的購建,應按資金的來源和有關規定確定其價值。

(一)用基建撥款或用基建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中所確定的價值記帳;

(二)用專用撥款、專用基金和專項借款(包括各種專用借款、應付引進設備款、應付債券等)等自行購建的固定資產,按實際發生的全部成本記帳,用外幣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還款時,因匯率發生變動而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幣,如在設備安裝、調試而尚未交付使用之前,應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如在設備交付正常使用以後發生的則不再調整固定資產價值;

(三)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帳面價值減去原來的安裝成本加上調入單位發生的安裝成本後的價值記帳,調入單位支付的包裝費和運雜費,應用更新改造基金開支,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四)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現行調撥價格或雙方協議價加上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成本以後的價值記帳;

(五)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投出單位的帳面原價記帳,如聯營雙方按質論價確定的固定資產淨值大於投出單位原價的,以按質論價確定的價值記帳;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入設備的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記帳;

(七)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價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記帳;

(八)固定資產在大修理的同時進行技術改造的,屬於用更新改造基金等專用基金以及用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開支的部分,應當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

(九)自制的固定資產,以製造或建設中所發生的實際成本為原價記帳;

(十)在清查財產中盤盈和接受饋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即重新購建這項固定資產的全部價值)記帳。

二、企業已入帳的固定資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能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個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現原來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三、固定資產的調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資產的調撥,原則上實行有償調撥。調撥的固定資產要合理作價,新的固定資產按國家規定的調撥價格作價,舊的固定資產按質論價;

(二)調撥固定資產新發生的運雜費、包裝費、機器設備的拆卸費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

(三)固定資產有償調撥給同一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由企業自行決定,有償調撥給主管部門以外單位的,單項原價不足1萬元的,由企業自行決定,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要經主管部門批准;5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四)調出固定資產所得價款,全部留給企業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和擠佔;

(五)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無論價值大小,均需報經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六)暫時不使用的固定資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向租用單位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直接增加更新改造基金。出租的固定資產,應照提折舊,提取的折舊直接衝減更新改造基金;

(七)屬於專門經營租賃業務性質的企業出租的固定資產,出租方應作租賃收入;

(八)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提取折舊的有關規定,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發佈的辦法執行。

四、固定資產的報廢

應由企業使用部門、技術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作出鑑定後,填制固定資產報廢單,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固定資產使用已達到規定年限而需要報廢的,由企業自行決定處理;

(二)固定資產使用尚未達到規定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報廢的,單項原價不足1萬元的,由財務部門審核報企業領導批准,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報主管部門批准;5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三)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列入更新改造基金,清理費用由更新改造基金開支。

五、固定資產的盤盈和盤虧的處理

企業清查財產中發現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及損失,應查明原因,作出報告,按以下審批權限報經批准後處理:

(一)盤盈的固定資產,經企業領導批准後,按盤盈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二)盤虧和損失的固定資產,單項原值在1萬元以下的,由財務部門審核報經企業領導批准;單項原值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報主管部門審批;單項原值在5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要明確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要有專人負責管理;

二、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和卡片,及時記錄使用和變更情況;

三、完善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手續,企業內部固定資產的轉移,要由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轉移單,辦理轉移手續,並通知財會部門。固定資產的調撥,原值在5萬元以上的,統一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調撥手續,使用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四、建立定期盤點清查制度,保證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物相符;

五、合理安排使用各項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利用率,同時,做好固定資產的維修保養工作,提高固定資產完好率;

六、對於價值昂貴或特殊固定資產,應當另外建立登記卡,加強實物管理。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的修理和折舊

一、固定資產的修理

(一)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是指範圍小、費用較少、間隔時間較短的、經常性修理,中、小修理費用在當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二)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是指企業的機器設備、車輛進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換主要配件、部件等,房屋、建築物進行翻修和改善地面、牆壁等工程,大修理費用,在大修理基金中開支,經批准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業,大修理費用,在當年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時進行技術改造的,屬於用更新改造基金等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用借款開支的部分,應當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價值;

(四)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因資金不足而按照規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價值。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

(一)固定資產按財政部門批准的折舊率,實行分類折舊,尚沒執行分類折舊的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執行;

(二)凡屬在用的(包括出租、借出的)設備、儀器及房屋、建築物等均應依固定資產原值按月計提折舊;

(三)按規定提取的折舊基金全部留給企業使用,轉作更新改造基金;

(四)土地,未使用和閒置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築物外,不計提折舊。

第五章 流動資金管理第十九條 流動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活動中,用於直接參加週轉,通過購進和銷售不斷循環自己形態的那部分資金。

流動資金包括:儲備資金、特種儲備資金、生產資金(商品資金)、成品資金、結算資金和貨幣資金。

第二十條 流動資金的來源

一、國撥流動資金,是指國家財政無償撥給企業的流動資金。

二、調整庫存材料調撥價格增加或減少的流動資金。企業根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物價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調整庫存材料調撥價格時,應按照調價前一天的實際庫存數量和新舊調撥價格的差額,計算調整材料的帳面價值,其調高部分作為增加流動資金處理,調低部分則作為減少流動資金處理。

三、基本建設單位轉來的用國家基建撥款購置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動資產增加的流動資金。

四、從税後留利的生產發展基金轉入的流動資金。企業每年應按税後留利的生產發展基金的10%至30%轉作流動資金。

五、借入流動資金。企業可向國家銀行借入的流動資金,供生產經營週轉或結算。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與其他單位合資、聯營、接受捐贈等形式籌集、增加的流動資金。

七、其他來源增加的流動資金。

第二十一條 流動資金的分類

流動資金可分為儲備資金、特種儲備資金、生產資金、成品資金、貨幣資金和結算資金

(一)儲備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形態存在的資金。

(二)特種儲備資金,是指經國家特殊或專案批准,為防止特大自然災害,政治性需要而儲備的物資所佔用的資金。

(三)生產資金,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在製品、半成品等形態存在的資金。

(四)成品資金,是指生產企業以成品形態存在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還未進入流通領域的資金。

(五)貨幣資金,包括現金(人民幣、外匯券)、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六)結算資金,包括各種應收應付結算款項等(如發出商品)。

第二十二條 流動資金的管理

一、流動資金的管理原則

(一)實行計劃管理。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數量和價格預測流動資金的需要量,對流動資金使用效果、週轉速度、對生產經營和流通活動的影響程度等作預測,在預測的基礎上,確定流動資金計劃。

(二)劃清界限,嚴格遵守財經法規、制度。不準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投資、購置固定資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抽調或挪用擠佔。

(三)管資金與管物資相結合。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必須及時辦理貨款結算,不得無故拖欠。企業要做到管物用物的人要關心資金核算,管資金的人要參與管物,真正做到錢物結合,以管好用好流動資金。

(四)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企業內部按職責分工,把流動資金佔用指標分解到內部各單位,把資金佔用同產品的品種、產量、質量、消耗、成本(費用)、利潤等指標結合起來,並同經濟利益掛鈎,以合理、節約使用,提高週轉率。財會部門要建立健全物資管理、資金結算制度,完善原始憑證和設置必要的帳冊,各種物資收、發、調、存等活動都要及時、完整地作好記錄。

二、儲備資金的管理

(一)材料管理

1.實行定額管理。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主要的、大量消耗的原材料、燃料消耗定額。定額要平均先進,並建立材料儲備定額,對一般材料,消耗量小的,也要加強管理。

2.材料的採購,實行“計劃採購,定量定額供應”辦法。材料計劃由用料單位根據生產計劃需要量編制,材料供應部門根據庫存情況編制材料採購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後報企業領導批准方可執行,防止盲目採購,造成積壓和浪費。

3.材料價格的核算。購進材料一般按實際成本核算;如按計劃成本核算,每月末應根據材料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的差異率,對計劃成本進行調整。

對於收發量大、品種較多、價格變動頻繁的材料,也可以採用計劃成本核算,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按月進行調整已攤入的材料成本,作減少或增加有關產品成本處理。

4.財會部門和材料管理部門仍應分別設帳,核算材料總值。

5.材料的購進、發出要進行核算,財會部門和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要定期核對帳目,發現問題要按規定處理。

6.加強材料管理,定期盤點,年終全面清理盤點,對盤盈或盤虧,應查明原因,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審批後,盤虧的按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金額,計入成本。

7.對積壓的材料要積極調劑處理,充分利用,利舊利廢,物盡其用;必須降價處理的,應報企業領導和財務部門,按質論價,積壓材料降價損失,凡是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辦理。沒有明文規定的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8.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和成品等流動資產,因盤虧、毀損、變質或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區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第一,屬於定額損耗率以內的,按實際損耗列入成本;

第二,屬於自然災害原因造成的損失,已投保的企業由保險公司補償,不足部分列營業外支出;未投保的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屬於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在外單位的,應向外單位索賠,責任在本企業的,除對責任人進行必要的教育或處分外,應由責任人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賠償後的淨損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列入成本;

第四,流動資產盤盈,應查明原因,衝減成本或費用,盤虧和報廢損失,應列成本或費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不報或不處理。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不滿1年或單位價值低於規定標準,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種物品,如工具、計量器具、管理用具、傢俱,以及在生產過程中週轉使用的包裝物等;有些物品雖然價值超過規定標準,但是易損易破或更換頻繁的也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如玻璃器皿等。

2.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方法

第一,按使用期限分次攤銷:凡單位價值超過規定標準,經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錄的,根據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計算各月平均攤銷額,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可以跨年計算)。

第二,一次攤銷:凡單位價值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領用時將其全部價值一次攤銷。

第三,按五五攤銷:凡不屬於上述第一、第二兩項的低值易耗品,領用時,攤銷價值的50%;報廢時,再攤銷50%(扣除估計殘值)。

企業具體採取哪種攤銷方法,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3.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一,使用部門要加強實物管理,按單位和個人設置卡片登記,並嚴格實行以舊換新、報廢、賠償制度;

第二,財會部門對低值易耗品領用憑證和報廢憑證應分類進行彙總後,登記明細帳;

第三,低值易耗品的分類和報廢審批辦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三、特種儲備資金

特種儲備資金,是指經國家特殊或專案批准,為防止特大自然災害、政治性需要而儲備的物資所佔用的資金。

特種儲備資金按儲備資金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現金庫存的限額應經開户銀行核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送存銀行;不得坐支現金或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得私設小金庫;採購人員不得攜帶大量現金;不得因私事借支公款,不得假造用途套取現金。

(二)企業要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加強對外匯券的管理,收入的外匯券,應及時送存銀行,不準以收抵支,不準擅自擴大外匯券的使用範圍,不準私自兑換、逃匯、套匯和變相買賣,嚴禁利用外匯券搞非法交易,牟取暴利。

(三)企業同各單位之間的一切資金往來,除小額零星開支需要用現金結算外,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手續。領用支票時必須有批准手續,支票要指定專人保管和簽發,開具支票時,應註明收款單位、簽發時間和用途,不準簽發無收款人無用途的空白支票和空頭支票。支票使用後,要及時向財會部門報銷,企業的銀行帳號不準借給外單位和個人使用。企業的銀行存款每月要與銀行對帳單相互核對,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及時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四)企業經批准設的外幣存款户,應摺合為人民幣記帳,同時按不同的外幣登記外幣金額。

(五)企業撥給營業部門或個人的業務週轉金或備用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核定定額。使用業務週轉金或備用金的部門和個人,應定期向財會部門報帳,補充定額。財會部門應經常檢查業務週轉金或備用金的使用情況。業務週轉金或備用金停止使用時,應及時收回。

(六)各種有價票券,應指定專人負責發售、保管和回收;設置專門帳簿進行核算,並定期檢查、核對,保證帳實相符。有價票券一經發出或收回,應及時向財會部門交款和辦理結轉手續。

(七)企業在現金收付中出現的長短款,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五、結算資金

結算資金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企業要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結算紀律,執行經濟合同和有關協議的結算規定。

(二)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和責任,根據損失金額大小報有關部門審批,由於責任事故造成的壞帳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並按情節輕重,責成過失人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由過失人賠償彌補後的淨損失及由於非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如債務單位撤銷、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還等造成的債務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批准後,作為壞帳損失列入成本。

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以外,單項損失不足1萬元的,由企業自行處理,報主管部門備案;單項損失在1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單項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六、企業的各種待攤費用要嚴格管理,如實分攤,不得用多攤或少攤的辦法來調整報告期的利潤,掩蓋本期的實際財務成果。待攤費用應按受益期分攤,但分攤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的不得超過兩年,受益期不明確的,應在12個月內攤銷完畢,可以跨年度分攤。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條 企業專用基金,是指除了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以外,經國家財政部門批准建立的具有特定來源和專門用途的基金。

(一)企業專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生產發展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承包風險基金;企業基金;放映設備更新基金;生物製品重大技術改造基金;城市專業影院維修改造專款等。

(二)專用基金的管理原則

1.嚴格按國家財政核定的比例或數額提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提取比例或數額;

2.專用基金要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擠佔或挪用;生產性基金,不得擅自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或基本建設支出,不得擅自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職工獎勵性支出;

3.專用基金的使用,要貫徹“量入為出,先提後用,專款專用,計劃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則,精打細算,合理、節約使用;

4.要劃清基本建設投資、生產成本和各項專用基金的界限,不得將屬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專用基金的開支擠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四條 更新改造基金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企業為更新改造房屋、建築物、設備等固定資產的專用基金。

企業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要編制年度計劃,如資金不足可向銀行貸款。

二、更新改造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

(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

(三)固定資產報廢清理時收回的殘料變價收入;

(四)出租固定資產的租金收入;

(五)按規定留給企業的治理“三廢”產品淨利潤;

(六)按規定留用的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利潤;

(七)已投保的固定資產損失的保險賠償收入;

(八)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入的更新改造基金;

(九)更新改造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設備更新和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的重建;

(二)用於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消耗,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措施的開支;

(三)用於綜合利用原材料、處理“三廢”等措施的開支;

(四)用於勞動保護措施的開支;

(五)用於零星固定資產的購置,零星自制設備和零星土建工程的開支;

(六)用於歸還更新改造基金借款利息的開支;

(七)用於無償調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以及報廢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的支出;

(八)以專項借款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如果中途報廢或工程竣工後沒效益,按規定以更新改造基金歸還的借款本息;

(九)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十)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 大修理基金

一、大修理基金,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修理或對主要組成部分進行修理或更換而從成本中提取的資金。

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

企業每月按照計提大修理的固定資產原價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大修理提取率從成本中提取。出租固定資產的大修理基金從租金收入中提取。個別企業由於設備數量少,價值不大,規定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直接列入成本,如費用過大,可以分期攤入成本,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三、大修理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企業的機械設備進行全部拆除和部分更換主要配件、部件;

(二)房屋、建築物、倉庫的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屬於大修理;但房屋、建築物、倉庫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其費用應由更新改造基金開支;增加層次或擴大面積的屬於基本建設,不能由大修理基金開支;

(三)企業結合固定資產大修理,對設備進行必要的小型技術改造所發生的費用,在保證大修理需要的前提下,可在大修理基金中開支,較大的技術改造,所需費用應在更新改造基金中開支。

(四)大修理基金不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二十六條 新產品試製基金

一、新產品試製基金,是生產企業提取用於研製技術上比較先進的產品的專項基金。

二、新產品試製基金的來源:

(一)按規定比例從企業税後留利中提取;

(二)技術轉讓和服務費收入留給企業部分;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產品的更新換代,試製新產品,對試製新產品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試驗費、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等費用,允許在生產成本中列支,除上述規定以外的開支,在新產品試製費中開支。

(四)新產品試製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按銷售收入1%提取的新產品試製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二十七條 生產發展基金

一、生產發展基金,是國營企業用於內涵擴大再生產和外延擴大再生產的資金。該項資金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同級財政與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從税後留利中提取的。

二、生產發展基金的來源

(一)按核定的比例從税後留利中提取;

(二)提前歸還基建借款,留給企業的利潤;

(三)中央和上級主管部門專項撥給的;

(四)按規定從調劑轉讓留成外匯所得人民幣溢價收入中提取;

(五)經批准從風險保證金或後備基金中轉入;

(六)其他。

三、生產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購置固定資產;

(二)按規定比例補充流動資金;

(三)按規定上交中央有關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四)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五)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開支項目。

第二十八條 後備基金

一、後備基金,是企業為應付自然災害和承擔經營風險,保證生產恢復和正常經營所建立的一種基金。該項基金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税後留利中提取。後備基金的使用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後備基金使用範圍

(一)包乾企業彌補包乾不足;

(二)利改税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四)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 職工福利基金

一、職工福利基金,是國營企業用於改善職工生活設施、公共消費、醫療保險等方面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的來源

(一)按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價格補貼、各種獎金以及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後的11%從成本中提取;

(二)按規定比例從企業税後留利中提取;

(三)按税前支付融資租賃費的利潤中提取;

(四)提前還清基本建設貸款留給企業的利潤中,按規定比例用於職工福利的資金;

(五)其他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

三、職工福利基金的開支範圍

(一)職工及其按規定支付的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藥費、醫務人員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就醫路費等;

(二)職工生活困難補助;

(三)職工浴室、理髮室、託兒所、幼兒園的人員工資等各項支出同各項收入相抵後的差額,食堂炊事用具的購置修理費;

(四)修建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五)農副業生產基地的開辦費和虧損補貼;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

(七)各項副食品價格補貼不能進成本的部分;

(八)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九)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

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從成本中提取的部分,不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從留利中提取的部分,應交納能源重點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三十條 職工獎勵基金

一、職工獎勵基金,是企業用於付給職工超額勞動報酬的資金,是企業用於獎勵職工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的資金。

二、職工獎勵基金來源:

(一)按規定比例從税後利潤中提取;

(二)按規定從調劑轉讓留成外匯所得人民幣溢價收入中提取;

(三)經國家財政部門批准從成本中提取原材料節約獎;

(四)上級主管部門撥給的獎勵基金;

(五)實行企業基金和利潤包乾,並且在留利中沒有包括經常性生產獎金並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浮動辦法的企業,按規定從成本中提取的經常性生產獎。

(六)其他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

三、職工獎勵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獎勵職工;

(二)自費工資改革未進成本部分支出;

(三)交納獎金税;

(四)交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五)其他經財政部門批准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企業基金

企業基金,是國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從利潤中提取的一項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企業基金的提取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提取;另一部分是按增長利潤的一定比例從實現的利潤中提取。

提取的企業基金80%用於企業職工福利;20%用於職工獎勵。

第三十二條 放映設備更新基金

放映設備更新基金,只限於採取按場次提取折舊的電影放映企業使用。按場次提取的折舊基金,主要用於電影放映企業的設備更新改造,電影放映企業採用按場次提取折舊基金後,不能再按固定資產原值重複提取折舊基金。

第三十三條 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

一、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是國家財政為解決全國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資金不足,規定由財政按大中型電影發行放映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15%,由預算退庫和各級財政部門撥款而建立的專項資金。

二、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使用範圍

(一)城市專業電影院的房屋修繕、室內裝修和觀眾座位的維修及更新;

(二)城市專業電影院安裝空調、暖氣設備。

三、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要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不得用於以下項目開支:

(一)不得用於新建電影院、片庫、辦公樓、試片室、職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於“放映設備更新基金”規定的開支項目;

(三)不得用於非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管理的“影劇院”工程及其他方面補貼、攤派和平調等支出;

(四)不得用於本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四、城市專業電影院維修改造專款,是經財政部特別批准的專項資金,不再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三十四條 生物製品重點技術改造專項基金

一、生物製品重點技術改造專項基金,是國家財政為解決生物製品企業重點技術改造資金不足,規定自1987年至1993年按生物製品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20%,由中央財政按季退庫而建立的專項基金。

二、生物製品重點技術改造專項基金,主要用於衞生部研究確定並報國家計季批准列入國家技術改造計劃項目所需資金。

三、專項基金要獨立核算,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擠佔;專項基金的使用採取有借有還的形式。

四、專項基金是國家財政為支持生物製品企業重點技術改造,是經財政部特別批准的專項財政資金,不再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建築税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七章 成本(費用)管理第三十五條 企業成本(費用),是指企業在規定的時期內,為生產產品(商品)或進行商品流通消耗的價值,是產品(商品)價值中的物化勞動和必要的活勞動消耗的貨幣表現。

第三十六條 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

文教企業成本(費用)開支範圍,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發布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國營出版、電影、報社、生物製品、音像等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

第三十七條 成本(費用)核算

企業應加強成本(費用)核算,節約原材料,降低耗費,壓縮企業管理費、車間管理費等非生產性支出。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國營出版、電影、報社、生物製品、音像等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成本(費用)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二、企業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劃清成本界限,不得將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將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將在產品成本列作產成品成本,也不得將產成品成本列作在產品成本;不得將可比產品成本列作不可比產品成本,也不得將不可比產品成本列作可比產品成本。

三、企業除銷售費用外,必須根據計算期內,完工產品的統計產量(或工作量)實際消耗和實際成本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成本核算,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或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計算過程中對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勞務採取計劃成本或定額成本計算成本的企業,月終結算成本時,必須按規定調整成本差異,不得任意多攤或少攤成本。

四、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成本管理的統一規定,確定成本核算程序和具體方法,非經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變動。

五、成本核算資料必須完整,如實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過程中的各種消耗,有關成本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帳冊、費用匯總和分配表等資料,內容必須齊全、真實,記載和編制必須及時。

第三十八條 成本考核

一、產品成本降低額

國家對文教企業考核全部產品的計劃成本和可比產品成本降低額。考核全部產品計劃成本的企業,主要考核企業全部產品的實際成本是否超過實際產量計算的計劃總成本。計劃成本大於實際成本的差額,為全部產品成本降低額。計算公式為:

全部產品成本降低額=本期各種產品的實際產量×本期各種產品計劃單位成本-本期全部產品的實際成本

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成本降低額只要不是負數,即為完成成本計劃。

二、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

考核可比產品成本降低率的企業,主要考核企業的各種可比產品的實際成本降低率,是否達到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降低可比產品的實際成本降低率,是否達到企業主管部門下達的降低可比產品成本的要求。計算公式為:

可比產

本期可比產品實際總成本

品成本=1- ——————————————-×100%

降低率

 本期各種可比×各種可比產品上

產品實際產量 年實際單位成本

三、商品流通費率降低幅度

考核商品流通費率降低幅度,其計算公式為:

商品流通費 計劃或基期費用率-報告期費用率

 =——————————————-×100%

率降低幅度

 計劃或基期費用率

商品流通費用總額

 商品流通費率=————————×100%

 商品純銷售額第三十九條 成本管理責任制

企業在廠長(經理)、總會計師領導下,根據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級按分工職責實行成本管理責任制。根據《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和國營出版、電影、報社、生物製品、音像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有以下內容:

(一)企業必須編製成本(費用)計劃,並按計劃控制和管理成本。企業的成本計劃,由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上級下達的指標審批,企業要將主管部門下達的指標分解落實到基層車間、班組和個人,並採取具體措施,保證完成。

(二)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的特點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平均先進原則制定本企業的產品定額、工時定額、消耗定額和費用定額。各種定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並定期修訂。

(三)企業應建立健全物資收發、領退的計量、計價、檢驗和定期盤點的制度。

(四)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活動中的各種原始記錄必須準確、完整,責任清楚。

(五)企業財會部門的成本管理責任是:制定本企業的成本管理制度;組織成本核算;編制、落實成本計劃和預算;監督、考核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並對企業的成本進行預測、控制和分析。

(六)企業和各職能部門的領導人,應按《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國營出版、電影、報社、生物製品、音像等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好成本管理工作。

第八章 利潤管理和分配第四十條 利潤的管理

一、利潤是企業生產經營和商品流通活動的財務成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核算。

二、企業要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加速商品流通,降低消耗,在提高社會效益前提下,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利潤。

(一)盈利企業要努力發展生產或加速商品流通,進一步加強經營管理和經濟核算,不斷提高盈利水平;

(二)虧損的企業,要分清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政策性虧損企業除國家批准的計劃虧損外,企業發生的超計劃和計劃外的虧損,財政部門一律不予補貼,由以後年度利潤彌補;經營性虧損企業,財政部門要限期扭虧;提前扭虧的可以分成或全留,到期沒有扭虧的財政不予補貼,企業自行解決。

三、利潤的計算

(一)企業必須按規定正確的計算利潤(或虧損),利潤總額包括產品銷售(營業)利潤(或虧損),其他銷售(營業)利潤,營業外淨收入。

(二)銷售(營業)利潤(或虧損),按銷售收入減銷售產品成本、銷售費用、銷售税金計算。

(三)營業外支出包括以下各項:

1.企業搬遷費;

2.勞動保險費;

3.編外人員生活費;

4.職工安置回鄉、下鄉落户的補助費;

5.職工子弟學校經費;

6.技工學校經費;

7.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

8.非常損失;

9.治理“三廢”支出;

10.轉出調出職工欠帳;

11.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12.交納合同制職工的退休養老金;

13.庫存物資調價淨損失。

對於上列項目,如國家有新的規定,應按新的規定辦理。

(四)營業外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1.收回調入職工欠款;

2.教育費附加返還款;

3.罰款淨收入;

4.無法支付而按規定程序批准後轉作營業外收入的應付款;

5.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利潤分配

企業實現的利潤應在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經濟利益和保障投資者權益的原則下進行分配。要確保國家的税收和利潤上交,增加企業的積累。

一、企業利潤在繳納所得税前,按國家規定的分配項目進行分配。

二、企業應正確計算計税總額(即應納税所得額)。

利潤總額加上税前應補定額補貼收入和其他單位轉來的利潤等,減去税前分配的各項利潤(如歸還專項借款、基建借款的利潤等),即為應納税所得額。企業按國家規定,正確計算,及時、足額繳納所得税。

三、管好用好企業税後留利。國家財政為照顧文教企業經濟困難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等問題,實行減税讓利的優惠政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政有關規定,將留利的大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和技術改造,不得違反國家財經紀律、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挪用、擠佔和鋪張浪費。

第九章 企業決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年度財務決算是國家財政決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各項生產任務或商品流通活動完成情況的綜合反映。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領導和主管人員,應加強領導和管理,按財政部統一規定,按時、按質、按要求完成這項工作。

第四十三條 企業財務決算報表

各企業主管部門對於所屬企業上報的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應認真審核、批覆,並彙編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對於基層企業的月份會計報表,企業主管部門可不必彙編上報。

財政部門對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應予認真審核,並將審核意見正式批覆通知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接到財政部門的正式批覆,要批覆給所屬企業,並要求企業認真執行。

編寫財務情況説明書的要求

(一)各項主要財務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分析:

1.產品銷售收入完成情況;

2.上交税利情況;

3.實現利潤增減和分配情況;

4.生產成本或流通費用增減變化情況;

5.流動資金佔用和週轉情況;

6.固定資產使用情況;

7.企業留利使用情況;

8.虧損企業虧損增減情況。

(二)財務管理工作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財務情況説明書要做到:情況清楚、數字準確、分析全面、重點突出,揭露矛盾、找出原因、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意見。

年度會計報表應編寫編制説明,月份和季度會計報表可不編寫。

財務執行情況説明書在報送年度會計報表時必須全部、詳細的編寫;季度會計報表可對主要情況進行簡要分析;月份會計報表可不編報。

企業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會計有關資料編制;企業主管部門的會計報表,應根據所屬企業上報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彙總編制;財政部門應根據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彙總編制。

第十章 財務活動分析和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務活動分析

一、財務活動分析,是利用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資料,對財務計劃執行的實際情況,以及對企業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分析的一種方法,是加強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財務活動分析可總結財務管理經驗;找出存在問題的原因,提高和改進財務管理;維護財政法規、財務制度;促進生產計劃的完成;瞭解財務活動規律,指導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三、財務活動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務計劃執行和完成情況的分析。對企業各項主要財務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如銷售收入、銷售費用、成本(費用)、實現利潤、上交税利、流動資金、留利、各項專用資金等全面、深入分析;並結合財務計劃與完成情況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完成、超額或沒有完成財務計劃的原因;

(二)與上年、歷史最好水平或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對比分析。

對比分析要全面,重點突出,對薄弱環節還可以不定期地進行專題分析。

四、財務活動分析主要採用3種方法:比較法、連環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額計算法。文教企業的財務活動分析,一般可採用比較法,但是年終財務活動分析時,應在比較法分析的前提下,運用連環替代法或差額計算法予以剖析,比較全面地反映企業在財務活動過程中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四十五條 財務監督

一、財務監督是財務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政監督的基礎。

二、財務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企業生產或商品流通計劃的完成;保證國家法律、財經紀律、財政法規、財務制度的執行,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三、財務監督要以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和財政法規、財務制度、財經紀律以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開展監督、檢查。

四、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銷售收入,營業外收、支,實現利潤,上交税利,成本(費用),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留利,各項專用基金,以及費用開支標準,物價執行情況等的監督。

五、財務監督的形式採取事前監督、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事後監督。

第十一章 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制度

第四十六條 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制度,根據國務院及中央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下列各種行為是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制度的:

一、挪用、截留應上交國家的税金、利潤的;

二、化全民為集體、化大公為小公,損害國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提價、削價,破壞國家價格政策的;

四、擅自擴大成本(費用)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亂列營業外支出,隨意攤提成本費用,擠佔國家收入,自行提高各項專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五、弄虛作假,成本嚴重不實的;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廢品或其他嚴重損失浪費,以致成本升高的;損公肥私,揮霍國家資財,增加成本開支的;

六、亂搞計劃外的基本建設和樓、堂、館、所,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違反專款專用原則的;

七、私設小錢櫃(小金庫),任意開支,私分收入、產品,侵佔國家資財,或用白條子頂庫,挪用庫存物資或資金的;

八、濫發獎金、津貼和實物的,擴大勞保用品發放範圍,提高發放標準的;

九、用公款請客送禮,鋪張浪費的;

十、不經批准,擅自承付外單位攤派的物資和資金,向企業抽調勞動力攤派物資、資金的;

十一、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

十二、超越權限亂開減收增支口子的,擅自減免税收的;

十三、擅自購買國家專控、禁購商品,超過控購指標購買商品,揮霍國家資財的。

第四十七條 企業每年都要開展一次羣眾性財經法紀檢查,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糾正經濟流通領域裏的不正之風,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制度的行為,必須追究責任,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迅速糾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財會人員要以身作則,模範地遵守財經法規,企業各級領導要帶頭遵守財經法規、制度並支持財會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財會人員的職責。對嚴格執行財政法規、財務制度,忠於職守的財會人員不得打擊報復。財會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出主意造假帳,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貪污盜竊,如果違反,要加重處理,並追究其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財會人員明知違法行為,不抵制、不揭露,又不向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的,也應給予處罰。

第十二章 財務機構和財務人員第四十八條 財務機構的設置

一、為了對文教企業財務管理和成本核算進行統一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有關文件規定,文教企業財務機構的設置,應按照企業的規模、人員編制、生產任務、財務會計工作量等,設置由企業負責人直接領導的、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企業規模小、財務會計工作量不大的,應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辦理,在財務職權管理範圍內相對獨立地處理日常財務會計事務。

二、文教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的編制,根據各企業批准設立的財務機構和財會業務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配備。

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或商品流通需要設基建會計、車間會計、材料會計等,這些財務會計納入相應的車間、處室人員編制,行政上歸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財務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總會計師負責制

一、大、中型文教企業要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總會計師主管企業財會工作,並直接對企業領導負責;小型企業要指定一名懂得經濟核算,熟悉財會業務的企業領導人主管,行使總會計師的職權。

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並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

二、總會計師的基本職責是: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六)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七)參與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三、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

(一)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對上款行為的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二)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准。

(四)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籤。

(五)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徵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十條 財務人員

一、財務人員企業要選派政治、業務素質好、有一定財會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的人員擔任,並加強業務培訓;各級領導要重視財務工作,加強領導,把財會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支持財務人員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及時評定技術職稱,充分調動和保護財務人員的積極性;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表揚和獎勵。

二、財務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勤政廉潔,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搞好服務和監督,為文教企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財務人員應相對穩定,不應隨意調換;財務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一般財務人員的調動,要經過財務主管人員的同意;對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確實不宜擔任財務工作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所在單位予以調換;財務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受到錯誤處理的,上級主管部門有權責成企業予以糾正。

四、企業領導和財務人員的職責劃分是:

(一)企業領導對財務工作負總責任,經常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保障財務人員依法正確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權限;

(二)財務主管人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規定,負責具體財務工作組織領導;

(三)財務人員在財務主管人員的直接領導下,根據財務工作的基本任務和各項規定、制度、辦理具體財務工作。

五、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和財會人員,在貫徹執行財經法規、財務制度方面,對國家負責;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的行為有權制止,並有權越級檢舉揭發。

六、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置財務崗位,設置時應根據單位規模、業務量繁簡等情況,本着明確分工,密切協作,便於監督的原則來確定,可以一人一崗,一崗多人或一人多崗。但是出納人員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帳簿登記以及審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規定的原則,結合本部門或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科研、衞生等部門、行政黨團機關所屬未納入預算的文教企業是否執行本規定,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本規定發佈前頒佈的有關辦法和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