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規定大綱

第一章 財務管理目的

財務管理規定大綱

第一條 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按企業所有者的要求對企業資產進行管理,達到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 財務管理工作職責

第二條 制訂並監督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下屬公司制度的制訂,報總公司董事長批准,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四條 每年初蒐集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分季度對照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報總經理。

第五條 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管理。

第六條 規範企業財務行為。

第七條 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各條塊的財務人員應參與本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及經濟合同的簽定,對合同未經各部門會籤即要求付款的情況,財務人員有責任提出異議,並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八條 執行公司會議制度,定期參加工作會議,彙報工作,解決問題。

第九條 明晰企業總體資產狀況。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

1.下屬公司如需添置、外借、出售、捐贈、報廢固定資產須經董事長審批通過,方可執行。

2. 對於固定資產其他方面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3.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參照總公司物資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內部報銷的管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

第十四條 報表種類

1. 旬報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

3. 內部報表(根據公司的不同行業性質制定的內部報表)

第十五條 上報時間

1. 旬報:每月12日、22日分別報告前十日財務收支情況,2日報告上月財務收支情況。遇節假日順延。

2.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報表分析:每月10日前上報。

3. 各類內部報表:每月10日前上報。

第十六條 報表要求

1. 報表內容應真實、完整。

2. 上報時間應準時。

3. 在旬報中應及時反映特殊的、不常有的財務收支情況,並詳細附於文字説明。

4. 報表格式由總公司財務部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對各條塊執行制度情況的管理

1. 結合總公司下發的經濟指標上報下屬各塊經營者對指標的完成情況,並由董事長決定處理措施

2. 對下屬各條塊違反財務制度的情況,一經發現,應由當事人少交書面檢查,上報董事長,並按分級管理條例,對相應負責人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