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出台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XX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佈的《XX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存款保險制度出台

興起及發展 興起在19世紀末,美國國會就已經開始討論存款保險的話題,美國有14個州在1829年到1917年間就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但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衝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兑,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開啟了世界上存款保險制度的先河。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着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裏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發展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着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XX年,全球已經有67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XX年全球共有74個經濟體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分類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鑑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儘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裏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XX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XX)。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併成為主流形式。

組織形式 三種形式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存款保險的方式有強制保險、自願保險和強制與自願相結合保險三種方式。法國和德國採取自願方式,英國、日本及加拿大等國採取強制保險方式,美國採取自願與強制相結合的方式。

我國現況我國目前雖然尚未建立該制度,但是實際上是存在着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商業行為進行擔保,這符合我國使用行政手法對市場問題進行調控的一貫作風,當然,也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決定的。但隨着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經濟和國際經濟的接軌也越來越密切,金融風險正困擾着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基本特徵 關係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時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係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結果的損益性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機構的壟斷性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週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裏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兑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户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利弊 積極影響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着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户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孝範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髮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户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説,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3)存款保險制度還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在存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情形下,由於風險鎖定存款保險,存款人更敢於冒險選擇能提供非正常高回報的高風險銀行,從而損害經濟資源和市場約束的效率。在資源參加保險和存款保險費率統一的情形下,經營好的銀行將會推出存款保險體系,經營不好的銀行也要繳納更高的保險費用,從而威脅到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銀行體系性風險也將擴大。

4)存款保險制度本身也並非沒有成本。對銀行而言,繳納保險費用將會增加其運營成本,減少利潤。對存款人而言,銀行會將存款保險的費用間接轉移到儲户身上。對存款保險機構來説,其也存在自身的運營成本,也有自己的利益,有可能將自身利益置於存款人和納税人的利益之上,這樣處理問題是就會產生利益傾向,從而出現問題。

中國方面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 首先,《存款保險條例》與銀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護-法律關係的協調問題。相對一般公司的債權人而言,存款人在銀行中地位更重要,債權風險更高,其利益保護更應該得到高度重視。而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對銀行的經營管理人員的特別約束,銀行經營管理人員不對銀行經營失敗承擔個人民事責任。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險條例》中,確立存款保險公司參與投保銀行公司治理的權利。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需要與直接保護存款人的春款準備金制度和最後貸款人制度相協調。出台存款保險制度後,在投保銀行增加存款保險費用的支出後,法定存款準備金繳納比例可相應調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明確存款保險理賠與中央銀行再貸款的範圍,劃清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與村撥款保險制度出資救助的時間和順序,處理好兩者在解救銀行危機時的關係,並明確再貸款不能納入存款保險理賠的範圍,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銀行子向存款保險機構轉移風險。

其次,《存款保險條例》與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協調問題。第一,要理順存款保險公司與人民銀行的關係。一是要確定存款保險公司獨立於人民銀行設立;二是要確立二者的協調關係,避免職能交叉和加重銀行接受監管的負擔。第二,存款保險公司的職能還應與銀監會進行區分。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審慎監管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監管者的道德風險,需要賦予存款保險公司一定的監管職能,與銀監會的銀行監管職能相協調應相互制約。而對於監督存款保險公司,需要以法律規定對存款保險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剛性的問責制度,存款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接受獨立審計並定期向政府和公眾報告,存款保險公司及其負責人應對運營失誤承擔責任。存款保險公司治理的核心在於其董事會,應通過立法確保存款保險公司董事會成員具有廣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專業性。

再次,《存款保險條例》與問題銀行處理和銀行市場退出法律體系的協調問題。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問題銀行進行處理和安排問題銀行退出市常我國應通過立法將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方式進行統一規定,賦予存款保險公司在解決銀行退出市場過程中的相關權限,在《存款保險條例》中應詳細規定存款保險公司在權限內具體處理問題銀行的職責。

國內相關參考論著

潘修平著:《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比較詳細地闡述了存款保險法律制度。

[1]時機成熟XX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佈的《XX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目前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此同時,上述報告還稱,XX年還將探索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的有效途徑。與利率市場化一樣,存款保險制度在近一兩年內,被業界廣泛討論。

XX年初,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指出,目前來看,此前的準備工作大體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尋找一個合適的時機,擇機出台。

存款保險制度是一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尤其是利率市場化以後,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業經營和存款人將面臨很大的風險。

度胎動XX年7月,一份題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刻不容緩》的報告提交至決策層。

“利率市場化攻堅戰已經打響。”上述報告的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證券研究室副主任範建軍一再向中南海諫言。他認為,隨着利率市場化的推進,我國銀行業利潤空間將被大幅壓縮,少數商業銀行因此面臨破產清算的風險,決策層應未雨綢繆,提前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擇機出台”XX年1月初,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抓緊研究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方案,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之後,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此前的準備工作大體上都是有效的,需要尋找一個合適的時機,擇機出台。”

但至今,目前央行還沒有向銀行徵求意見,銀行內部既沒有對這個問題進行討論,更不清楚參保對象和標的範圍。

保費難題存款保險制度難以推出的原因,在於制度和協調層面,而非技術層面。

首先是保費率的比例難題,這牽扯到銀行的具體利益。

除了保費率,各類銀行對參保的意願也不盡相同。

而且從整個銀行業來説,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銀行需要拿出一筆錢,但現在銀行業面臨利率市場化壓力、收費業務合規調查壓力以及不良資產反彈壓力,再拿一筆錢就又是一筆新壓力。

行政還是商業運作?其次,存款保險機構的性質與歸屬成為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又一核心難題。存款保險模式的爭議主要在存款保險公司是行政性還是純商業化運作。如果是行政性管理的,有兩種選擇,一是行政性監管部門模式,一是公司制模式。後者的難處在於公司化如何運作,要不要賦予其監管職能。如果有監管職能是獨立於一行三會還是放在其中某個部門之下?

周小川: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

在中國境內,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討論歷經多年。就在此前不久,人民銀行在其發佈的《XX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目前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近日,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中國首次金融部門評估規劃工作總結座談會”上表示,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危機管理和金融穩定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