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願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後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於美國。美國於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採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採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確立風險防範機制穩定金融活動秩序

一般來説,銀行90%以上的資金來源於負債,銀行必須進行負債經營,其經營風險比一般企業大,因此維持客户信心猶為重要。而且由於銀行與存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一旦個別銀行倒閉,存款人缺乏充足的信息與專業能力去辨別持有他們存款的銀行是否健全可靠,由此產生的恐慌極富傳染性,如果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穩定民心,將會發生巨大的金融災難。

完善金融市場主體,防止道德風險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的缺陷之一就是市場主體不完善:政府籌資具有超經濟強制性質;央行獨立性不強,調控乏力;國有商業銀行尚未真正商業化;而市場主體不完善的重要誘因之一就是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政府一直實行的都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大小金融機構都無存款損失之虞。銀行就不必注重逆向選擇的甄別與道德風險的控制,國有企業也不用擔心貸款的最終償還,居民也不用監督他們銀行存款的安全,所以在這種制度下,銀行、企業與居民的“道德風險”問題將比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更為嚴重。

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減輕央行負擔

與國外的中央銀行一般是通過票據貼現的方式發放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不同, 我國央行對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一般是通過信用貸款的方式。這些再貸款收不回來就成為中央銀行的不良資產。在再貸款方面,人民銀行已經累積了鉅額的不良資產,其中清理農村基金會、整頓信託投資公司、關閉證券公司形成的再貸款是目前再貸款回收的三大難點。佔用了人民銀行總量高達數千億元的再貸款實質上是一種“隱性”的保險基金,只不過保險費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而已。人民銀行尚無專門機構以債權人身份來主張和維護其再貸款的權益。隨着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央行的再貸款存量還將會增加,央行以後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這些將大大限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功能。這反映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缺少一個角色——存款保險機構。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存款保險業務的辦理,規範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檢查其業務活動,審查其業務報表,對經營不善的機構提出警告和制裁,並有權勒令其停業整頓,遇到極端情況,可以撤保,從而實現對金融體系的有效監管,使金融機構按照中央銀行及存款保險機構的要求安全合法地從事經營活動。不僅能遏制央行以後還將出現更多新的不良再貸款,完善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還可以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完善市場規則,創造公平有效的競爭環境

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政府不可能完全打開銀行業對內和對外開放的大門,因為考慮到銀行業發生危機的擴散效應以及銀行體系在我國的重要地位,政府也必須把新進入的私人性質的銀行納入到這個隱性存款保險網之內。這樣,不可能向銀行業引入優勝劣汰機制,也就不可能發揮整體金融改革戰略——用體制外的增量來化解體制內的存量,從而無法真正實現金融領域的市場化和高效率。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可引入銀行業優勝劣汰機制,建立問題銀行退出機制,對形成正常市場紀律約束有重要意義。

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

如果銀行的損失最終還是由財政撥款或由人民銀行再貸款(或用外匯儲備注資)解決,就會使政府在進行宏觀經濟調控時喪失一部分自主權。隨着銀行業對外和對內開放步伐的加快,銀行間的競爭將會逐漸加強,如果國有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依然保持目前的資產狀況,那麼政府對它們實施救助的頻率和範圍肯定會逐漸增加。如果我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減輕國家對隱性擔保的負擔,還將改進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