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通用4篇)

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1

為更好的使工程項目順利進行,使工地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保障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質量。特制定以下施工用電管理辦法,請分包單位予以重視並遵守:

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通用4篇)

〈一〉指定分包單位與建設單位關係

1、按工程合同要求,建設單位協助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關於施工用電的搭接事宜,指定分包單位負責所承包範圍內施工用電的全面管理。

2、指定分包單位嚴格按《施工用電管理規範》(見附件)進行操作。

3、在施工過程中,指定分包單位所產生的用電費用未及時按月度繳納至總包單位,即逾期(一個繳納週期)不繳納,建設單位將書面通知,若在規定日期內還未繳納的,建設單位將按所產生費用的兩倍予以從工程款中扣除。

4、在分包工程的整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用電管理責任均由指定分包單位負責,同時積極配合服從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的用電管理,否則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概由指定分包單位承擔。

5、在建設單位代表、現場監理、總包單位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管理中,如發現有違規操作,有不配合工作的行為,口頭提出限期整改無效的,處以罰款500--1000元/次;書面提出限期整改無效的,處以罰款1000--5000元/次,此罰款直接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二〉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的關係

1、總包單位必須無條件提供指定分包單位的施工用電,且便於指定分包單位的搭接,並負全面管理責任。

2、指定包單位在搭接用電時,必須與總包單位密切銜接,按總包單位要求進行搭接,積極配合總包單位的日常管理,並對施工過程中的用電事務負責。

3、指定分包單位與總包單位每月定期抄表,相互簽字確認,所產生的用電費用以現金方式每月繳納至總包施工單位。單價按甲方收取總包單位單價的1.1倍計取。在工程月度,應積極配合抄表及交納費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指定分包單位承擔。

4、在工程竣工後,應主動與總包單位相關人員聯繫,將表抄好,確定計量,核實費用,及時繳納於總包單位。如果指定分包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未進行抄表核價,擅自拆離現場,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代表將共同確定用電總量,並進行書面催繳,在催繳時間內還未履行的,建設單位將以與總包單位所共同確定量的兩倍計取,並從工程款中扣除。

〈三〉指定分包單位用電管理概述

1、指定分包單位的二、三級配電櫃(箱)必須安裝與電纜、用電負荷相匹配的斷路器、互感器、計量表(kwh),並有符合規範標準的接地保護。二、三級櫃(箱)出線線路必須按施工用電規範安裝,經總包單位、建設單位代表驗收合格後,才給予送電,如達不到規範要求,概不送電,所造成的後果由指定分包單位自行負責。

2、所有計量表必須垂直於地面安裝,如發現隨意放置表箱(櫃),則處以100--300元/次的罰款;在施工用電使用過程中,如果產生嚴重後果的,將通報公司,同時處以1000--3000元/次的罰款,罰款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則直接將施工班組予以清除施工現場,並通報公司,予以重處,即扣除整個工程款的0.5%--1%,直致解除合同,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指定分包單位負責。

附件二:

《施工用電管理規範》

--施工用配電箱(櫃)的要求

一、配電櫃應符合下列要求:

1、櫃兩端應做接地(接零);

2、櫃應做名稱、用途、分路標記,且標記必須清晰易辨;

3、櫃不得直接掛接其他臨時用電設備;

4、櫃或線路維修時應掛停電標誌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停止作業時斷電上鎖。

二、電纜線路敷設

1、採用埋地或架空敷設,不得沿地面明設;

2、埋地敷設深度不應小於0.7m,並應覆蓋硬質保護層;穿越建築物、道路等易受損傷的.場所時,應另加防護套管;

3、架空敷設時,應沿牆或電杆做絕緣固定,電纜最大弧垂處距地面不得小於2.5m;在建工程內的電纜線路應採用電纜埋地穿管引入,沿工程豎井、垂直孔洞,逐層固定,電纜水平敷設高度不應小於1.8m。

三、 配電箱及開關箱:

1、 施工用電應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即設置總配電箱或室內總配電櫃、分配電箱、開關箱三級配電裝置。開關箱以下應為用電設備。

2、施工用電動力配電與照明配電宜分箱設置,當合置在同一箱內時,動力與照明配電應分路設置。

3、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採用鐵板(厚度為1.2-2.0mm)或阻燃絕緣材料製作。不得使用木質配電箱、開關箱及木質電器安裝板。

4、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乾燥、通風、無外來物體撞擊的地方,其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

5、施工用電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嚴禁於地面上拖拉。

6、施工用電開關箱應實行'一機一閘'制,不得設置分路開關。

7、施工用電配電箱、開關箱中應裝設電源隔離開關、短路保護器、過載保護器,其額定值和動作整定值應與其負荷相適應。總配電箱、開關櫃中還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8、施工用電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參數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在開關箱(末級)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0.1s;使用於潮濕場所時,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於0.1s。 總配電箱內的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於0.1s 。

四、每月必須對箱(櫃)進行檢測,保證施工用電的正常運行。

五、如果違反以上任何一條條款,在責令兩次未予以整改的,將處以1000--5000元/次的罰款,且所帶來的一切損失均由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2

1、綠色施工責任:簽訂《綠色施工管理協議》。實行“總包統一負責,分包單位各負其責”原則。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綠色施工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工程的`綠色施工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綠色施工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環境污染事件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分包綠色施工管理人員:安全員同時負責綠色施工的管理。

3、綠色施工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單位綠色施工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綠色施工措施,須報總包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綠色施工教育:分包單位工人入場接受安全教育時,同時接受綠色施工教育

5、綠色施工檢查:分包單位必須接受總包、上級部門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查;

分包單位專職綠色施工人員實施每日綠色施工巡查制度。

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綠色施工檢查整改消項制度,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整改。

6、旁站監督:分包單位的安全員、施工員以下工序旁站監督:涉及到水、氣、光污染的作業、交叉作業以及總包方認為需要旁站的作業。

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3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並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築安全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範;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各項規定,並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週三安全例會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後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清單上報項目部,並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件。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效證件以及建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需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每週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電纜等必須報總包單位驗收、登記方可進場;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項手續後,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備執行自檢後上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6.4、分包單位必須加強對進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4.6.5、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衝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於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性能和結構;

4.6.6、機械傳動部位必須裝有保護裝置,電力部位必須裝有防雨裝置,如因此類保護裝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擔事故的損失以及責任;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後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實施者要做好記錄和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包方負責;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範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範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採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並保證建築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及其現場僱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僱傭於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正規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電纜、配電箱、腳手架扣件等,並按規定進行檢測,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需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並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衞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衞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衞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的安全檢查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衞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衞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後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衞、環保衞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衞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範、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滋事;如出現打架鬥毆事件,由當事人及所屬分包單位承擔一切後果及相關責任。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衞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至始至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並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衞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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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單位工程管理制度 篇4

分包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否則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分包單位承擔。非分包方責任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2、分包單位應熟悉並能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築安全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相關的各項規範;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各項規定,並積極參加各種有關促進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切實保障施工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3、分包單位必須尊重並且服從總包方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並按經濟合同有關條款加強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責任。

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術方案報批制度: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總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方案。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單項作業安全防護措施,須報總包方審批後方可執行,若改變原方案必須重新報批;

4.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週三安全例會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並做好跟蹤檢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各級安全教育培訓及持證上崗制度。

4.3.1、分包單位項目經理、主管安全生產經理、技術負責人須接受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審查認可證後方可組織施工;

4.3.2、分包單位的工長、技術員、機械、物資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以及各專業安全管理人員等部門負責人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4.3.3、分包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將進入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清單上報項目部,並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件。分包單位工人入場一律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準進入現場施工,如果分包單位的人員需要變動,必須按規定進行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4.3.4、分包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並持有效證件以及建委核發的特種作業臨時操作證,持證上崗;

4.3.5、分包單位工人變換施工現場或工種時,需進行轉場和轉換工種教育;

4.3.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每週安全活動一小時制度。

4.4、分包單位必須執行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制度。

4.4.1、分包單位必須虛心接受總包方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否則造成的罰款等損失均由分包方負責;

4.4.2、分包單位必須按照總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並且嚴格貫徹實施;

4.4.3、分包單位必須設立專職安全人員實施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工長、班長跟班檢查制度和班組自檢制度。

4.5、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檢查整改消項制度;

4.6、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護措施、設備驗收制度和施工轉換後的交接檢驗制度,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電纜等必須報總包單位驗收、登記方可進場;

4.6.1、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各項手續後,方可使用;

4.6.2、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備執行自檢後上報上級方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4.6.3、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施和大型機械設備,在自檢的基礎上申報總包方,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分包單位必須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其方案必須滿足總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4.6.4、分包單位必須加強對進場機械設備的管理,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操作,定機定人;

4.6.5、各種機電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五個不準,即:a、未戴安全帽和非操作人員不準開機或上機亂摸亂動;b工作期間不準打鬧嬉戲吃東西看書報,不擅自離崗;c不準超負荷突然增速和急速衝擊作業;d不準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維修保養;e不準任意拆卸固定和屬於機器上的零件,變更機械性能和結構;

4.6.6、機械傳動部位必須裝有保護裝置,電力部位必須裝有防雨裝置,如因此類保護裝置缺失而引起的操作安全事故,分包方承擔事故的損失以及責任;

4.7、分包單位須執行安全防護驗收表和施工變化後交接檢驗制度。

4.8、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定期定量供應制度。

4.9、分包單位必須預防和治理職業傷害與中毒事故。

4.10、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因工傷亡報告制度。

4.10.1、分包單位職工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為工傷事故;

4.10.2、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在1小時內,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總包方的項目主管領導,向其報告事故的詳情。由總包方通過正常渠道及時逐級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同時積極組織搶救工作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必須移動現場設備、實施者要做好記錄和拍照,總包方為搶救提供力所能及的條件;

4.10.3、分包單位要積極配合總包方上級部門、政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現場勘查。凡因分包方隱瞞不報、做偽證或擅自拆毀事故現場,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分包方負責;

4.10.4、分包單位須承擔因為分包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10.5、如果發生因工傷亡事故,分包單位應積極配合總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傷亡人員為分包方人員的,分包單位應直接負責傷亡者及其家屬的接待善後工作,因此發生的資金費用由分包單位先行支付,因不能積極配合總包方對事故進行善後處理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分包方自負;

4.11、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分包單位要教育和約束自己的職工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對遵章守紀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者給予處罰。

4.12、分包單位必須執行安全防範制度:

4.12.1、分包單位要對分包工程範圍內工作人員的安全負責;

4.12.2、分包單位必須採取一切嚴密的、符合安全標準的預防措施,確保所有工作場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險情況,並保證建築工地所有人員或附近人員免遭工地可能發生的一切危險;

4.12.3、分包單位的專業分包商及其現場僱傭的所有人員都應全面遵守各種適用於工程或任何臨建的相關法律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款;

4.12.4、施工現場內,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經過的每一個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均應提供充足和適用的照明,必要時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設備;

4.12.5、總包方有權要求立刻撤走現場內的任何分包隊伍中沒有適當理由而又不遵守、執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發佈的安全條例和指令的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此人不得再僱傭於現場,除非事先有總包方的書面同意;

4.12.6、施工現場和工人操作面,必須嚴格按國家、政府規定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搞好防護工作,保證工人有安全可靠、衞生的工作環境,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4.12.7、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總包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停工和強行整改使之達到安全標準,所須費用從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2.8、凡重要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正規廠家購買。如:安全帽、安全帶、電纜、配電箱、腳手架扣件等,並按規定進行檢測,提供相關的檢測報告及產品合格證;

4.12.9、分包單位應給所屬職工提供必須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等,若必要時還需配戴面罩、眼罩、護耳、絕緣手套等個人人身防護設備;

4.12.10、已獲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條例的副本,由分包單位編制並且分發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場所,業主指示或國家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標語、警示牌等物品,具體由總包方決定;

4.12.11、分包單位應制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經驗的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實施。

5、消防保衞工作要求:

5.1、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和當地政府、建委頒發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條例,分包單位應嚴格按總包方消防保衞制度以及總包方施工現場消防保衞的特殊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總包方的安全檢查,對總包方的安全檢查簽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分包方應在總包方指定的期限內立即整改完畢,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總包方的要求,總包方有權按規定對分包方進行經濟處罰;

5.2、須配備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保衞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保衞工作;分包單位管理以及自身防範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災害事故,事故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事故的善後處理均由分包方獨自承擔,因此給總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分包方負責賠償,總包方可對其處罰。

6、現場文明施工及其人員行為的管理:

6.1、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規定,在設施投入、現場佈置、人員管理等方面要符合總包方的要求,按總包方的規定執行;

6.2、分包單位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勞務人員發生任何違法或妨礙治安的行為,保持安定局面並且保護工程周圍人員和財產不受上述行為的危害,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負責;

6.3、分包單位應按照總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關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衞、環保衞生、料具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同時必須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擾民、防噪聲、防空氣污染、防道路遺灑和垃圾清運等措施;

6.4、分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保安制度、門衞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員要舉止文明、行為規範、遵章守紀、對人有禮貌,切忌上班喝酒、尋釁滋事;如出現打架鬥毆事件,由當事人及所屬分包單位承擔一切後果及相關責任。

6.5、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應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配置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以及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分包單位應賦予安全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利,堅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6.6、分包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勞務人員的安全、衞生、健康,在整個合同期間,至始至終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現場和住所,配有醫務人員,緊急搶救人員和設備,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預防傳染病,並提供應有的福利以及衞生條件;

7、爭議的處理

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